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公布,對于正在蓬勃發展中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幾乎就是一記重勾拳,當然對于網絡第三方支付用戶或消費者來說也不啻是突如其來的一道濃密的政策霧霾。網絡上的非議鋪天蓋地,無論是互聯網商務平臺的經營者、第三方支付平臺用戶,還是業內專家,對這一看似行文周密完整、充滿對網民資金安全關懷的“征求意見稿”表達出諸多憂慮。
大眾的普遍看法是,該管理辦法的出臺會嚴重影響第三方支付的業務拓展,遏制市場創新。例如,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教授就明確表示說:“我對征求意見稿表現出一種憂慮,互聯網金融是隨經濟運行模式的變化而出現的,形成互聯網金融最具有影響力的是第三方支付,之后才是其他的財富管理、眾籌和網貸等等,第三方支付非常重要,而且它和電子商務高度契合,為什么把這個高度契合的東西要做一個限制?設定這樣一個限制,這使得人們非常不方便!盵1]
筆者第一時間就認真閱讀了“征求意見稿”的共計57個條文。必須承認,規范文件寫得十分周密,表述老道,各方面都想到了,已經十分成熟,特別是在顧及金融安全、用戶資金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可謂用心良苦。當然,也有專家和從業者毫不客氣提出,這個文件隱含了偏護商業銀行利益的固有立場,貫徹了“央行是銀行親媽”的邏輯!罢髑笠庖姼濉蓖ㄟ^明確區分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的差異,防止支付機構出現銀行化、銀聯化,積極鞏固銀行體系在金融行業中堅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逼迫支付機構轉入開展通道業務,想讓包括互聯網在內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當初發牌照時的初衷,服務于電商做小額、快捷的支付業務,不希望其發展為一種金融新業態。[2]“征求意見稿”將這種主旨表述為“利于維護金融行業穩定、長期健康發展!卑凑罩袊Ц肚逅銋f會有關負責人正面表述來說就是,“在創新和規范的關系處理上,需要有一個綜合平衡。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發展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規范是創新的基礎和起點,不建立在風控基礎上的創新反而會帶來新的風險。”[3]
然而這一切的良好用心,卻正如吳曉求教授在前面所評價的,獨獨忽視了目前的第三方平臺,它已然不是一種簡單的第三方支付,而是互聯網時代電商興起之后的金融新事物,是互聯網金融中最有影響力和生命力的新形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人類在互聯網時代進行的一次支付革命,是支付與互聯網、電商等結合的時代寵兒!叭祟惖闹Ц稓v史是一步步從懷疑中走過來的,從最早的現金交易,到以銀行為載體的支付,現在已經進入到以第三方支付、移動互聯為基本平臺的支付體系。這是金融的變革,是在支付功能上的變革。它推動了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使人們享受了很多高效率的東西。這是個歷史趨勢,不可以讓人們回到通過銀行的載體進行支付的時代,如同不可以讓人們回到必須拿現金交易一樣!盵4]“征求意見稿”將互聯網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完全按照傳統經濟運行模式中的那種第三方支付需求等同觀之,而忽視了其嶄新的需求和創新特點,等于是要將這一新形態加以扼殺。有的網民敏銳地使用了“刻舟求劍”這種評價,頗為貼切。[5]
這樣的扼殺,除了帶來消極的即嚴重阻礙中國電商事業以及由此而牽引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大好發展的意義,還會有什么好處呢?“征求意見稿”一旦實施,將對數萬億市場產生遏制的影響。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達270家左右,僅在2014年,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就超8萬億,同比增長為50%。但是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將受到以下重要限制:每個賬戶的開立需采用3-5種以上極為嚴苛的“請證明你是你”的方式進行交叉驗證,將使支付機構喪失大量潛在用戶;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意味著第三方支付正在開展并且打算拓展的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網貸、眾籌平臺進行資金托管的業務將受到極大約束,甚至被禁止;此外,大額消費將不能走網絡清算通道,需要回歸銀聯,直接減少支付機構的資金沉淀。所以,管理意見一旦出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就只能完全固守在傳統支付通道的水平。
我們的政策設定,必須維護和保障金融安全,必須尊重和維護銀行業的正當利益,必須防止和監管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風險,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等等。這些都沒有問題。但是這些同時也必須尊重一個前提:即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發展規律和正當要求!罢髑笠庖姼濉辈荒芎唵蔚,將這種政策設定做一個平庸的折中,更不能簡單地直接退回到銀行支付時代,而是應該進行功能疊加,在勇敢接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大膽承認各種合理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并在此基礎上做出合理規范,實現互聯網金融和金融安全、銀行發展、消費者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等共同進步式的皆大歡喜。
那么,應該怎么做呢?我想就是要突破傳統金融形式、業態思維,突破傳統利益格局和簡單的金融安全監管模式。對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應該將之作為一種新生的金融事物進行合理定位,加以必要規范,而不是削足適履。在此建議,在尚不打算全面開放互聯網金融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一定等級區劃,不同等級條件不同,適用監管要求不同,但是經營范圍和功能手段也不一樣。通過這種方式,引導、規范互聯網金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健康而規范發展,而不是一味保守地向傳統第三方支付回歸,阻礙、干擾其蓬勃發展,剝奪、限制用戶、消費者在互聯網時代的美好支付體驗。消費者、用戶的需求,與其權益保護是同等的重要。其中,對于那些實力雄厚、網絡信息安全系數較高、金融和其他必要保障制度完備、業務和信用積累達到相當程度、用戶規模和體驗俱佳的一批互聯網支付平臺,可以果斷地賦予其更多的功能,甚至可以直接按照其能力頒發網絡銀行牌照,使之成為互聯網與全支付功能緊密結合的深水區、創新領域。在總體上,我們必須牢牢把握住,互聯網金融本質是服務的,應努力支持創造出具有獨特、高效、方便、及時、安全等品質互聯網時代的金融服務與保障,以此為互聯網經濟、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強大助力。這樣有什么不好呢?
[1]參見“新華網:央行第三方支付文件引發爭論專家:阻斷金融創新”,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50802/121222854330.shtml。
[2] 參見騰訊財經:“銀行行業:牌照價值凸顯,《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點評“,http://finance.qq.com/a/20150803/026258.htm。
[3] 金融時報:“支付清算協會談網絡支付管理:規范是創新基礎”,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jrxw/20150803/073122858719.shtml。
[4] “新華網:央行第三方支付文件引發爭論專家:阻斷金融創新”,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50802/121222854330.shtml。
[5] 參見騰訊網:苛刻監管第三方支付是在“刻舟求劍”,http://tech.qq.com/a/20150803/0165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