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著名社會學家李銀河在一個研討會上意外得知,“長期以來針對賣淫嫖娼者實行的是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勞教……鬧半天勞教是勞教,收容教育是收容教育,前者已廢除,后者尚未廢除”。李銀河陳列了幾條理由,認為收容教育和勞教一樣,存在種種問題,因此她呼吁要像廢除勞教一樣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兩年后,國務院出臺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勞動教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實際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上述決定之前,已有多地“先行”實施收容教育措施。1987年,公安部等五部門黨組“上書”中央,報告稱,因為“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泛濫,精神污染嚴重”,賣淫嫖娼有迅速蔓延的形勢,并且帶來了性病蔓延的后果,要求“對賣淫婦女和嫖客要采取堅決嚴厲的措施,發現一個收容一個。凡是經公安機關抓獲教育處理后,再次賣淫或嫖宿的,一律送勞動教養。不夠勞動教養的由民政、公安等部門收容起來,送專門的教育場所,邊教育邊治療性病。查獲的賣淫婦女和嫖客(包括外國人),一律進行性病檢查,有性病的應強制治療。對患有艾滋病的來華外國人,一經發現立即強令出境!
報告中還稱,當時在一些城市已經建立了十八處教育場所。廣東省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出臺前,“先行一步”,在1990年元旦就已開始實施《廣東省對賣淫嫖娼等七種違法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對賣淫嫖娼、吸毒販毒、拐賣婦女兒童等七種違法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尚不足以起到懲戒作用,但又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實行收容教育”,并要求各市均成立收容教育所。
根據制定此項制度的初衷,收容教育可謂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小勞教”。在余明永看來,收容教育制度是勞教制度的“胞兄胞弟”,因為它“明顯有悖于人權保護原則,不是法治思維,更不是法治方式”,藉由此項制度,“未經司法審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六個月至二年”。在勞教廢止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賣淫嫖娼人員“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刪除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賣淫嫖娼人員可以進行勞教的規定,直至2013年勞教廢止后,原本與勞教相互銜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合法性上更站不住腳了。
根據李銀河掌握的數據,全國有200多間收容教育所。據媒體報道,有專家估計,每年有1.8萬至2.8萬名女性被送進收容所!赌巷L窗》記者查詢后發現,深圳市2003年到2004年度收容婦女898人,福建省龍巖市婦女收容教育所2001年到2007年共收容1859人,而負責收容河北邢臺、衡水、邯鄲三地失足婦女的邯鄲收容所每月平均收容400人。
就像勞教制度容易被濫用一樣,同樣缺少監督和司法審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實踐中也是問題百出。2006年,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發布了《遼寧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育案件規定》,總隊長劉樂國當時解釋制定新規的原因時說,“公安機關原來的適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超出規定適用對象、違反程序辦案等,這些問題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敗壞了公安機關的聲譽,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廣大民眾反應強烈”。
據上述五部門黨組的報告,收容教育的目標是教育、改造賣淫婦女和嫖娼人員,并為他們治療性病。但就像勞教制度容易異化成維穩工具一樣,收容教育在實踐中也常被扭曲。據媒體報道,一些地方以嫖娼為名,對拆遷的“釘子戶”強制進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過程中,誘導拆遷戶簽下拆遷協議。據李銀河了解,一些地方行政機關還利用收容教育斂財創收,被收容教育者要自掏生活費,收容所內小賣部所賣商品遠遠高于市場價格,更有甚者,“有人難以忍受那里的生活,可以通過賄賂縮短關押期(比如原來判6個月的,交了5萬元可以減到3個月)”。李銀河說:“由于被收容者在收容期間只做工(沒有報酬的工作),沒有受到什么教育,出去之后絕大多數人重操舊業,除了讓他們損失一些錢和受一段身心折磨之外,幾乎起不到任何值得一提的正面效用。”此外,媒體曾報道,深圳收容教養所曾有醫生敲詐失足女,威脅如果不給錢就隨時重新收教。
勞教的“小伙伴們”
沒有國家法律層面的依據、僅憑公安機關一家決定、缺少細致清晰的規定因而容易被濫用、脫離制度設計的原本目的……這些都是勞教制度的特征,也是勞教最終被廢除的根源。收容教育和勞教屬于同一制度譜系,具有相似的特征。實際上,同一譜系上還有其他類似制度,勞教的“小伙伴”并不止收容教育這一個。
去年沸沸揚揚的李某某輪奸案中的主角李某某,就曾因為駕車時與他人發生糾紛,被以“尋釁滋事”收容教養一年,釋放后不久就發生了輪奸案。收容教養與收容教育只有一字之差,主要適用于未成年人,其主要依據是《刑法》中的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在一定程度上,收容教養可謂針對未成年人的勞教,在一些地方,收容教養案件甚至直接由勞教審批機構負責審核。根據陜西省2010年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養案件規定》,“地市級公安機關單獨設置勞動教養審批機構的,由勞動教養審批機構負責本級公安機關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核呈報工作。”收容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李某某打架事件發生時,當時已有人質疑,對李某某進行收容教養的決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未必完全站得住腳。同期發生的還有肖傳國買兇打傷方舟子一案,后僅被判拘役5個月,而當時年僅15歲的李某某因為斗毆就被判收容教養1年。此種不合理性與勞教懲罰經常高于刑罰如出一轍。此外,和勞教一樣,公安機關也集收容教養的辦案、審查、決定、復議各種權力于一身。
除了上述兩種收容制度,公眾熟知的還有2003年因為孫志剛事件已經廢除的收容遣送制度,而另外一種曾經存在但后來分別為勞教和刑訴法所吸收的收容制度公眾則較不了解,那就是收容審查制度。這項制度的啟動稍晚于勞教,肇始于1961年。
1980年,國務院發出《關于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于勞動教養的通知》,稱“從目前執行情況來看,強制勞動的對象和收容審查的對象同勞動教養的對象基本相同,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將兩者合二為一。該通知還規定,在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前提下,可以對四種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有流竄作案嫌疑的人;有多次作案嫌疑人的人;有結伙作案嫌疑的人)進行收容審查。
1991年,公安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稱“當前許多地方收容審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其中最突出的是不依照規定辦事,收審面寬,收審時間過長。例如有的以收審代替拘留、代替偵察,或者代替處罰;有的為其他司法、行政機關收審違法人員;有的把過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婚甚至通奸、非法同居、違反計劃生育、無證駕駛等行為人收審,對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孕婦、精神病人也有收審。由于收審質量不高,不夠刑事處罰的占收審總人數的60-70%。有不少人被收審的時間長達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
1997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收容審查制度,轉化為刑事拘留制度,對上述四種人,最長可能被刑拘37天。據《南風窗》2013年12月刊發的《“后勞教時代”的刑拘》,這項制度在實踐中也常為公安機關一家所“把持”,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1991年公安部通知中所羅列的諸多異化現象,例如依然有相當比例的被刑拘人員事后證明并不構成刑事犯罪。
變革的三種路徑
除了這四種收容制度,還存在強制精神病治療、強制戒毒、“雙規”、監視居住、強制進行所謂法制教育等諸多其他強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假如缺少嚴格的法治思維的制約,這些制度也都難免淪為勞教的“小伙伴”。
勞教的廢除并非摒除勞教思維的起點,更不是終點。
在勞教之前,收容審查雖然弊病尚存,但畢竟已經走向法制化;收容遣送已被廢除;公安機關強制精神病治療制度也已在2013年元旦開始實施的新刑訴法中得到改革。這三項制度的變革代表了摒除勞教思維的三種路徑,要么披上法制的外衣,但仍存在濫用的制度空間;要么根本上廢除;要么真正走向法治化。
對于勞教的那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小伙伴們”,恐怕最好的途徑就是像勞教一樣直接廢除。而對于確有助于解決社會問題的制度,例如對可能導致社會危害的精神病人的強制治療,則有必要進行法治化改革。在一定意義上,該項制度的改革甚至比勞教的廢除更值得關注。
2010年,深圳民間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在分析了諸多案例和法規之后,發布了《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指出“大量無病或無需強制收治的人,被與之有利益沖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喪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該接受治療的痛苦”。這就是近年媒體上常有披露的“被精神病”現象。2010年爆出了徐林東“被精神病”案,他就是因為常年替鄉民維權上訪而遭受鎮政府工作人員強行送進精神病院,被關押了六年,而這只是諸多上訪者被送往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的其中一個個案。
2013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強制醫療不再是公安機關或是政府工作人員可以單方做出的決定,而是在公安機關發現有危害社會可能的精神病人后,移送檢察院,再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法院成了最終的決定方,這代表著法治化改革的方向。但是這項制度的改革仍不徹底,因為除了肇事精神病人可能被送院強制治療以外,法定監護人或者家屬也可能將“患者”送院,而民政機關則有權對流浪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治療。后兩項制度并未司法化,仍然存在被濫用的空間。
盡管如此,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法治化,為今后繼續改革存在勞教思維的制度,提供了值得效仿的樣本。不論根據國際通行的法則,還是中國的憲法法律,保障人身自由都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在情非得已的情況下剝奪,必須以明確的法律規定為依據,并且要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做出裁判,這就是法治思維區別于勞教思維的關鍵之所在。
勞教可謂一系列“類勞教”或是“變相勞教”制度的“帶頭大哥”。以國人熟知的老鷹捉小雞游戲做比擬,假如勞教是那只公雞,公雞已經覆滅,小雞們還會幸存很久嗎?這取決于法治思維能否真正取代勞教思維,成為辨析法律制度和行為的優劣的真正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