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壟斷或許具有壟斷的某種表現形式,但事實上它們所處的行業都存在較充分的競爭。它們無權排斥對手參與競爭,消費者仍具有較大的選擇權。
行政壟斷企業并未像正統理論所宣稱的那樣惠及全民,反倒常常濫用壟斷特權謀取高額利潤,商品或服務卻往往質次價高量少。通過壟斷特權及其它政策優惠獲得的巨額利潤,也并未很好地反哺于民眾,不少化為企業內部嚴重畸高的福利待遇、公款消費和奢華的樓堂館所等。
近幾年來,國家發改委多次發起反壟斷風暴。前段時間更掀起新的高潮,橫掃包括奔馳、寶馬、奧迪等在內的諸多國際巨頭。在2014年8月20日一天之內,發改委即開出再次刷新紀錄的天價罰單,12家日企被罰12.35億元。
壟斷損害其他相關企業的權利,妨礙競爭,從而危及經濟發展,損害全民福祉,而且損害民眾的消費選擇權,榨取民眾利益,本該是除被查處企業外各方都會稱快的正義之舉。然而,也有些不同聲音。
行政壟斷最需破除
相比行政性壟斷,被查處的外企“壟斷”,都屬于經濟性壟斷。這種壟斷是在市場競爭條件下,由于企業自身的競爭能力優勢而形成的——因此,更準確地說,這應稱為基于市場競爭而形成的壟斷,簡稱市場性壟斷。
經濟性壟斷或許具有壟斷的某種表現形式,但事實上它們所處的行業都存在較充分的競爭。它們無權排斥對手參與競爭,消費者仍具有較大的選擇權。
更重要的是,這些企業的壟斷地位,通常是基于其良好的產品或服務,是市場主體特別是消費者選擇的結果。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企業的市場影響力越大,意味著它為消費者創造的價值就越大。因此,經濟性壟斷毋寧說是對良好競爭表現的市場獎勵。在不少學者看來,經濟性壟斷并非壞事,打擊市場壟斷反倒可能是壞事,因為這可能意味著懲優揚劣。
除了行政性壟斷和市場性壟斷,還有一種壟斷即自然壟斷。其存在的合理理由是,由于巨額初始投資等原因,由一個企業向整個市場提供產品或服務可能是成本最低的,多個企業競爭反而會增加成本。最典型者是公共基礎設施領域的供水、供電、煤氣、熱力供應、交通運輸行業。由于自然壟斷的特性,一般都會立法給予其豁免,肯定它的合法地位。
眾所周知,中國的石油、電信、銀行、發電等幾乎每個利潤豐厚的行業,都由國企占據高度壟斷地位,消費者的選擇范圍被限定于極為有限的幾家壟斷國企,而這些行業又恰恰大都身處廣大民眾離不開的民生領域。
其壟斷地位的獲得,并非因為它們提供了更好的商品或服務,也并不是因為這些行業具有自然壟斷的性質,主要是人為地禁止其他企業進入的結果(當然,我國有些行業如電信行業的壟斷,既有自然壟斷又有行政壟斷的因素)。這意味著,公權力直接限制其他企業的經濟自由權和消費者選擇權。這些壟斷國企的壟斷利潤,就是消費者的額外損失,壟斷利潤越高,民眾損失就越大。
這些壟斷企業又并未像正統理論所宣稱的那樣惠及全民,反倒常常濫用壟斷特權謀取高額利潤,商品或服務卻往往質次價高量少。通過壟斷特權及其它政策優惠獲得的巨額利潤,也并未很好地反哺于民眾,不少化為企業內部嚴重畸高的福利待遇、公款消費和奢華的樓堂館所等。
對最嚴重、最亟待解決行政性壟斷問題,一直未受到實質性地查處。早在2011年,發改委價監局也曾高調宣稱對中國電信和聯通兩大巨頭進行調查,但到年底就以兩家企業已經承諾改進為由,宣布終止調查。實際上,中國國內的上網網速和電信話費問題,至今仍無明顯改觀。
行政性壟斷行為也歸反壟斷法管
不少人認為,行政性壟斷已被現行反壟斷法所豁免。現行反壟斷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這是否就是對現行行政性壟斷的豁免性規定?
的確,該條規定也包含著保護一些行業的國企壟斷地位的含義,但同時,該條規定也并不意味著行政性壟斷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
第一,從第7條的文義來看,該條其實只強調保護“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的“合法經濟活動”,也即只是對相關行業中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給以保護,而并非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受到保護。
應當指出的是,壟斷地位和利用壟斷地位的壟斷行為是不同的,盡管兩者之間通常是因果關系。根本上,反壟斷要反對的并非大企業、規模經濟,反對的是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力,損害消費者權益、降低經濟效率與公共利益的壟斷行為。
因此,反壟斷法第7條的上述規定恰恰意味著,國企濫用其支配地位的經營活動,比如壟斷協議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及可能會形成的經營過于集中等壟斷行為,仍適用于反壟斷法。這一點為當時反壟斷法起草小組的專家們所肯定。
其實,發改委依據反壟斷法對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壟斷調查也正說明,即使在一直被視為是關涉國家安全、經濟命脈且“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電信領域,執法者也并不認為那些壟斷國企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
第二,“合法經營活動”的“法”應嚴格解釋。按照法律解釋的基本規則,如果涉及限制公民權利,“法”只能是狹義的法,即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此乃作為法治首要內涵的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所謂法律保留,乃是指對于私人權利的限制,必須依據作為民意代表機關的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方可規定)。該原則的本質,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限制,保障私人權利不因行政權的擴張而受到侵害。
授予企業壟斷權是重大的經濟決策。更重要的是,這涉及對潛在競爭者的經濟自由權和消費者選擇自由權的限制。因此,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壟斷權的賦予即使出于維護重大的公共利益所必須,也應由國家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正式的法律予以明確授權,才能稱之為“合法”。
例如,石油行業行政性壟斷最重要、最直接規范依據是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國辦發〔1999〕38號),即俗稱的“38號文”。正是這一文件,直接剝奪了煉油企業和“兩桶油”之外其他成品油批發企業的經濟自由權,直接賦予了兩桶油在煉化和成品油銷售市場的壟斷經營權。可是,“38號文”是由國務院辦公廳這一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發布的。這種行政機關的內部文件,不能對外產生效力,不能成為執法的依據。
第三,該條還同時規定“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可見,該條的主旨也不是為了單純地保護國企壟斷,而是同時強調對其進行“監管和調控”。
從世界范圍來看,所有的企業及市場行為都要受到反壟斷法約束。例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其“競爭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競爭法的適用范圍”指出:“競爭法應該被盡可能地運用于所有市場交易,而無論其屬于哪個領域;它應被盡可能地運用于所有從事商業性交易的實體,而無論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況都應在適當的立法中加以嚴格限定。”
第四,即便現行反壟斷法還有諸多不足,但該法中仍較為系統地規定了打擊壟斷包括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規范性內容。該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還專章規定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等。
實踐中,與反壟斷法上述規定相沖突的行政性壟斷行為不僅普遍存在,還極為突出和嚴重。典型者如,電信企業濫用其壟斷地位向用戶收取壟斷高價,在互聯網收費上,據2011年底的統計,中國內地實際網費是韓國的29倍、中國香港的469倍;在通話費用上則表現為高資費、加收不合理附加資費如漫游費、跨網資費等等。又如,同樣屬于高度行政性壟斷的銀行,利用其壟斷地位,隨意制定“霸王條款”,服務僵硬機械,習慣于將注意義務不當地施加于顧客,并依據其內部規章在短短幾年來收費項目“暴漲”到多達三千多項。上述行為,顯然違反現行反壟斷法,本應依法受到查處。
可見,當前行政性壟斷問題之所以如此嚴重和突出,其首要根源并非反壟斷法本身,盡管它不無弊端。把責任歸咎于該法,可謂打錯了板子。要有效地解決行政性壟斷,就必須準確地找到病根,然后才能對癥下藥。我國行政性壟斷問題的根源究竟在哪里?對此,還需另文專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