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熊秉元老師《把書讀對:何帆、蘇力和賀衛方對原著的誤讀》一文在微信圈流轉,文中涉及對我一則書名翻譯之“誤”的批判,也即2009年出版的《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由于文章流轉甚廣,不少師友向我求證正誤,故在此回應。
熊老師認為,我將原書名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譯為《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是不正確的。理由是,狄更斯早年輟學,在社會底層掙扎多年,與學院相隔十萬九千里,并不是一位“法律史學家”。比較正確的譯名是《視狄更斯為法律史學家》,即從法律史的角度,闡釋狄更斯的作品(View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
我非常佩服熊老師的學問、文章,但覺得他的批評亦值得商榷。首先,沒讀過法學院,就不能稱為法律史學家么?換言之,狄更斯也沒讀過文學院,但誰能否認他的文學家地位。其次,從文法上看,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也可以譯為“法律史學家狄更斯”,但這樣更容易讓人誤以為他與文學家狄更斯不是一個人,故當時未采納這一譯法。現在的譯法符合原意,也沒有錯誤。最后,《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的作者是英國法律史學泰斗威廉·霍爾茲沃思,他之所以把狄更斯視為把自己還高明的法律史學家,與狄更斯的在監獄長大的經歷,及其后來的律所職員、法院書記員、法制“跑口”記者生涯、訴訟當事人經歷有著密切關聯,書中對此也做了非常清晰的闡述。為了讓讀者更明白這一點,我將當年的譯者序《法律的傲慢與文學的偏見》作為正文,重新貼出,方便讀者了解“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
我從事翻譯工作已有8年時間,目前翻譯作品約有10余部。譯事艱難,能力有限,其中當然難免錯謬。近年來,賀衛方、鄭戈等師友,都曾指出過我翻譯中的一些錯誤,甚至是重大錯誤,對此,我深表感謝,這也是我近年譯著傾向于以中英文雙語形式出版的原因,以此提醒自己謹慎再謹慎。不過,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我們提倡“把書讀對”,但是,如果沒有認真通讀原書,就批評譯者把書譯錯,也不是嚴謹的態度。特此說明,也請熊老師海涵。對批評者的認真回應,才是對批評者最大的尊重。
法律的傲慢與文學的偏見
作 者 | 何帆(法官,業余譯者)
一
“我寧可吃個大虧,也比吃法律更大的虧要好。”1846年10月,查爾斯?狄更斯在寫給好友約翰?福斯特的信中說 ,“我永遠忘不了上次《圣誕頌歌》事件帶給我的焦慮感覺,花那么多錢,最后竟然落得個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下場,我當時只不過要求屬于我個人該有的權利而已,結果是,我仿佛變成了一個強盜,而不是被搶的人。即使官司打贏了,除了一堆焦慮與困擾,我什么也得不到。” 寫這些話時,狄更斯已享譽整個英語世界,之前的作品,如《匹克威克外傳》、《尼古拉斯·尼克爾貝》、《霧都孤兒》、《老古玩店》、《圣誕頌歌》等,每一部都受到熱烈追捧,奠定了他在英國文壇的地位。
文學作品一旦暢銷,自然倍受盜版者青睞,更何況是在那個版權意識淡漠的年代。1844年,狄更斯因為《圣誕頌歌》一書被盜版,對一家出版商提起訴訟。官司曠日持久,除了搭進去七百鎊訴訟費,狄更斯本人也耗費不少心力。但是,官司結果卻很不如意,反而將他拉入更棘手的法律糾紛,這一經歷令狄更斯對當時拖沓繁冗的司法程序失望之極。因此,當自己的小說1846年再次被人盜版時,他干脆不采取任何維權行動,正如他在信中所言:“法律的傲慢與粗暴,實在已經到了讓人惱怒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了。”
1853年,狄更斯最富盛名的作品《荒涼山莊》問世,這部小說對大法官法院及其代表的衡平法程序進行了猛烈抨擊。狄更斯在序言中列舉了一起衡平法案件,該案審了二十年,訴訟費高達七萬英鎊,但還遠遠沒有結案,案情仍與開審時差不多。還有一起案子,從18世紀拖到19世紀中葉,訴訟費超出前一案件的兩倍,但仍懸而未決。訴訟雙方當事人被案子拖老、拖瘋,一條條生命都白白葬送了,而官司仍在熱熱鬧鬧地打下去。在這個過程中,只有法官和律師們撈到了好處,巨額訴訟費都進了他們腰包。這幫人極盡拖延之能事,因為案子越拖對他們越有利。作為小說主線的“賈迪斯訴賈迪斯案”,就是這類案件。在正文中,狄更斯直言不諱地表達了他對英國法律的看法:“英國法律的一條重要原則是:為訴訟而訴訟”,即使犧牲當事人利益也在所不惜。
狄更斯對大法官法院與衡平法程序的批評,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有人甚至認為,正是這部小說導致了議會對大法官法院的改革。英國原民事上訴法院院長丹寧勛爵后來便曾說過,狄更斯小說對司法改革的貢獻,遠遠超過了吉米·邊沁。 但是,與歷史上許多文學著作一樣,這部小說對社會變革的影響被明顯夸大了。 很快就有法律人士指出,大法官法院的確曾存在司法弊端,但在《荒涼山莊》開始連載前,清除弊端的改革已經開始,小說反映的情況已非現實情形。
美國聯邦第七巡回區上訴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納也認為,狄更斯對大法官法院與衡平法程序的批判是不公正的,《荒涼山莊》最多算是篇小說化的新聞報道。 擅長精神分析的美國學者彼得·蓋伊甚至斷言,狄更斯的性格過于脆弱敏感,第一次打官司的不愉快經歷在他內心留下強烈陰影,因此,他充分發揮自己的文學想象力,把這一經歷渲染為一種更大的傷害,通過《荒涼山莊》栩栩如生地予以展現。蓋伊認為,小說本身就像是在“發泄一股可愛而優雅的怨氣”。
那么,對衡平法程序乃至整個英國司法制度的抨擊,到底是法律的傲慢引致的意氣之見,還是狄更斯經過多年觀察體驗后得出的深刻結論呢?這一結論,又是否確切揭示了大法官法院存在的司法弊端?除了《荒涼山莊》,狄更斯的許多小說都曾提及那一年代的法律與法律人,許多故事也是以案件為線索展開。可以說,他對法律題材相當熱衷,在版權官司之前即是如此。這些又是基于什么原因?是否與他的某段經歷密切相關呢?在威廉·霍爾茲沃思這部《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里,我們或許能夠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
二
威廉·霍爾茲沃思(1871-1944),英國法律史學者,1922年任牛津大學瓦伊納法學教授,代表作為十六卷本的《英國法律史》。這部巨著講述了從盎格魯—撒克遜時代到1875年司法改革時期的英國法歷史,被譽為該研究領域最為全面,也是最為出色的作品之一。 除此以外,霍爾茲沃思還著有《盎格魯—美國法律史》(1928)、《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1928),后者是他在耶魯大學法學院斯托爾斯講座的授課內容。
相較于前兩部“大部頭”,本書最多算是小冊子。在這本小冊子里,霍爾茲沃思從一名法律史學家的角度,討論了狄更斯小說對法律史學研究的價值。全書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簡要介紹狄更斯早年的法律經歷,并討論他對19世紀早期各類法院、律師公會及律師事務所的描寫。第二部分側重分析狄更斯筆下形形色色的法律人,其中既有大法官、皇家大律師、高級律師這樣的高端執業者,也包括律師助理、法律文具店主、辦事員、法律文書謄寫人等低端法律行業人員。在第三、四部分,霍爾茲沃思結合《荒涼山莊》與《匹克威克外傳》兩部小說中涉及司法程序與庭審活動的描寫,討論與比較了普通法與衡平法兩類訴訟程序。
三
關于狄更斯早年的法律經歷,霍爾茲沃思并未過多介紹。事實上,了解狄更斯這段經歷及對其文學生涯的影響,對于我們認識與理解“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是非常重要的。這里不妨詳細予以展開。
狄更斯12歲那年(1824年),父親約翰?狄更斯因無力償債而被拘捕,送入了專門關押債務人的馬廈爾西監獄。兩個月后,母親也帶著全家住進監獄。當時,狄更斯仍在泰晤士河濱大街30號的華倫黑鞋油作坊做童工,周薪6-7先令,除了工作,其它時間都陪家人在監獄消磨。 這也給了他熟悉監獄,以及那些因貧困而入獄者的的悲慘身世的機會。
1827年,狄更斯開始了自己短暫的法律生涯。從威靈頓學堂輟學后,他去查爾斯?莫洛伊律師事務所應征,成為那里一名律師助理。不過,這位“助理”的主要工作就是打雜。幾個月后,他又被位于格雷律師公會的艾利斯&布萊克默律師事務所錄用。對一位未來的小說家而言,律師事務所的工作經歷為其日后創作積累了豐富素材。“任何一個當班職員透過鎖眼聽到的律師機密談話,都會在外面的職員辦公室傳作笑談。”
到律師事務所洽談業務的各色人等,不少人被他后來寫入了《匹克威克外傳》。為了幫律師們送達各類訴訟材料,狄更斯經常奔波于倫敦的大街小巷。這一過程,令這位來自樸次茅斯的年輕人對倫敦的市井百態有了更多了解。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狄更斯辦了一張大英博物館圖書證。業余時間,他都在那里讀書。
年輕的狄更斯對新聞業頗有興趣,夢想成為一名報道議會新聞的記者。為此,他努力學習速記。1829年,憑借嫻熟的速記技能,狄更斯先后被博士院 和大法官法院錄用,擔任庭審速錄員。這段工作經歷,使他得以透過形形色色的民事糾紛,加深對社會矛盾和世態人情的理解。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他因此掌握了許多法律知識。比如,他一直弄不清楚,為什么博士院的法官既可以審理遺產繼承案件,又可以審理宗教和海事案件。
1831年,狄更斯的舅父約翰·巴羅出任《議會鏡報》的編輯,狄更斯終于夢想成真,開始為這家報紙報道議會辯論情況,第二年,他正式成為《真陽報》的通訊員,負責議會新聞報道。議會休會期間,他常被派駐外地,采訪地方選舉中的新聞。這一工作非常辛苦,因此,他常在猛烈顛簸的馬車上,湊著昏暗、晃動的車燈寫稿。這一艱苦磨練,也使他養成了以極高速度寫稿的本領。
即便是成為作家后,狄更斯仍與法律界保持密切接觸,他的朋友中,有不少是法官或高級律師。1840年,狄更斯還做過一次陪審員,參加了對一名懷疑被其母殺害的嬰兒的驗尸程序。 為塑造《霧都孤兒》中那位治安法官的形象,他專門跑到一個法庭,觀察那里一名招人嫌的法官的神情。
盡管狄更斯對英國的司法制度頗多微詞,但對死刑卻態度微妙。1848年,狄更斯在《觀察家》雜志發表一系列文章,涉及窮人犯罪、城市衛生和死刑問題等多個話題。他明確表態支持死刑,但反對當眾行刑的野蠻做法。但是,其朋友道格拉斯·杰羅爾德卻主張根本廢除死刑,兩人經常為此爭得面紅耳赤,幾乎反目成仇。
值得指出的是,1842年,狄更斯應邀攜夫人去美國旅行。在那里,他受到前所未有的歡迎。美國公眾把他當明星一樣追捧,表現出極大的熱情。在美國期間,狄更斯參觀了瘋人院、監獄和法院。他十分贊賞美國監獄對犯人實行勞動改造的做法,認為這樣不但能增加社會財富,還有助于把他們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當時英國勞動力過剩,根本不允許安排犯人生產勞動。
在參觀美國法院時,狄更斯用幽默的筆調對美國人的不良衛生習慣進行了嘲諷,他把美國首都華盛頓描述為“隨地吐痰、亂吐煙渣的大本營”,“在美國所有的公共場所,這種丑陋的習俗都被認可。在法庭里,法官有自己的痰盂,法警有自己的痰盂,證人有自己的痰盂,被告人有自己的痰盂,同時還有痰盂提供給陪審團與觀眾,因為在審理案子過程中,許多男人必須不斷吐些什么。”
當然,盡管受到熱烈歡迎,一向對版權問題非常敏感的狄更斯還是直言不諱,表達了他對自己作品在美國頻頻被盜版的不滿,并呼吁早日制定國際版權公約,以保護英美兩國作家共同的著作權益。這一呼吁,使他受到不少美國媒體的攻擊與嘲諷,但他對此絲毫不以為然。 兩年后,為維護自身權益,他先后提起五次訴訟,控告那些盜版書商。不過,官司雖然打贏了,他卻并未得到多少賠償。這也是導致狄更斯對英國司法制度不滿的原因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文學史上,許多膾炙人口的法律題材作品,都曾受狄更斯小說的影響。卡夫卡的《審判》 、赫爾曼·麥爾維爾的《書記員巴特爾比》明顯受過《荒涼山莊》啟發。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與罰》和《卡拉馬佐夫兄弟》,也從狄更斯作品中獲益匪淺。 但是,在對法律人物的刻畫,和對法律弊端的揭示方面,這些作品均不及狄更斯。
四
一位作家的早年生活經歷,必將對其日后創作產生影響,更何況是狄更斯這位具有卓越觀察能力和語言天賦的偉大作家。我們看到,無論是其早期的習作匯編《博茲札記》,還是僅完成半部的遺作《德魯德疑案》,狄更斯每部文學作品中都有法律與法律人的蹤影,更不乏對法律機構與司法制度的生動描寫。
狄更斯早期作品中的法律人,善惡對立十分分明,要么是作惡多端的訟棍,如《匹克威克外傳》中的道森與福格,《老古玩店》中的布拉斯兄妹,要么是善良正直的律師,如《匹克威克外傳》中的范基、《大衛·科波菲爾》中的威克菲爾。在后期作品中,狄更斯筆下法律人的性情趨向復合與多元,既有惟利是圖的一面,也有人性化的一面。這說明,隨著對社會、法律的認識不斷深入,狄更斯本人的思想也在不斷成熟,他不再把社會、法律的弊病歸咎于一兩個人或一兩個群體的道德優劣,而是從制度本身,或司法制度對人性的影響來加以認識。
總體來說,狄更斯對維多利亞女王時代早期的司法制度持批判態度。《小杜麗》里,狄更斯結合幼時經歷,刻畫了馬廈爾西監獄內的眾生相。《匹克威克外傳》、《遠大前程》中,也都有對弗利特、紐蓋特等倫敦幾座主要監獄的描述。在小說里,狄更斯對監獄制度,尤其是債務人監獄制度進行了猛烈抨擊。此外,《霧都孤兒》、《我們共同的朋友》批判了濟貧法。《艱難時世》諷刺了婚姻法。《匹克威克外傳》、《荒涼山莊》分別通過對一起普通法案件與一起衡平法案件的描寫,抨擊這兩類訴訟程序蘊含的弊端。
事實上,狄更斯對司法制度的批判態度,很大一部分系偏見造成,他對法律的部分理解,有些屬于外行人的一廂情愿。早年的法律經歷的確影響了其創作,但那僅僅只是早年的經歷而已。幼時父親負債入獄的經歷在他內心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并成為他日后批評監獄制度的動因之一。但必須承認,設置債務人監獄,懲罰惡意拖延債務者,確實符合那一年代的社會需要,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樹立了良好的商業風氣。 也有研究者指出,狄更斯小說中的監獄并非英國監獄的真相。為了達到批判目的,狄更斯對英國監獄消極一面的描寫是夸大了的。如他小說中的監獄看守,往往不是老弱病殘,就是社會上的不良分子,這就明顯有夸張的成分了。
其實,霍爾茲沃思在本書開篇就曾說明:“狄更斯并不是一位法律人。他并不熟悉那些復雜的法律條文,作品中所犯的法律常識性錯誤也不止一處。”其它法律史學家也指出,狄更斯在法律方面的知識見聞大多來自19世紀二三十年代,他幾乎忽略了19世紀前期英國的司法改革。 比如,1852年發布的《大法官法院程序法》,已經取消了封建的傳喚令狀方式,改用送交原告起訴狀抄本的方式傳喚被告人出庭。該法案還突破舊制,授權大法官法院可以決定訴訟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法律問題,而無須將其提交普通法法院,這就避免了法院之間因相互轉送案件而導致的拖延。此時,《荒涼山莊》才剛剛開始連載。而且,作為該書線索的“賈迪斯訴賈迪斯案”,本來也應當由遺囑檢驗法院而不是大法官法院來受理,狄更斯明顯把遺囑爭議案件與監護權案件弄混了。
但是,我們必須承認,對于一名并非法律人的作家來說,要求其洞悉法律精髓,熟稔法律條文,并將其完美準確地體現在作品中,委實過于苛刻了。即便是在進入網絡時代的今天,多數民眾也未必會第一時間知曉某項法律或司法解釋的發布情況,更何況是在維多利亞女王時代。不可否認,狄更斯習慣在小說中使用夸張筆法,某種程度上,甚至夸大了司法改革乃至社會變革的必要性,但這并不妨礙他通過認真觀察,將150多年前的法律圖景,以生動的文字形式,一幀幀傳遞至我們面前。在他筆下,那一時代的律師風貌、庭審場面乃至各項法律業務的開展情形,都被栩栩如生地展現,司法程序的各類弊端也隨著故事展開被逐一揭露。可以說,這才是真正受到霍爾茲沃思認可,并被其著力分析的部分。
以《匹克威克外傳》一書中的巴德爾太太訴匹克威克先生一案為例。主人公匹克威克先生在旅途中結識了機靈能干的小伙子山姆·威勒,打算雇他當仆人,回家后就與房東巴德爾太太商量此事。巴德爾太太是位寡婦,對匹克威克一直心存好感。聽匹克威克說家里可能增加一名新成員,誤以為他要向自己求婚,竟幸福地暈倒在他懷里。后來,她受壞律師道森與福格挑唆,又向匹克威克提起違反婚約之訴。
按照霍爾茲沃思的說法,“狄更斯對班德爾太太案庭審當日法庭情景的描繪,簡直堪稱經典,幾乎無人可與之媲美。”無論是高級律師的專用座席,還是他們在交叉詢問時的風采與措辭,以及律師們攜帶的訴訟摘要書、包有黃色小牛皮的法律書籍,都在狄更斯筆下完美呈現。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某些程序上的細節。比如,在庭審期間,原告巴德爾太太與被告匹克威克都沒有在陪審團前作證。這并非狄更斯刻意設置,而是因為15世紀以來的英國舊法,認為當事人既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其陳述自然不足采信,所以一直禁止當事人本人到庭作證。 圍繞上述問題,霍爾茲沃思饒有興味地展開討論,并提出這樣的假設:如果法律允許巴德爾太太與匹克威克在陪審團前作證,匹克威克是否有可能轉敗為勝?此外,霍爾茲沃思還深入分析了為什么原告律師寧愿將家境殷實的匹克威克送進監獄,也不去執行其財產等問題。
正是基于上述討論與分析,霍爾茲沃思指出,對法律史學研究者來說,狄更斯的小說能夠提供他們從正規史料中無法找到的材料,這一方面得益于狄更斯早年的法律經歷,一方面來自作者本人“卓越的觀察能力,最切身的體驗和第一手的資料”。而“上述資訊的范圍之廣泛、數量之可觀、描述之精確”,足以讓人們將狄更斯也視為一位優秀的法律史學家。
五
需要指出的是,本書出版于1928年,那時,“法律與文學”這一研究領域遠未呈現出繁榮跡象。 距離該領域的“奠基之作”,詹姆斯·懷特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與表達的性質之研究》出版也還有45年之久。 但是,即便在當時,以狄更斯作品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專著仍有不少,如羅伯特·尼利的《狄更斯的法律人及其助理》(1936) 、菲利普·柯林斯的《狄更斯與犯罪》(1964) ,等等。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作為英語世界最受歡迎的作家,狄更斯作品在“法律與文學”成為顯學之前,即受到廣大研究者的青睞。
如今,“法律與文學”已在英美等國法學界站穩腳跟,主要法學院皆開設了“法律與文學”課程,且均把狄更斯的著作列入指定閱讀書目。 哈佛、耶魯大學的法學院甚至專設了“狄更斯與法律”這一課程。 包括丹寧、波斯納在內的許多知名法官,也將狄更斯作品視為“法律與文學”領域的重要研究對象。
與此同時,相關專著與學術論文更是汗牛充棟。 不過,一直以來,狄更斯與法律這一研究領域最為權威,引證率也最高的著作,仍是霍爾茲沃思這部《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
之所以如此,首要原因源于本書對狄更斯小說進行了最全面的梳理與分析,內容涉及法律人、法律機構、法律程序等各個層面。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作者霍爾茲沃思本人就是英國法律史研究領域的權威。在此之前,霍爾茲沃思的老師梅特蘭曾指出,法律史之所以難寫,主要是因為法學家不了解歷史,而歷史學家又不諳法律技術。
梅特蘭曾打算與洛克合作,合著一部全面囊括英國法律史的巨著,但最終因精力不足、理念不合而放棄,只完成了一本《英國法律史:愛德華一世以前》 。而霍爾茲沃思則耗近40年之功,完成了十六卷本的《英國法律史》,既彌補了梅特蘭的遺憾,也令之前的英國法律史著作黯然失色,其學術功底可見一斑。 可以說,如果從法律史的角度詮釋狄更斯作品,霍爾茲沃思顯然是最佳人選。前已述及,狄更斯作品中,涉及19世紀早期英國法的內容俯拾皆是,既有宏大場面的描述,也有生動細節的刻畫,若不具備深厚的法律史學功底,顯然是無法理清脈絡,說明問題的。
六
那么,對于80多年之后的中國讀者,這本書的價值又體現在何處呢?在當代中國,盡管法律與文學研究尚處起步狀態,但是,通過蘇力、馮象、梁治平、徐忠明等學者的不斷努力與推動,該領域已引起廣泛關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學者的研究充分利用了本土文化資源,而非緊扣西方文學作品。他們或是以話本、戲劇、明清小說為材料,在特定語境中解讀復仇、婚姻、冤案、法律職業、清官、道德與法律等與法律密切相關的現象 , 或是利用諺語、笑話、筆記、竹枝詞、判詞、地方志,深入探討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 材料的不同,自然也導致思考進路、研究方法的不同。
當然,對本土文學資源,尤其是小說的解析,學者們也主要立足于文學經典進行解讀,遠者如民國時期法學家薩孟武先生的《水滸傳與中國社會》、《西游記與中國古代政治》 ,近者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尹伊君先生新近出版的《紅樓夢的法律世界》, 而以現當代小說為對象的研究則付之闕如。這既與進入網絡時代,人們的閱讀口味與閱讀偏好發生巨大變化有關,某種程度上也因為當代文學作品中,值得拿來做法律分析的文本實在乏善可陳。某些作品名為“法制文學”,實際只能算官場小說或犯罪故事,諸如《深牢大獄》等足以透視中國當代監獄制度的文學作品不僅為數不多,也未引起法律學者們的注意。
正如蘇力指出的,美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者討論的文學文本,多系西方經典,如荷馬、但丁、莎士比亞、狄更斯、陀思妥耶夫斯基、托爾斯泰、卡夫卡、加繆、弗羅斯特、喬伊斯等人的著作。這些人只有少數為中國人所熟悉,多數作品也未被廣大中國讀者閱讀過。 而且,鑒于文化與語境的關系,中國法律學者更多只能從故事本身進行解讀,分析的方法與得出的結論都是淺層次的,更像是隔靴搔癢。如若進行較深層面的分析與解讀,還必須吃透原著,而不是捧讀譯本,這無疑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而且很有可能出力不討好,招致更多的質疑與批評。這或許是學者們舍棄西方文本,選擇本土材料進行研究的首要原因。
第二個原因或許更為微妙,即與我國普通法研究的整體水平息息相關。 長期以來,被引入、譯介乃至被津津樂道的英美法著作,更多是關于美國法的作品,而真正以普通法歷史為研究對象的著作并不多,國內學者有分量的相關專著也不多見。 正如批評者所言,國內的相關研究僅僅滿足于了解美國法這一“兒子”,卻對作為“父親”的普通法不求甚解。 關于普通法的研究“分散而不系統”,“局部深刻而總體膚淺”,表面繁榮卻“缺乏爭鳴”。 另一方面,普通法本身又是如此博大精深,迫切需要從歷史的角度進行理解。英國法律史大家波洛克曾說過:“我是一個法學家;但在我看來,一個人如果沒有遠遠超出一般課本更多的歷史知識,他是不可能理解英國法律的。”馬修·黑爾亦曾如此描述普通法:“普通法就像阿戈爾英雄的戰船,從過去航行到了今天,盡管船艙里的東西可能全都變了,但從外觀上看,它卻還是原來那艘船。”在這種情況下,讓一名中國法律學者去深入解讀狄更斯小說中的普通法問題,排除文化與語境的因素,也將是十分艱難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一書對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者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本,即一位英國法律史學家如何圍繞一位偉大作家的文學作品,條分縷析、逐步梳理,為我們復原狄更斯時代的法律圖景,闡釋當年的司法背景與法律問題。無論是虛假保人、拘捕令、財產扣押令這些瑣碎細節,還是貴族誘奸案、藥店學徒過失殺人案、賭博誹謗案這些逸聞趣事,霍爾茲沃思都能如數家珍,娓娓道來,使得閱讀本書成為一段在文學、法律與歷史之間穿行的愉悅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