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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編》的框架設計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發布日期:2015-05-11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楊立新

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編》的總體框架結構,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有關民法總則的內容,以及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總則編》的框架為基礎,面向民法典分則,兼顧民商合一、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結合,注重體系性和實用性,體現理論性和規則性,建構科學、合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并且突出重點,對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作出規定。

一、《民法通則》和民法草案總則編提供的框架結構基礎

1986年的《民法通則》被稱為“通則”,是因其為民法的共通性規則,其主要內容屬于民法總則的一般性規則。該法共分九章,一是基本原則,二是公民,三是法人,四是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五是民事權利,六是民事責任,七是訴訟時效,八是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九是附則。上述內容,除了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已經被分別規定為物權法、合同法、知識產權的各個單行法以及婚姻家庭法(只有人格權部分還仍然發生法律效力),以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部分,屬于民法分則之外,其他都屬于民法總則的內容。《民法總則》仍須對這些內容作出規定。

民法草案總則編的基本章節是:第一章是一般規定,第二章是自然人,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三節;第三章是法人;第四章是民事法律行為,分別規定一般規定和意思表示;第五章為代理;第六章為民事權利;第七章為民事責任;第八章為時效,分為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兩節;第九章為期間。

兩部法律或者草案的相同部分:一是一般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為基本原則;二是自然人,《民法通則》規定為公民(自然人);三是法人;四是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民法草案總則編分為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兩章;五是民事權利;六是民事責任;七是時效,《民法通則》只規定訴訟時效,民法草案總則編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八是民法草案總則編規定了期間。可以看到,兩部法律或者草案規定的基本問題都是相同的,從這些規定中,可以概括出目前制定《民法總則》應當采納的基本框架結構。

在兩部法律或草案中,最缺少的民法一般性規則,是關于“權利客體”的規定。在1950年代制定的民法草案,總則部分都規定權利客體部分,但是從1957年反右斗爭以及196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及各加盟共和國民法綱要》的總則部分取消權利客體制度之后,我國民法草案以及《民法通則》和2002年民法草案總則編都刪除了關于權利客體的規定。現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總則》都恢復規定了權利客體制度,我們卻還在追隨其1960年代的立法方法,是非常不正確的,須予糾正。

二、建議《民法·總則編》應當采納的總體框架結構

在目前各位學者制定的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中,對于民法總則的框架結構提出的意見不盡一致。我的意見是,在制定《民法·總則編》時,應當以上述兩部法律或者草案的基本框架結構為基礎,適當增刪,結合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和《民法·總則編》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構建《民法·總則編》的基本框架結構。建議應當采納的《民法·總則編》的總體框架結構是:

第一章 一般規定

本章的具體內容是:第一節規定立法目的與調整范圍;第二節規定法例;第三節規定法律原則;第四節規定法律解釋規則。

第二章 自然人

本章的具體內容是:第一節規定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親權、監護與照管”;第三節規定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第四節規定個體工商戶與土地承包經營戶;第五節規定住所。

第三章 法人與非法人團體

本章的具體內容是:第一節規定法人的設立;第二節規定法人的能力;第三節規定法人的機關;第四節規定法人的住所;第五節規定法人的監督;第六節規定法人的消滅;第七節規定合伙、有限合伙以及其他組織。

第四章 權利客體

本章的主要內容是:第一節規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第二節規定物;第三節規定其他財產利益;第四節規定行為。

第五章 民事權利與義務

本章在《民法通則》和民法草案總則編規定的民事權利基礎上改進,增加義務的內容,主要內容是:第一節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第二節規定民事權利的行使方式;第三節規定權利保護請求權;第四節規定民事義務。

第六章 法律行為

本章規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節規定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意思表示;第三節規定法律行為的解釋;第四節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本章規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節規定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直接代理;第三節規定無權代理;第四節規定間接代理。

第八章 民事責任

本章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一是規定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二是規定民事責任方式。

第九章 時間與時效

本章規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節有關時間的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訴訟時效;第三節規定取得時效;第四節規定失權期間和除斥期間。

上述《民法·總則編》的框架設計,在《民法通則》和民法草案總則編的基礎上,只增加了權利客體一章,改造了民事權利一章,將民法草案總則編的時效和期間兩章并為一章,是一個實事求是且便于執行的設計方案。

三、按照上述框架設計的《民法·總則編》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按照上述關于總體框架結構設計,《民法·總則編》應當規定以下主要問題。

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最應當規定的有三個重要內容,都是《民法通則》和民法草案總則編沒有規定的內容:一是法例,各國民法典的總則編一般都規定“法例”,我國《民法·總則編》也應當予以規定。應當特別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進行;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沒有習慣的,依照法理。”“對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由拒絕受理或者裁判”的法律適用規則。二是特別規定消費者保護原則,借鑒并改革《德國民法典》用規定消費者概念保護消費者的方法,特別規定消費者保護原則,將對消費者權益的傾斜保護規則納入民法典,進而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納入民法范圍。三是民法解釋,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和法律漏洞的適用方法作出明確規定。

在第二章關于“自然人”的規定中,應當建立“親權+監護+照管”三位一體的監護制度,全面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同時,還應當簡要規定胎兒的民事地位。

在第三章關于“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的規定中,對法人與非法人團體都作出規定,除了法人的規則應當具體規定外,還要規定合伙、有限合伙以及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關于“權利客體”的規定,是《民法通則》和《民法草案總則編》都沒有規定的內容,應當特別規定。對此,各部學者建議稿中都有規定,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具體。我建議規定的內容是,第一節要規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第二節要規定物,對物的概念、物的類型等都作出規定,特別要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空間、無線電頻譜等新類型的物,以及具有倫理價值的物如人體分離物等;第三節規定其他財產利益,包括智力成果、信息等;第四節規定行為,包括給付行為和人身性行為等,作為債權的客體。

在第五章關于“民事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中,首先應當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權;其次規定民事權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期待權、抗辯權,以及禁止權利濫用規則與權利克減規則;再次規定民事義務的一般規則;最后規定權利保護請求權,規定民事義務的一般規定、不作為義務、作為義務以及不真正義務的規則。

在第六章關于“法律行為”的規定中,首先應當改變我國現行法實行的法律行為效力與合同效力的雙軌制,規定統一的法律行為效力規則,在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中,規定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以及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為無效行為,規定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規則。其次,要規定意思表示的規則,民法草案總則編已經對此作了規定,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再次,應當將《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釋規則全部放在《民法·總則編》的這一部分中,作為法律行為解釋規則統一規定。最后,要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合同法》規定的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內容合并在一起,在該章中規定。

在第七章關于“代理”的規定中,應當將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分別作出明確規定,將《合同法》委托合同部分中間接代理的規則全部放在這里規定。對于無權代理應當作出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的具體規則,放在直接代理一節中。

在第八章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中,主要應當規定兩個部分:一是關于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例如規定民事責任的概念,規定民事責任的強制執行,規定責任聚合與責任競合的規則;二是規定民事責任方式,除了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之外,還應當特別規定互聯網上的民事責任規則,規定禁令這種特別需要的民事責任方式。

在最后一章即第九章,規定有關“時間和時效”的規定。首先應當規定時間的單位、計算、順延、期日、期間等;其次應當規定取得時效,民法草案總則編已經對此做出了規定,應當在此基礎上予以完善:規定訴訟時效制度,應當特別改變目前《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過短的規定,將訴訟時效期間適當延長,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取得時效。最后,還應當規定幾個特別的時間問題:一是規定失權時間,二是規定侵害人身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長保護期為三十年,其他財產權利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長保護期為十年;三是規定除斥期間,現行的幾部民事法律都有關于除斥期間的具體規定,但缺少一般性規定。《民法·總則編》對此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后,各部法律在規定除斥期間時,只要作出規定即可,不必再一一規定具體規則。

本期附錄:

楊立新執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編》建議稿(2.0版)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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