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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協也是法律的一種品格
發布日期:2015-09-09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張 訓

  最近在讀美國兩位政治學者撰寫的《妥協的精神》。書中將妥協精神界定為有原則的審慎(適應形勢調整原則)以及相互尊重。在作者看來,妥協即有商量、有退讓,當然也意味著犧牲,而這些犧牲至少部分取決于其他人的意愿,因而妥協是困難的,不過妥協又是一種政治智慧,是營造民主氛圍和治理一個國家的必備要素。作者雖然更多地停留在政治學領域探討妥協的精神,但這種精神移植在法律體系上同樣適用,或許是因為法律原本就是政治的一部分。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法律制定層面,需要考慮其可靠與穩定,因為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在法律運行層面,需要嚴格守法與執法,因為法律不是玩弄的對象。或許正因為此,在一些民眾眼中,法律是威嚴的、不容更改的,甚至是缺少溫情的。關于法律何嘗不擁有一顆溫情脈脈的心的話題,我已經在不同文章里表述過,此處還想強調的是,人性是任何社會制度的基本注腳,因此,不管哪一種類型的法律體系,都隱藏或充溢著人性的光輝。當然,在一些時候,人性或許只是法律必須依賴和借助的手段,所以,不能說有人性的法律就一定是科學民主的法律。

  雖然法治社會建立的必要前提是擁有一套以人性為根基的法律體系,因為人性畢竟是民主生存的肥沃土壤,很難想象一套充盈著人文情懷的法律體系會是野蠻和愚昧的,但僅此還不夠,人們還要不斷鍛造和提升法律體系的層次和品位,不斷注入科學與民主的元素,其中重要的一環就是塑造法律的妥協品格。

  理性的法律一定是剛柔相濟的。倘若一部法律一味地追求剛性而忽略柔性,最終只能導致法律的僵硬,而在其適用過程中如果一味地迷信其威力,則會造成其“過勞死”。為了避免法律的僵化和過度使用,應當正視法律的限縮和脆弱的一面,允許其在許多場合作出讓步。為此,立法者需要學會為每部法律預留一定的協商空間,即設置一些富有彈性的法條,使用一些帶有中立性甚至模糊性的法律語言,給予法律運用者一定的解釋和適用空間,而且整套法律體系中要擁有不同層次的選擇或者過濾功能,讓司法者有選擇柔性條款還是剛性條款的余地。其實,一部法律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是否得當。在司法層面,動輒搬動法律文本,甚至將法律當做大棒不停揮舞,用來威嚇民眾,此舉并不一定能彰顯法律的威力,有可能還會因此令其失去威嚴,因此,在使用道德還是法律手段的取舍上,司法者要學會傾聽并充分尊重利害關系人的意愿。

  前幾日,和學生談論關于法律和道德的話題。對此,我簡單回應,理想的狀態是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法律駐扎在道德的外層防線,其觸角不可隨意伸入道德的地盤。在一些諸如鄰里糾紛和家庭事件中,最好交由道德說教,法律要學會讓步,要培養一種妥協精神。初入法律學門的學子們疑惑法院對諸如虐待等家庭事件采取“不告不理”和“告而不理”的態度。我告訴他們,這恰恰是一種睿智,姑且不論“不告不理”作為現代訴訟中的一種基本理念,幾乎為各類訴訟模式所采納,“告而不理”可能主要是因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控訴者很難或者無法舉證,而法官的這種態度正是法律妥協精神的寫照。

  當然,法律又不可能完全與道德剝離,如果忽視法律中的道德因素,或者反過來忽略法律對道德的作用,則可能會出現公民守法與否完全視利益之大小而定,違法會成為與道德無關的事情。如此只能加速法律的冰冷化。這也是法律邊界尤其是法律與道德疆界劃分問題的延續。不過,現代法治進程要求,必須將法律體系從道德體系中剝離出來,使其自成一派,而作為體系的法律不僅需要自洽,還要內斂。這就要求法律必須克制,不能隨意伸張,更不能漫無邊際。在封建專制時代,法不預設、以言代法現象層出不窮,司法者恣意而為,法律幾乎沒有邊界可言,因此即便出現所謂的成文法,也多是統治階層言行的濃縮。隨著法治理念及其精髓逐步深入人心,帶有濃厚人治色彩的法制體系必將退出歷史舞臺,而接納民眾心聲,與民意交流,因為接地氣而獲得民眾點贊的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構筑。

  因此,當下已經到了法律必須學會妥協的時代。人們需要知道,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強大與長短并不取決于其立法技術是否高明,法律概念是否精巧,法律術語是否時尚,而是取決于法律運行是否流暢,是否能夠得到公眾認同,是否能夠贏得口碑,而要達到這一效果,這部法律必然是立法者和民眾充分商談的結晶,而在其運行時才會被民眾接納和信仰。事實上,作為理性的整體和整體的理性,人與人之間離不開理解與溝通,離不開由此所形成的共識,一旦這種共識為多數社會成員維持并自覺遵從,法律就誕生了。正是在此過程中,法律的妥協品格得以塑造。

  當然,法律的妥協并不代表一味地讓步。如果在原則性問題上作出讓步,那么,在立法層面,就不可能誕生一部正義的法律;而在司法實踐中,司法者過于靈活地運用法律,是對法律基本品性的拋棄,最終只能會導致法律權威的徹底淪陷。因而,妥協是有限度的。何況,妥協本身也是脆弱的。正如哲學家桑塔亞那所言,明智的人厭惡妥協,因為它好像是混亂的做法。的確,在大多數情形下,妥協是相互矛盾的原則的混合產物。

  綜上,法律的妥協品格可以概括為,其最大體征是從善如流,其靈魂是對人性的關懷,其骨架是對既定原則和真理的堅持,而其血脈則是善良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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