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急劇的社會變遷中,許多人生出“活在別處”的滄桑與無奈。也許,我們至今仍未走出唐德剛先生當年言說的“歷史三峽”,被裹挾著向前,卻又不知邁向何方。傷痕文學描摹的傷口還未結痂,一代人就迫不及待地“致終將逝去的青春”。一代人的惆悵遠未散去,另一代人已開始在“小時代”里“拼爹”,直問“爸爸去哪兒”。對于法律,我們何嘗不如是?法律好像就是一個我們嘲弄的對象,生來就是供我們發泄的。我們一方面高呼法治,好像一法治,我們馬上就有錢,馬上就有對象,馬上就有一切;但另一方面,面對微觀的法律,我們忽然就換了一副尊容,對規范吹毛求疵,好像不如此,就無法顯示法律人的品位“高端大氣上檔次”。君不見,“某某法的缺陷及完善”鋪天蓋地,“某某法的反思與重構”遮云蔽日。我們能否稍安勿躁,解釋那些看上去也許不那么美的法律?
一
2011年3月10日,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的吳邦國先生自豪地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一論斷表明:國家的理性建構成型,也即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呱呱墜地。這一決斷既昭示了立法機關彪炳史冊的功勛,也宣布了立法機關在法治舞臺中心的退場。套用馬克思那句話:立法機關努力完備法律的時候,也準備好了自己的掘墓人——法官。這是立法者的黃昏,卻是夕陽無限好的黃昏!一個幽靈在法治舞臺上徘徊,這就是法律解釋的幽靈!
其實,法律體系是否形成,可以智者見智,仁者見仁,端賴主權者的決斷。這就正如,一個孩子是否長得漂亮,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判斷,漂亮與否,純粹是個偏好,沒有唯一正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可以是一個分水嶺。在此之前的研究,可以稱之為“體系前研究”,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前的研究。而之后,就進入了“體系后研究”時代。
體系前研究以服務法律生產為使命,各路人馬都可以在法律產品的藍圖中表達“一己之私”,或者“愛恨情仇”,只有大開大合的激情奔放,無需絲絲入扣的概念計算。法學家可以是詩人,詩人亦可為法學家。體系后研究以服務法律適用為圭臬,技術正在替換思想,“大江東去”正幻化為“小橋流水”。詩性淡出,邏各斯之神顯靈;偏好擱置,理性張揚。
體系前的時代可以稱之為立法的時代,體系后的時代可以稱之為解釋的時代。
二
法律就從立法者的法變為法官的法,這是一個轉身,卻是一個華麗的轉身!
誰來解釋法律?誰來傳播法律的福音?當然是法官!文本一旦游離作者,又會獲得涅槃式的再生,法律從立法者的懷抱走出后,就宿命地要變為法官的子嗣。
法律解釋的時代已經來臨,反解釋的陰魂卻舍不得退場,反而通過畫皮來迷倒蕓蕓眾生。還有理有據地抬出那個據說常人晚上不睡覺也寫不出那么多文章的波斯納,此君曾“打著紅旗罵紅旗”地說:法條主義正在遭受“實用主義、政治科學家、法律經濟學家以及其他懷疑論者的摧殘”,“法條主義的王國已經衰落、蒼老,它主要限于常規案件,如今允許法官做的事很多。”法官要干什么?為什么還要抱著冰冷的法條哭泣?可以躍出自己的專業槽跑位嗎?
在美國,離開法條主義的所謂司法能動是否真的構成對法律解釋的顛覆?連波斯納也不得不承認,常規案件的解決依然仰賴于法條主義。即便是非常規案件,法官在形式上也不得不從法條出發。在判決書上,波斯納法官從來不敢露出一絲對法條的不敬。只有離了判決書,才敢如此汪洋恣肆。而且,美國法上的司法能動恰恰從司法對民主的有限干預開始,所謂司法審查中的“反多數”決,其實是解釋對政治沖動的反制。越要能動司法,反而越要法律解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博克法官當年寫過一本《美國的誘惑》,其中提到“法律的政治誘惑”。大意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極易受到政治的誘惑,從而放棄法律文本。法官遭受法律的政治誘惑又如何?也許我們會問。博克法官幾乎用危言聳聽的口氣說道:法治“實際上在自由落體地墜入萬丈深淵。”嘖嘖,聯邦最高法院可能有人受到法律的政治誘惑,但這些人從來就不敢公開宣稱:“我們依據的是政治,而不是憲法。”無論他們多么想“把憲法踢出法院”,也只能有“偷腥”的小動作,沒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把憲法或者文本豪氣沖天地扔在地上,再啐上一口。
離開法律解釋,完備的法律體系一定是離地的安泰,萬鈞神力只能泥牛入海。法官也只有從法條出發,司法才不至于演變成另一場景的政治妥協。即便想加入一點道德考量之類的私貨,也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在法律解釋賦予的含義射程內調適。正是法律解釋在法律與變幻不定的社會現實之間搭起一座不離不棄的浮橋,一方面使法律與外部社會保持動態適應,另一方面也使社會不再墮落為暴力和恣意橫行的叢林時代。
“分析法學扮演的是仆人的事業”。以解釋為使命的法律人,謙卑地俯身為法律文本的仆從——法律文本是其唯一的律令,以工匠自慰——通過對律令的解釋求得糾紛的圓融。沒有異想天開,沒有靈機一動,更沒有撒豆成兵,只有長期累積的解釋技藝,只有訓練而得的步步為營。工匠顯得過于平實,沒有金光四射,沒有粉絲成群。《論語·問政》:“君子不器”,我們都想成為民族的“脊梁”,對技巧之類的玩意頗不以為然。只是,“脊梁”太多,就分不清真假,還容易鬧出些“脊椎側彎”或“骨質增生”的不治之癥。
三
立法終有止息,解釋不絕如縷。解釋是戴著鐐銬跳舞的事業,“從心所欲而不逾矩”是舞者的基本功。解釋者在解釋的過程中,抱有對思想的高度怵惕。即便偶有所思,也低調地裹上規范的外衣。其唯唯諾諾之態,時常被斥“犬儒”。正處青春韶華的法學,本應揮斥方遒,奈何如此老成?
“這個世界沒有真理,只有解釋”。自詡為太陽的尼采如是說。
世上最有價值的物什,一定是思想。不管今日哲人如何張狂,怎也走不出那個在小鎮上散步60年的康德劃定的世界;動輒將那個當年絕對稱不上口如懸河的黑格爾從墓穴中挖出來祭旗,說明直至今日,我們也沒有擺脫先人的魂魄。就是這些人,在不經意間劃定了人類思考的一般秩序:沒有硝煙,沒有強力,卻上演了實實在在的征服。
世界上最瑣屑的物什,還是思想。甚至有人說,這是人和動物的區別。如果我們追問,世界上什么人思想最多?他們寄居何處?答案非常簡單,精神病人,精神病院。他們每一秒鐘都在產出不同的思想,迸發迥異的念頭,只有精神病院才能安放如此之多的產出。
最有價值的思想,一定少而又少:思想史上的偉人鳳毛麟角,這些偉人的思想體系始終如一。當下的中國法學界,有可以和偉人對話的強者嗎?選擇思想而不是解釋的技術,我們進不了普林斯頓研究院,那就只能滑向思想的另一端:精神病院。蕓蕓眾生,其實只有兩個選項:精神病人或者俗人。一個世界,如果新思想疊出,思想家泉涌,那一定是不是文明,而是瘋癲。
我們不滿于規范構造的編碼世界,汲汲渴求于法律背后的道德,以為自己從此不再膚淺。通過價值探求能否發現人類生活的真義姑且不論,但那些自詡發現終極真理的人卻給人類帶來過深重的罪孽。如果沒有法律達成的舞臺,所謂的諸神之爭,只能演變為“群魔亂舞”,情緒的洪流最終會吞噬人類生活的“穩態結構”。法律解釋將自己禁錮于規范的牢籠,通過小心翼翼的探雷擴大人類生活的意義世界,少了份振臂一呼的驚天動地,多了份解釋的戒慎恐懼——這是平平淡淡與從從容容的真生活。
轟轟烈烈歷來就屬于立志改造歷史甚至創造歷史的風流,平民只求在“平安是福”中終老。以革命為圭臬的法律是帝王將相的法律,以解釋為使命的法律才是平民的法律。只可惜,帝王將相從來就無須法律,因為他們自己就是法律。
四
離開解釋的立場,我們會掉進一個自己給自己設計的陷阱:近乎偏執地批評法律。而且,我們相信這種批評一定是有道理的:因為法律不完善,甚至有可能,法治就是帝國主義顏色革命的一部分。其實,我們說法律不完善,邏輯大有問題;說法治是帝國主義顏色革命的一部分,更顯荒唐。
說法律不完善,大體上有這樣幾個標準。第一,法律沒有滿足我們的某種道德理想;第二,我們的法律沒有和國際接軌;第三,法律不能解決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因此存在空白;第四,法律沒有回應民眾的訴求。
法律沒有滿足某種道德理想是法律的缺陷嗎?法律和道德的分離恰恰是法治的前提,否則我們會重蹈“德化”的覆轍。即便高談法律道德性的富勒,也低調地認為:法律包含了作為義務的道德,作為愿望的道德,最多是法律的理想。我們讓法律承載我們全部的道德理想,讓法律負載其生命中不堪承受之重,無異于將法律“宗教”化:只有上帝全知全能,法律不是上帝。
法律沒有和國際接軌不一定就是法律的缺陷。什么是國際慣例,這就很讓人糾結:有說服力的定量分析如鳳毛麟角,一句“西方發達國家如何如何”,“世界上多數國家如何如何”,雷霆之勢駭然,但其中的技術含量,比阿Q叫人革命高明不了多少。再者,即便國際慣例是那樣,法律作為地方性知識,并非全部都要和國際接軌:西餐的烹調方法不能作為否定中餐烹調方法的理由。
法律的確可能解決我們生活中的所有問題,法律決不是萬能的。當然,現行法律比那些批評法律的人想象的要健碩得多,說法律不能解決眼前的問題,可能僅僅是因為我們缺少解釋法律的耐心:從一般性規范到具體的個案,需要平心靜氣地解釋。法律不是裝在錦囊里的妙計,一遇困阻,便打開錦囊,于是柳暗花明。拿破侖領銜起草了法國民法典,夢想繞過法律解釋的技術屏障,自認法典優美完備,可以讓從未研習法律的人也能從中找到解決糾紛的答案。但在民法典的第一批評論公布以后,拿破侖悵然若失:“我的民法典已經逝去”。其實,拿破侖的民法典沒有逝去,只是因解釋而重生。
法律不能簡單地隨民眾的訴求而搖擺,在民主的立法程序中,人民的意志已得到最大化表達。人民的意志已經通過立法程序釋放,批評法律的聲音不可能是真正的民意,民意可能僅僅是個“幌子”。
只有法律解釋能力孱弱之時,才會批評法律不完善,亦如武功低劣者,才會批評武器。武功臻于化境者,對武器的要求幾乎降為零:一根雞毛撣子,在葉問大師的手中,也可以化作御敵的利刃;大理段家的“六脈神劍”,其實根本就不用劍。只有那些初入武行者,才會夢想“倚天屠龍”,想以此獨步武林,最終引來殺身之禍。在法律人看來,法律因解釋而完美,因解釋而生動。女人都是美麗的,女人的丑陋一定是化妝師的敗筆;同樣,法律都是完善的,法律不完善是法律解釋者的失職。
對于部門法的評判只有一個標準——是否合憲,對于一部合憲的法律,我們應該強行終止價值追問——不管這種追問來自倫理學還是社會學。立法是一個大眾選擇的過程,而這個選擇只要在憲法設定的價值底線內,符合憲法規定的程序,就超越對錯。對于憲法,只要沒有逾越人類生活的基本倫理,就是正當的。接下來的事情,于法律人而言,僅僅是解釋。
中國法治是后發型的法治,諸多概念和體系從西方移植而來,讓國人生出許多隔膜。解釋的前提是認同,在沒有基本認同的語境中,只有眾聲喧嘩的批判,生不出溫文爾雅的解釋。
法律是不是資本主義的陰謀?是不是帝國主義的狼子野心?是不是和平演變的一部分?如果這樣,我們就“寧要社會主義草,不要資本主義苗”了。我們把“中國國情”當成打倒一切的“葵花寶典”,移植的概念和體系,轉口而來的法律方法,肯定會畫虎類犬、雅樂走調,沒準暗藏了資本主義的病毒,我們只能批判,不能解釋。
問題的答案其實簡單之極。耍陰謀的應該是聰明人,怎么會傻到給我們輸入法律,讓我們幸福?再說,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革命先輩成果的記載,革命先輩與帝國主義叫了一輩子板,怎么會接受“糖衣炮彈”?帝國主義如果連這點都想不到,早就被無產階級解放了,省得耽誤無產階級解放自己的工夫。法律是我們的法律,法治是我們的選擇,法治中國更是我們自己的事業,與敵人沒有關系。無產階級也有洞穿帝國主義一切陰謀的慧眼,還有吃了“糖衣”,“將炮彈打回去”的謀略,犯不著誠惶誠恐地“因噎廢食”。
五
法律解釋秉持了人類最謙卑的生活智慧,飽含了對未出場的人民的敬畏。解釋蘊含了這樣的信仰:解釋者不比立法者更聰明,解釋者不比人民更高尚。解釋者不生造“構造某法體系”的神話,也不發出“某法之反思與重構”的囈語。
由“法匠”而法學家,這是解釋者要走的路。經由“法匠”的訓練,在崎嶇的解釋之路上跋涉,最終達致法學家的峰巔,是這個“速成”時代不堪忍耐的人生苦旅。法律需要解釋,甚至法學可以化約為法教義學。至今,我們在法教義學的初階上蹣跚:法律解釋之路不是一步一叩的朝圣之旅,而是需用汗水和智識鋪就的救贖之道。用不著嘲弄中國法學的幼稚,正因了這種幼稚,法律才與蕓蕓眾生的灑掃應對相關。法律的價值蘊藏在規范中,經由解釋的管道,汩汩而出,澤被蒼生。沒有解釋,法律要么淪為國王臥榻之側的屠刀,要么只是供人頂禮膜拜的圣物。
善男信女不喜歡“法匠”,崇拜“大師”。只是那些自稱“大師”的,往往是騙子;自謙“法匠”的,也許是高人。大師固然令人神往。那恢弘的氣度,充滿磁性的聲調,飄在云端的思緒,都象極了跨越千年的神馬。只是,做夢并非人生常態,最終,神馬都是浮云。我們要面對的依然是我們也許不喜歡,但卻必須用以解決問題的法律文本。大師偉大可能僅僅是因為我們短時間內無法驗證其方案,或者驗證其方案的成本極為高昂。正因為如此,大師可以層出不窮——錢學森和張悟本都可以是大師。只是,錢學森一直稱“自己沒有什么貢獻,應用了別人的貢獻而已”;張悟本開場就以“名人之后”自居,以“養生大師”自擂,鎂光聚焦,眾星捧月,綠豆驗方包治百病。被后人稱為政治哲學大師的洛克,生前對大師充滿鄙夷:“在當代,知識的王國里并不缺少設計大師……有幸成為一個清掃道路的小工——清掃一些知識的道路上的垃圾——那也已經相當有抱負了。”
大師一定是知識的異數。作為知識的異數,要么是天才,要么是蒙昧。因蒙昧成大師,靠的是“熊膽”;因天才而成大師,持的是天賦。“你無法通過傳授而成為一位大師。要想成為大師,則只能依靠其與生俱來的天賦”,探求法律之路的霍爾姆斯大法官如是慨嘆。
游離法律解釋來使法學變得深刻,那一定不是“肖申克救贖”,反而可能上演“人治”的“無間道”。以自己的偏好批判甚至替代立法者的決斷,背后蘊含著知識人“致命的自負”:我們比立法者聰明,我們比人民高尚。聰明與否、高尚與否本無唯一正解,但假設人類的賢愚智劣大體相當,卻是最接近我們經驗的命題。一部數易其稿的法律,在少不更事者看來,忽然變得千瘡百孔,我們不禁要問:一個年輕的律師,一個涉世未深的學生,一個象牙塔中的學者,在10平方米的斗室,居然要一眼洞穿其中的玄機,該有何等法眼!靈機一動就設計出法律修改的方案,該是何等先知先覺!這樣凌空蹈虛的結果,不是在給我們設計天堂之路,而是把我們導向地獄之門。以“批評法律”為由來顯示自己的深刻,無疑自降法學研究水準:在非常感性的層面去表達我們對法律的理解,這其實是一種非常“外在的立場”。說法律應該如何,倫理學比我們更擅長;說法律實際上如何實施,社會學更精致。
以解釋為使命的法律人,無法回避的宿命是:文本會修改,以此為根基構造的法學無法“永垂不朽”。但即便法學知識無法萬歲,但終究能有有限的生命;游離文本的法學夢想流芳千古,但無法逃離早夭的“魔戒”:“價值之爭”是政治而非法律,“法律之核”是規則而非寫意。
六
法律解釋標志了“法律是我們的法律”之在場感。法律不是別人強加給我們的繩索,是我們念茲在茲的生活方式本身。
最近看到“水盡魚飛”的說法,請注意是“水盡魚飛”,而不是“水盡鵝飛”,頗為震撼。“水盡魚飛”說的是生死相依,“水盡鵝飛”說的是移情別戀。用于表述法學研究的進路與困境,“水盡魚飛”的說法更為貼切。
法律博客上有位博主名為“紅塵的魚”,很是傳神。如果將法律人比喻為魚,法律就是水了。法律人天天抱著完美主義的心態,叫囂“水太臟了”,“水里的氧氣含量太低”,“應該將水排干,再輸新水”,夢想著上蒼“普降甘霖”,這是“鵝”的姿態,與魚的身份相去甚遠。可以設想,如果將水全部排干,等著“問泉哪得清如許”,魚等得起嗎?世上本無“六眼飛魚”,多的是“流言蜚語”,“魚飛”的結局只有“魚干”。魚只有愛水,才能救贖自己——這是魚的宿命。
法律人一定不想做沙漠中的魚,靠著自己的眼淚茍延殘喘。因此,要避免“水盡魚飛”的窘局,法律人只能愛法律,然后解釋規則中的律令。這既是態度,也是生計。
什么是法律人可能的貢獻?我們憑什么讓一個貧弱的社會供養?法律人總逃不出這樣的追問。解釋,只有解釋。在漫長的解釋之旅里,表達法律人對法治的忠貞,對人民的忠誠,對權利的敬重,對秩序的敬畏。經由解釋,回答“中國法學將向何處去”,也許,這就是中國法學的理想圖景。
來源:《浙江社會科學》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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