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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09-09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蔣來用

  在先秦諸子中,管仲與其他人不同,他既是學識豐富的思想家,又是政績斐然的政治家。管仲在位四十余年,功成名就,這在先秦諸子中也可說是獨一無二的。因此,有人把管仲說成是中國古代定國安邦的第一相。

  管仲,名夷吾,字敬仲,史稱管子,出生于潁上(今安徽潁上縣),春秋初期齊國人。公元前686年,齊國發生了一次內亂,國君齊襄公被殺,他的兩個弟弟公子糾和公子小白展開了一場對王位的爭奪。管仲是公子糾的師父,曾射過小白一箭,但箭射在衣服的帶鉤上,小白詐死得以脫身。后來,小白在這場爭奪中獲勝,當上了齊國國君,也就是齊桓公。經人舉薦,齊桓公了解到管仲是治國的奇才,他不計一箭之仇,毅然任用管仲為相,主持國政,并尊稱其為“仲父”。管仲對齊桓公的豁達大度和知人善任十分感激,也將舊怨前嫌拋之腦后,全心全意地輔佐齊桓公治理國家。他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使齊國日益強盛,第一個取得春秋時期的霸主地位,“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管仲的法律思想在齊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制改革中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富有革新精神,對戰國時期法家思想的形成影響很大。

  管仲擔任齊國的宰相以后,立即向齊桓公提出了“以百姓為天”的治國理念,他說:“政之所行,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君人者以百姓為天。百姓與之則安,輔之則強,非之則危,背之則亡”。又說:“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治則國固,本亂則國危。”即使在今天,“以百姓為天”“以人為本”這樣蘊含著樸素民本思想的話語也仍然閃耀著智慧的光芒。基于這一點,管仲提出在發展耕織和工商業時必須“與民分貨”,即讓人民分享生產成果和經濟收益;在立法時也提出必須“令順民心”,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這使他的改革得到了百姓的熱情擁戴,具有堅實的基礎。

  管仲非常強調經濟基礎的決定作用。他認為,要使齊國強盛,必須首先致力于經濟改革。經濟改革是使國家富強的前提,也是使人們遵守禮義法度和穩定社會秩序的物質基礎。管仲很重視道德的作用,把禮、義、廉、恥稱為“國之四維”,但他反對空談禮義法度,漫談仁義道德,在他看來,老百姓如果生活于水深火熱之中,自然會蔑視國家的法令,更不會懂得禮義廉恥為何物。只有先解決好人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問題,使人民免于受凍挨餓,才談得上貫徹法令和申明教化,因此他提出了“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的著名思想。這是一種存在決定意識、物質決定精神的唯物觀。管仲在兩千多年前就能如此深刻地認識到物質的基礎性作用,為后世許多進步的思想家所贊嘆不已,他的這句名言也被歷史上開明的政治家奉為圭臬。

  從這一思想出發,管仲在齊國進行了大張旗鼓的經濟改革。齊國東臨大海,礦產豐富,管仲充分利用這些有利條件,大興漁業、鹽業和冶鑄業,設置鹽官、鐵官,實施國家壟斷性經營,并以不納稅的優惠政策鼓勵魚、鹽的出口貿易。在農業方面,他改革了賦稅制度,采取“相地而衰征”的辦法,即按照土地的好壞,分等征稅,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使農民能夠得到溫飽而不至于背井離鄉。他還號召人民開墾荒地,興修水利,種植五谷桑麻,飼養六畜,努力耕織。經過他的經濟改革,齊國的經濟逐漸繁榮起來,綜合國力迅速增強,為齊桓公號令諸侯、稱霸天下打下了基礎。

  管仲非常重視法制改革,主張要“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舊法”,指舊的禮法制度,既包括禮,也包括法。“業”,指的是改造創新。這句話的意思也就是要對舊法進行檢查,將那些有利于國家興旺發達的規定加以與時俱進的改造,為當世所用,從而使立法“與俗同好惡”。

  在執法上,管仲根據他的“好利惡害”的人性論,認為要保證法令的貫徹,必須“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他雖然把禮義廉恥比作“國之四維”,但更重視賞罰的作用。在行賞施罰上,他一方面不顧周禮任人唯親的“親親”原則,提倡破格選拔人才,制定了“匹夫有善,可得而舉”的政策,把薦賢作為地方官吏的一項基本任務;另一方面,他強調對不法官吏必須繩之以法,“有過不赦”。他還突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舊傳統,敢于打擊舊貴族,在《論語·憲問》中就有管仲剝奪“伯氏駢邑三百”的記載。

  不過,管仲的“糾之以刑罰”,其鋒芒主要還是指向勞動人民的。他曾按職業和身份將“國”(國都以內)、“鄙”(國都以外)的居民重新加以編制,并“寄內政于軍令”,把行政組織和軍事組織結合起來,以加強軍事力量和對人民的控制。他還主張加重刑罰,使人民“畏威如疾”,以維護統治秩序。

  管仲是中國歷史上倡導改革的第一人。雖然他的改革只是量變型的,沒有像后來的商鞅變法那樣引起社會的根本性變革,但是改革對推動齊國的社會進步發揮了巨大作用,而且,改革已超出了舊的禮制范圍,有利于封建制的發展,這使得他的首倡精神一直為人們所稱道。另外,他所主張的“富國強兵”“與民分貨”和“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等,都是與后來的法家一脈相通的,所以后人一般稱他為“法家的先驅”,因此,在中國法制史上,管仲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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