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從何時起,“一稿多投”似乎已然被界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于是,新老學者在投稿時必須遵守此項規則,只有等到對方說“不”時才可另投。有些學刊耍大牌,不發退稿函,僅告知作者三個月杳無音訊便可另投。一些學子不堪等待,便暗中多投,那心態也是竊竊的,不勝惶恐。
學校要走向世界,鼓勵教師到海外發文,于是我就拜訪了一些SSCI法學期刊的網站。我發現美國的法學期刊一般都沒有一稿專投的要求,而且有些還很寬厚地設計了“快速通道”,而享受此等待遇的條件之一就是作者的論文已經得到其他學刊的擬采用通知。我有些困惑,便請教一位美國的法學教授。他告訴我,給法學期刊投稿與其他學科不同,后者一般都要求一稿專投,否則便被視為“不端”,甚至會上“黑名單”。美國的法學期刊都是學生編輯的,雖然有教授指導,但是審稿的標準和權威性頗受質疑,于是學者就普遍采取一稿多投的做法。以前是紙質投稿,作者能力有限,最多也就同投十家。現在是電子投稿,有專門的網站(ExpressO)提供服務,很方便,有些作者就同時投稿數十家甚至上百家。該網站的投稿服務是有償的,投一篇收費2.20美元。據說有些法學院還可以給教師報銷此項開支。
這反映了作者與編者的博弈,隱含二者的利益沖突,而編者有時還會祭出讀者的大旗。我既是作者也是編者還是讀者,可從三者的視角來看待這個問題。作為作者,我喜歡一稿多投,因為這可以保證文章發表幾率和文章價值的最大化。作為編者,我討厭一稿多投,因為那會浪費我的勞動并影響刊物的質量。而作為讀者,其實只要一稿多投不轉化為一稿多發,我就不受影響。即使一稿多發,在報刊多如牛毛的今天,對讀者的影響也不太大。由此可見,一稿多投符合作者利益但不符合編者利益。如何制定投稿規則,關鍵要看誰是規則的制定者。
于是,我又聯想到法律規則的制定。一般來說,我國各級立法機關通常只負責通過法律草案,而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有法律執行部門來負責。這些執法機關往往會從自身利益和工作便利出發去設計草案,只有在社會壓力或道德感召下才會兼顧執法對象的利益。這正是當下中國法治發展面臨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