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7日,英格蘭和威爾士前首席大法官沃爾夫勛爵(Lord Woolf,又譯伍爾夫勛爵)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表演講,在北京法律界又一次掀起了“沃爾夫熱”。沃爾夫勛爵從1994年主導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在英國司法界乃至世界范圍內產生了重要影響。2001年9月10日,本報第五、六版刊登了《〈伍爾夫報告〉與英國司法改革》一文,對沃爾夫改革進行了譯介和評論!队袷略V訟規則》中文版及時刊行,也有多部研究著作出版。在演講中,沃爾夫勛爵脫稿客觀評價了中國的司法改革成就,認為“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的最高法院之一”,F將沃爾夫勛爵的演講稿編譯如下,并作延伸閱讀,敬請關注。
——法律文化周刊
一、英國司法權力與行政、立法嚴格分野的重要意義
與中國近年來強有力的司法改革一樣,英國的司法系統也正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正如在其他領域的任何變革一樣,司法改革的推進也面臨很大困難,改革也會帶來一些風險和代價。因此,對于英國司法系統的改革,我也有所擔憂。但是,在英國的司法體系改革進程中,將司法與行政和立法所進行的嚴格區分對于司法獨立與現代化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義;仡櫽ㄖ蔚臍v史,在這次嚴格實行權力分立之前,掌璽大臣(Lord Chancellor)兼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職權。他既是司法系統的領導人,也是政府高級內閣大臣,同時還是上議院的議長。掌璽大臣作為一個重要的角色,將上述不同性質的權力和職能密切聯系起來。
2005年英國《憲政改革法》明確改變了這一狀態,打破了英國原有的三權分立模式。根據《憲政改革法》的規定,掌璽大臣不再擔任司法系統的領導和上議院的議長,但是增加了有關監獄管理方面的新職能,成為一名司法事務大臣。
二、英國《大憲章》確立了重要的法治原則
今年是英國《大憲章》簽署800周年,《大憲章》對于英國和其他的普通法系國家,包括美國,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中國共產黨在1949年領導起草的《共同綱領》被視為中國最早的憲法,其中第一條至第六條的有關內容,與《大憲章》里最重要的內容一致,這也是當時《共同綱領》曾被描述為“人民的大憲章”的重要原因。
英國法律的獨特之處在于沒有單一的、成文的法律文本,包括英國《大憲章》在內,都是從各個渠道中提煉總結而來的。英國《大憲章》反映了英國法治的核心內容,是英國數世紀以來一直遵守的兩個重要法治原則的根源所在。第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是:每一個人都要遵守法律,政府與國王亦不例外;第二項原則是:每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都享有平等地訴至法院獲得救濟的機會。
這兩大重要法治原則和其他的法治原則持續發展了幾個世紀,共同奠定了英國法治的基礎。其中,2005年英國《憲政改革法》對掌璽大臣責任調整的同時,也明確了掌璽大臣與其他內閣大臣一樣都要嚴格遵守法治原則。
英國《大憲章》所體現的上述法治原則也被寫入《歐洲人權公約》,通過1998年《英國人權法》被融入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體系之中。《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決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時,或者在決定某人的刑事罪名時,任何人都有理由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庭的公平且公開的審訊;同時,判決也應當公開進行宣布。但是,基于對民主社會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國家安全利益的考慮,以及對于民主社會中少年的利益,或者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權利的考慮,或者是法院認為在確實必要的特殊情況下,如果公開審判將損害公平利益時,可以禁止媒體和公眾參與旁聽全部或者部分審訊。
三、獨立的司法機構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以及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就是要成立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在英國的司法體系中,核心的司法機構就是高等法院。它的創立可以追溯到英國《大憲章》時代。從《大憲章》簽署至今的800年歷史進程中,英國高等法院的法官們從倫敦走向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各個地區,在當地審判民事和刑事案件。之所以談及英國高等法院的法官們,是因為他們為英國的司法體系設定了標準,他們以國王的名義執行司法公務,也進一步提升了他們的權威和地位。同時,也在全國范圍內,確保了法律的統一性,無論是在英國或者是英格蘭及威爾士的任何地方。
2005年英國《憲政改革法》出臺之前,高等法院的法官是由掌璽大臣推薦,由女王任命的。2005年《憲政改革法》改變了這一做法。現代社會不再接受由內閣大臣掌控法官任命的方式,掌璽大臣的權力也由此受到進一步限制。如今,掌璽大臣只能向女王提名已經由獨立的法官遴選委員會所推薦的候選人作為高等法院的法官。能夠擔任高等法院法官的候選人,一般都是經歷豐富、資質領先的法律工作者,同時還要滿足最高的道德行為標準,才有可能具備高等法院法官所應當具備的條件。通常在他們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之前,就已經作為非全職審判員或者下級法院的法官來顯示自己的能力。事實和結果也證明了這一任命方式和運作機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沒有一位高等法院的法官被指控有過不當行為。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更是如此,他們絕大多數人之前都擔任過高等法院的法官,獨立性已經成為他們“司法基因”中的一部分,這也是法官所具有的一個重要美德。四、司法的整體獨立性和法官的個人獨立性同等重要
司法的獨立性包括兩個重要方面,即整體的獨立性和個人的獨立性。所謂整體的獨立性就是整個司法體制的獨立。例如,本應由司法體系獨立作出的決定,卻由司法系統之外的部門或個人作出,或受其影響作出,這就干預了整個司法體系的獨立性。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司法管轄區之內,由哪名法官負責哪一法庭,或者某個案件由哪名法官主持審理,以及庭審的流程等,都是由司法系統自身來決定的。以此避免主審法官之外的人員影響本應由司法系統作出的決定。如果政府行政部門控制了上述本應由司法系統自身作出的決定,則從理論上提供了行政干預法官作出判斷的可能性。
此外,行政對司法的影響,也會對法官的判斷產生影響。法官會認為如何判案對他們被分配到哪個法庭去工作或者對他們職位的升遷產生影響。因為有的法庭比其他的法庭能夠獲得更多的利益。所謂個人的獨立性是指法官在具體審理某個案件過程中所表現的獨立性。而對個人獨立性的干預,則體現為法官在具體審理某個案件時所受到的影響。
以本人為例,在擔任首席大法官期間,也不能干預任何案件的判決,如果哪個法官需要指導,他隨時可以敲我的門來尋求指導。但是,即使我在提供指導時,也會非常謹慎,避免因為個人的觀點影響到法官進行獨立的判斷。同時,我也會向法官說明,他可以自由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我的觀點。與獨立判決相關的是,判決不僅要公正,而且必須以公眾看得到的公正判決來體現。因此,如果一名法官哪怕僅僅是有可能缺少應有的獨立性,那么他也會因為被指責缺乏獨立性而受到質疑。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院系統中,高等法院法官的職能中有一個特別重要的部分,即對公權部門的行為和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包括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官員和部長的司法審查。法官對這些行政官員行為的審查,必然會造成這些官員和部長們本身的排斥和阻礙。但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和法官們的所作所為是為了預防公權力部門不依法辦事的行為。而不依法辦事就是做出與議會法律相悖的事情,這本身就是不應當發生或者不應當有意為之的事情。因此,糾正違背法律的行為也應當受到歡迎。司法的這種“干預”可以帶來更好的行政管理,同時還能夠形成對未來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五、“安全閥”的制度設計避免了行政對司法的干擾
盡管如何強調司法的獨立性都不為過,但是法官也不能將自己視為遠離公眾視線的、帶著面紗的“隱士”,法官也要向公眾提供宣傳和教育,讓公眾了解自己的職責。盡管與政府部長們的交際會被視為一種非常敏感的事情,但是行政、議會和司法是政府的三個不同方面,當涉及到共同責任等問題時,就需要不同方面的高級官員之間的討論和溝通。例如,在司法過程中,將犯人在法庭和監獄之間的押解轉送是司法部的工作。如果犯人不能準時在庭審開始之前到達,就會造成庭審的延遲,這當然是法官和司法部都非常關切的事情。類似這樣的問題就可以通過溝通來避免。此外,在英國,政府也負責為法院提供保障其正常運作的資源。這些資源的數量以及如何分配,也是司法部和司法系統共同關心的問題。需要政府的這兩個分支,即行政和司法系統的官員來保持溝通,包括必要時面對面的商談。當英國的掌璽大臣擔任法院系統的領導時,這種溝通是自然而然的。
在《憲政改革法》生效之后,仍然保留了類似于“安全閥”功能的制度設計,即一旦首席大法官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時,他可以向議會作出書面報告。如果所爭議的問題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此時情況就變得愈發復雜,司法部門必須確保不參與到政治紛爭之中,或者基于政治原因或觀點而采納某一論點。例如,當前在英國特別具有爭議的問題是應不應當繼續成為歐盟成員,或者一旦繼續成為歐盟成員是否要繼續遵守歐盟成員的有關條款。同樣具有爭議的就是《歐洲人權公約》是否應當成為英國國內法的一部分,還是英國應當出臺本國的人權法案。個人的觀點是,政府內閣大臣應當聽取司法系統的意見和看法。由于有些案件既涉及英國的法院又涉及歐盟的法院,此時問題就會更加麻煩,可能會涉及一些敏感的個人權利問題,如政府是否有權將一些涉嫌違法,或者沒有無限制居留權的人士驅逐出英國。又如,根據《歐洲人權公約》,囚犯在議會選舉中擁有投票權,而英國國內的法律并沒有這一規定。上述事例體現出在英國擔任法官之不易,這與在中國的情況類似。不管案件本身的政治性多強,法官都要主持公正,并避免卷入政治紛爭。在這類案件中,法官要作出明確的判決,并且要盡可能清楚地給出判決理由。
六、財政壓力使法院系統受到巨大沖擊和影響
近年來,金融危機對于英國法院系統向公眾繼續提供如過往一樣高質量的司法服務不斷產生影響。在英國,我們引以為傲的是擁有一套相當于“勞斯萊斯”級別的法院系統,但是想要擁有如“勞斯萊斯”一般高質量的法院系統,必然要付出昂貴的代價。目前,英國和其他歐洲國家一樣,同樣面臨著財政壓力,這也意味著政府不得不減少向包括司法系統在內的公共部門提供的資源。這嚴重影響了法庭向公眾提供司法服務的能力。目前,英國的法律援助也大幅減少,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因無力聘請律師而自己出庭訴訟。由于沒有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出庭,法官的負擔相應地增加。過去法官們可以依賴掌璽大臣在內閣為他們申辯,爭取獲得更多的資源。隨著掌璽大臣職權的調整,當前只能由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首席大法官自己來向相關內閣大臣們爭取資源,而此時站在對面的部長往往就是這位掌璽大臣。
為此,最為有效的方式是推廣一套全新的司法體制和流程,既能減少成本、提供司法服務,又能達到可接受的、高質量的司法水平。當然,這是一個不小的挑戰。目前,可行的解決方法是利用合適的電子系統,以加速和簡化現有的審判流程,并使法院系統對于當事人更有可及性,這對于一些低級別的案件尤為重要。但是IT系統的價格很高,法院系統是否能夠獲得購置上述設備的政府撥款尚不明確。
此外,如何確保英國的司法體系和法律職業所享有的世界級聲譽不因資源匱乏而受到損害,也是當前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F在專門從事商事訴訟案件的律師的收入是相當令人滿意的,代理刑事和家庭類案件的律師則收入微薄。如果不能盡快改善這種狀況,未來將很難吸引到符合條件的專業人才。
在今天的英國,成為一名法官的吸引力已經大大降低了。如今法官的收入和退休金都不足以使其成為令人艷羨的職業。英國法官的工資也已經很多年未能得到可觀的、實質性地增長。很多新升任的法官的工資收入大概是同級別、同資歷職業律師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此外,法官的養老金和退休金狀況也令人不滿。一名律師如果決定轉行做法官的話,則會考慮成為法官將使其退休后收入大幅減少的問題。因為律師在擔任法官前,向養老金賬戶定期的繳存會在擔任法官后受到影響。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尚有一些一流的法律人士樂于享受擔任法官給他們帶來的職業滿足感,愿意做出在經濟收入上的犧牲。但同時令人擔憂的是,這種狀況能夠維持多久,而且標準一旦降低,何時才能得到恢復呢?
結語
盡管中國和英國的情況大不相同,但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完全可以通過相互的交流獲益。英國的司法體系經年累月,從《大憲章》的簽署開始,至今已經持續發展了800余年,具備著較好的為其他國家提供法律經驗的能力。當然,英國的司法體系也與其他國家一樣,面臨著許多過去從未遇到的新問題。英國要從本國的經驗和歷史中汲取教訓,也要向其他的司法系統學習經驗和方法,以此了解各國法院是如何為法治提供保障的。中英兩國在法律和司法體系上有過很多好的交流經驗,對于兩國都有很好的幫助和成效。(楊奕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