——《歷史法學》第一卷品介
十九世紀初,歷史法學勃興于德國。二百年后,《歷史法學》刊行于孔孟之鄉。
從條頓森林中走出的古斯塔夫大叔不甘于在彼得與路易的夾縫之中委曲求全,“圣者”薩維尼高舉歷史法學的大纛,以狂飆突進的一路高歌重敘寄托于神圣羅馬帝國名稱上的輝煌,成為了世界歷史第一小提琴手的擔綱者。幾經掙扎,日爾曼民族的空間格局由作為地理意義的德意志最終得以在民族國家的政治法律單元中定格。歷史法學及其承載的民族國家意識期待在中國的命運,則華鯨響絕,梵音久遏:近現代中國前途與目標的參照系之抉擇中的“大國情節”,雖有日本、俄國與美國等主動或被動的影響,但就中國自身而言,心儀者可能還是德國:曾經輝煌的過往與同病同命的心態,拉進了前者對于后者的距離。
晚近以還,中國的天下主義遭遇條約體系之短兵,處處求全,步步退卻,退無可退之際,從“中國之世界”到“世界之中國”的轉變,預示著“中國”作為問題呈現于世界。
由此引發出了對于何為中國與何以中國的追問———恰成為“中國問題”與“人生問題”兩大子項。誠如哲人杜勒魯奇所言,從起源上理解事物,就是從本質上了解事物。歷史法學從智識角度而言,并未提供超越萊茵河兩岸的普世規范;但經由對歷史陳跡的爬梳剔抉,抽象出甚至建構出經由以歷史傳統承載的合理性為依歸的人性關懷,匯合于民族國家的滔滔大潮之中,將法律寄寓于歷史,將規則涵括于人心,便不僅僅是一種地方性知識了。事實上,這也是歷史法學在薩維尼之后風行歐陸,引領時代,骎骎乎大者的原因所在。
問題是時代的格言。歷史法學在中國,僅從政制角度而言,可以說仍是一項未完成的事業,誠如史家所言,十九世紀是民族國家的世紀,孔誕兩千五百五十八年之后吾人仍需為臻達此一目標而奮斗;而《歷史法學》的創刊,則明顯標志著中國智識界的文化自覺與道德道義之主動擔當。對于漢語文明法律智慧的悉心培植與前景展望,于樂觀中保持警惕,于自信中認定目標,在告別政治浪漫主義之后,孜孜以求、矢忠矢信于民族國家的構建,予“舊邦”以“新命”,乃是對時代問題的準確肯認與把握。
經由海通以還的世路變遷,“萬國梯航成創局”,國人身處由二十四史所提供的歷史經驗智慧和發煌于泰西的世界征服歷史進程的夾縫之中,糾集于天理與公理,義理與事功,富強與民生,救亡與啟蒙,面對歐風美雨而來的強勢壓力,其間無暇也無力進行自我反思,步步演變的格局,以“變”為開端為基調的中國社會的重組與轉型,或大或小、或長或短的試錯機制之運用,其間的擔綱者,無論是閫外專制之封疆督撫,還是撞鐘度日以求遷延歲月的糊表匠人,乃至乾綱獨斷威福自專的當國武夫,即受制于時代又突破于時代,復由時代的激蕩轉捩,從千年不變到十年一變,客觀情由使得任何一種學說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充足的時間檢驗確當與否,由此形成的“時間的叢集”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時光倒流與倒退,異代同時的異象與強烈的裁汰格局。故而,如若不以大時間段大歷史視野加以衡慮思辨,則必將有失公允。由此,中國的近代歷程,實際上是一種“被壓縮的近代化”,這其間也隱含著一個判斷,即在此一過程中任何的“現階段”存續之合理性都不能做最終的蓋棺定論,一切仍有待檢驗———近現代中國政制與社會的演進乃是作為中國古典政治智慧的“資治通鑒”之現代演繹:五百年必有王者興,自咸同以降的內患外侮交迫夾擊而來的是以強人政治裹挾技術統治為近百年歷史做出的暫時蓋棺,其間,歷史的共時性與現實的錯位感糾集雜陳,故而外人無從窺其門徑,海外漢學乃至所謂中國問題專家每每失其鵠的,大呼中國之不可理解。盱衡中西大勢,民族國家的中國政治成熟與政治民族的形成才是這一過程的終結,斯土斯民生聚教訓的一方時空之法律屋脊的最終合攏才標志著“歷史法學”之成為“法學歷史”,這也是中國開啟新的政道與治道的肯綮所在。職是之故,如若僅從問題預設的角度來看,何為中國似乎是何以中國的前提,后者乃前者之時空限定;但如果將兩者作為“中國”問題的兩個子項,前者恰恰需要歸并到后者之中,方為對這一問題的全面回答,實際上,經由對近代的界定與把握,從邏輯上才能引出作為民族國家命題的中國為何成為問題,對于“中國為何”的回答也就包含了時間與地域維度在內的政制內涵。促成中國的政制身體之蛻變,經由應付內外挑戰的主動奮斗,力圖更新并改造國家,使之從儒教普世帝國轉成世界格局中擁有正當席位的近代民族國家,乃是一個真命題所在,亦是歷史法學經由“法律精神”內卷而成的“民族精神”之所。由此,構成了歷史法學的中國語境與中國品行。
職是之故,對于中國問題的研究不能只限定在政治史、制度史的視角里,有必要更深入的從社會構造、精神變化中來發掘。《歷史法學》也并不以“法學歷史”之藩籬自守,“歷史法學指向的不是學科建制意義上的法律史或者法律思想史研究,而是在此基礎上的一種關于法律的政治使命與道德秉性的歷史思考,一種透過特定時空維度,以法律為樣本,觀察人世生活因果關系的法律哲學,基于人曾經是什么而探究可能與應當具有何種愜意的人世生活的政治正義”———無論是《歷史法學》之憲法正義的規則設計,還是政治社會的意義追問,抑或域外信仰的沿波討源,乃至故國典章的“數典認祖”———這恰恰構成了歷史法學普世意義之下“民族主義與國家建構”的四大主題,而編者念茲在茲無時或忘的“中國問題”與中國語境,則在自覺的意義上抱持了民族國家的智識界的自我體認與警醒:全球化浪潮的彌散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族國家建設的必要性,而沒有民族國家的法律共同體支持,便無以應對全球化的挑戰,從這一意義上講,刻下中國仍是青黃不接的時節:老父東城之憂不減,舊都藁街之樓反增。在一百六十余年跌宕行進、險灘迭出的國族轉型漸次水落石出之際,純然建構意義上的中國民族國家能否順利實現,成則三千越甲,敗則田橫五百,蔚為大觀而難關。
當下中國處在自大清帝國乾隆全盛時期以來最好的國際國內環境,亦是中華民族貞下啟元、剝極而復復興的關鍵時刻,由《歷史法學》所表述的歷史法學,與由歷史法學所承續的法學歷史亦將隨著民族國家的實踐而成就歷史,完成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