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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的雄心、野心與平常心
發布日期:2015-05-04  來源:三劍客  作者:王 涌

  自1998年最后一次民法典編纂擱淺,中國民法學者編纂民法典的雄心漸漸平息,幾乎已經忘卻這依然是他們不可推卸的一項歷史使命。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明確宣示要制定中國民法典,自清末以來的中國民法典之夢又被點燃。

  其實,雖無民法典,但中國的民法已經蔚然大觀。在過去三十年中陸續頒布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已經構成一部民法典全部要素。如果立法者偷懶的話,將它們裝訂在一起,賦予“民法典”之名,也無不可。但中國民法學者的雄心顯然不屑于此。

  民法典是一項神圣的事業,不僅是政治意義上的,也是哲學意義上的。

  中世紀之后,第一位提出民法典理念的人不是政治家拿破侖,而是數學家、哲學家萊布尼茨。他受到牛頓力學偉大成就的激勵,相信人的理性既可以認識物理世界,也可以認識人類社會,人的理性有能力創造一部法典,為人類社會的全部社會關系的矛盾找到答案,只需發現一些基本的公理,然后,像歐幾里得幾何學那樣推理,就可以獲得全部法律規則。萊布尼茨的民法典理念與他的二進制是一樣偉大的貢獻。

  拿破侖是第一位將民法典理念付諸實踐的政治家,他因此流芳百世。雖然他建立的帝國和軍隊早已煙消云散,但他于1804年制訂的《拿破侖民法典》卻依然活在當代法國,乃至其他國家。

  德國人在民法典編纂上更具有天賦,《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民法典》)晚了近百年,1896年才頒布,卻在整個20世紀遙遙領先。德國民法學家承繼康德和黑格爾的思辨力,創造了許多民法概念,如法律行為、法人等,統領整個法典,學問高深莫測。

  民法典的出現,對人類的倫理思維影響甚大。人民告別了樸素的直覺式的是非判斷方式,把是非判斷交給了概念,有民法典在手,仿佛有了一臺倫理是非的計算器。其實,多少有點異化,但符合世俗世界理性化的進程。

  日本是第一個制定民法典的亞洲國家。龐然大物的大清帝國在鴉片戰爭中的失敗嚇壞了日本人,日本人在東京灣填造了許多沙洲,也未能抵擋住美國軍人佩里的軍艦。

  日本開始立憲和修法。明治天皇邀請法國法學家布瓦索納德(Gustave Boissonade)為日本起草了民法典。在靖國神社附近現在還有一座大廈,就是以布瓦索納德命名的,以示日本人對他的感謝。他還曾作為明治天皇的法律顧問參與中日甲午談判有功,獲得5000萬日元的打賞,名利雙收。

  但是,他的法國版的日本民法典草案,因為忽視日本的習慣和風俗,而被日本學者詬病,之后,由東京帝國大學的三位教授穗積陳重、富丼政章、梅謙次郎等,起草了日本民法典。

  其中,梅謙次郎對中國影響最大,他擔任法政大學的校長,培養了陳天華、汪精衛、宋教仁、胡漢民、沈鈞儒等一批青年革命家和法學家。梅謙次郎還應清政府的邀請,派自己的學生松岡義正幫助起草《大清民律》。當然,清政府起草《大清民律》的直接政治動因,與當年的日本一樣屈辱,是為了廢除“領事裁判權”,收回“治外法權”。

  獨立制定民法典是一國民法學者自尊心的體現,當年,東京帝國大學的憲法教授穗積八束批評法國版的日本舊民法典草案,直接的后果,就是他的哥哥穗積陳重擔綱起草日本新民法典草案,兄弟倆的配合真是天衣無縫。雖然日本新民法典草案也基本仿抄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但是,畢竟是日本人自己抄的。

  清末國力貧弱,法學學術尚未開化,民法典編纂自然依賴日本學者,但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的制定完全由中國學者獨立完成,史尚寬等五人起草小組成員以及顧問王寵惠都是當時的大法學家。這部優良的法典后來被趕到小島上茍且偷生了。

  新中國歷史上編纂民法典的最好時機是中共建國初,因為有《蘇聯民法典》作榜樣,況且大國初創,尚是一張白紙,可任意涂畫。1954年,毛澤東的政治宿敵王明領銜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合中國民事習慣調查和蘇聯民法的經驗,完成草稿,但最終夭折。

  據王明的夫人孟慶樹的回憶:“可惜除了婚姻法得以確認公布外,民法典等其他各種法案都未能確定,這里主要原因是毛澤東反對法律,毛說:‘各種法規都是束縛手足的東西’。”

  之后,在1962年、1979年、1998年,新中國還三次起草民法典,均未成功。眼前是第五次民法典編纂的嘗試,它的時代背景和深層問題,需要認真審視。

  法典具有全面涵蓋性和體系性,但現在,在許多民法典國家,由于單行法的增多,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等,還有關于特別類型的法人的單行法、金融領域發展起來的特別擔保類型的單行法等,加之法官造法,多如牛毛,導致法典被架空,法典體系龜裂。

  民事案件的裁決更多的是適用單行法,而不是民法典,民法典成為一部“剩余法”(residual law)。這就是1978年意大利學者那達林若·伊爾蒂教授(Natalio Irti)提出的所謂的“解法典化”(decodification)現象。

  民法典歷經滄桑,結構與內容顯得陳舊而空泛,如同一座老宅,橫梁和立柱都得換了,無法修補,許多國家重新編纂民法典,此為“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現象。例如荷蘭于1992年施行的新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省的1994年民法典。

  在其他國家已經開始嘗試“再法典化”時,中國卻剛剛開始編纂民法典,應如何定位我們的任務?

  如果將此次編纂僅僅視為20世紀未竟事業的圓夢,那就非常簡單,匯編即可,略略增刪,這就是平常心。

  如果是將21世紀各國所正在嘗試的“再法典化”作為背景,參與合唱和競爭,力圖創新,那就是雄心。

  用時間維度來表達,那就是,我們是要編纂一部20世紀的民法典,還是編纂一部21世紀的民法典?

  當然,對于再法典化,并非所有國家都雄心勃勃,法國人似乎是無信心了。法國的法典編纂委員會在最近的報告中說:“起草新法典的時代可能已經終結了”,她給出的理由很奇怪,因為“這是一個電子技術的時代”。

  羅馬法時代,查士丁尼大帝編纂《國法大全》是為了解決法的易得性和易讀性。現在,電子技術就可以解決法的易得性和易讀性問題。法國有著名的“大老子(Dalloz)法律電子數據庫”,被法國人譽為是他們的真正的活法典。有了“大老子”,一切法源盡在屏上,編排有序,交互查詢,清晰可讀,還需要新民法典嗎?

  但法國不是中國,法國的問題是“再法典化”,中國的問題是“法典化”,中國立法者應利用后發優勢,通過“法典化”一并解決“再法典化”問題,既然要折騰,那就一勞永逸。

  此次中國民法典編纂應是一次創新,它應是一次怎樣的創新呢?

  首要問題是,我們需要一部多大的民法典?英國哲學家邊沁鼓吹萬全法(Pannomion),法典應包容一切,但他的意圖是為了解構神秘的普通法,讓法在人民面前透明化。但在電子化時代,法典無須大,大并非偉大,“好大的法典”并非“大好的法典”。民法典需要將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以及各類民法單行法一并吸入體內嗎?學者需要找到一條黃金分割線,以丈量和確定民法典的體型與體量。

  其次,即使用20世紀的民法典的內容標準來衡量現行中國民法,中國民法體系依然存在空白和混亂,例如實踐中雜亂的法人制度,缺乏“頂層設計”。應借助民法典編纂之際,整理并改革中國的法人制度。再如,中國無商法典,但商事交易的一般問題需在民法典中有一席之地。

  再者,關于法典的抽象化問題。荷蘭新民法典新增了財產法總編,中國民法典需要嗎?雖應摒棄“為了抽象而抽象”的抽筋式立法,但抽象化最顯示法典的品質,它是民法成長的種子,中國民法學者有雄心制造一批抽象化的種子嗎?

  如果民法典編纂走得再遠一點,還應當有一點野心,那就是發揮一定程度的憲法功能。

  今天已經不是拿破侖的時代了,民法的憲法功能的時代早已過去,民法典的社會功能在過去半個世紀中,實質上是在被壓縮,因為大量財產是通過公法創制和分配的,民法典被嚴重邊緣化了,但在中國,在憲法未全然發揮威力時,民法典需要發揮更大的威力。

  可能增設的具有憲法意義的條款是關于土地制度,集體土地流轉正在試驗中,其經驗如在民法典中固定,將實質突破傳統的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內核。當然,還有其他可寫入民法典的憲法性的條款。如果中國民法學者能將民法典起草成“半部憲法”,這將是21世紀立法史上的絕唱。

  我們期待一個偉大的民法典在中國誕生,但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即使編出一個精良的民法典,它也是不能解決法律規則的及時供應問題的,民法必將依賴法官的判例法才能成長。

  民法典與判例法的關系,正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民法典打好框架,然后讓判例法瘋狂地生長。所以,在中國,制定民法典與承認判例法是同樣重要的兩件事,后者甚至更加重要。

  民法典的成長離不開判例法,而民法典的保護則離不開憲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對民法典的侵蝕,將是嚴重而迫切的問題。

  修改后的《立法法》授權284個設區市立法權,地方立法增多,違憲或架空民法典的現象將成為“新常態”,所以,設立違憲審查機制,才能保護以法典為核心的法的統一性,否則,中國民法典將面臨真正的“解法典化”問題。

  應如何編纂中國民法典?是修修補補打一個包算了;還是搞一點中國特色,在世界民法典的花園里增加一朵奇葩;還是聲東擊西,夾一點憲法意蘊的條款,讓民法典成為“民權典”。懷抱“中國夢”的中國立法者和民法學者,他們的內心深處是平常心?還是雄心?還是野心?此次民法典編纂倒是一塊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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