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瑤與于正的著作權糾紛,因為雙方各自的公開聲明而成為社會熱點話題。瓊瑤主張于正的《宮鎖連城》劇本中主人公三人的人物關系、故事主線發展情節、情感線均抄襲自己的作品,一些劇集的安排和細部情節完全等同原著。于正隨后也坦承:宮劇從籌備之初就決定使用原著“偷龍轉鳳”橋段,并以韓劇的架構也是模仿瓊瑤其他原著而不被追究為由自我開脫。于正強調的“學習和仰望”,是否能夠成為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權橋段的理由,隨著瓊瑤正式向法院起訴而最終進入司法場域,回歸到著作權司法保護范圍的評價中。
“橋段”源于英語中Bridge Plot的直譯,意指過渡性情節,一般在戲劇學中被用來指代那些被借用的經典劇情或精彩場景,其實質是一種表達手法。借助波斯納提出的識別剽竊的古典與現代兩種進路,作為表達手法的“橋段”應依其文本載體來識別:若循羅馬法例,抄襲的外觀特征系“僅限于逐字逐句的、并不偽裝具有任何創造性的抄襲”,橋段抄襲與否就等同于判定其文字排列組合是否具有一致性;若依現代判定標準,則“只有‘原創的’文學、藝術和其他類型的知識產品才是真的是‘創造性的’”。據此觀之,只要非原創性的橋段內容,則將構成剽竊無疑。然而,前者盡管易于運用卻失之機械,很容易為采用差異性文字表述技巧的作者開脫責任,難以有效呵護居于著作權保護核心的“獨創性”;后者所持原創性觀點又顯得過于絕對,并不足以反映現代著作權法不涉及“思想”的限縮保護觀念,反而阻礙了他人尋求表達類似主題進行再創作的嘗試可能。典型例子即《三國演義》演繹自基于同一史實的《三國志》,若依原創標準識別則抹殺了《三國演義》所蘊含的獨立文學價值。因此,橋段是否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疇應脫離如何識別保護客體的外部標準之辯,而落腳于作為其內在實質的“表達手法”分析上。
表達手法之所以被重視,源于理論實務界直接從著作文本判定相似性的困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德國Ulmer教授提出了開創性的“形式表達——內容表達”劃分標準,并成為公說:對那些能夠體現作者獨特個性內容的精神性創造,應將其歸入著作權保護客體;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文體、寫作手法、技巧等創作必需的通用表達方法則排除在上述范圍。比如《梅花烙》文體上屬悲劇性的言情小說,采用正態敘述,即使《宮鎖連城》也采用正態敘述的言情悲劇,亦不構成侵權。不過,屬于精神性創造部分的個性內容識別則復雜許多,這是因為當作者需借助某種表達手法,將其想法、感受、觀念等抽象內容予以表現時,上述通用的表達手法就成為承載著作權獨創內容的載體,而易與個性內容糅合在一起,進而造成了司法實務判定的混淆與困難。因此判斷二人橋段之爭是否抄襲,還需就構成橋段的具體表達手法作進一步分析。
從著作內容所涉及的表達手法來看,包括了外在表達和內在表達兩種形式。外在表達形式系指用以創作所必須的普通組成部分如敘述的通用文字、圖形等,一般不會納入保護范疇,在新近的司法實踐中,為了確保鼓勵他人創作的公共利益,這種外在形式還被突破到實現創作意圖所必要的場景,典型如求婚劇情使用玫瑰花的情節設置。這一源自法國戲劇家Sarcey所提出的必要場景概念,特指劇情安排必須符合大眾所預期和期望的事件進展情形,若舍棄該場景則易與大眾觀感相左。這一概念后來被美國判例發展為必要場景原則,用以承認不同著作中不可避免的情節一致性。這種一致性既包含了符合劇情發展的邏輯,也包含了按照特定史實下的事實組成部分。很多作者橋段模仿的合法性,恰源于他們所模仿的鋪就主角恩怨情仇的必要情節屬于“必要的場景”。然而,對那些脫離史實基礎的虛構劇而言,其劇情發展和沖突安排以及人物角色關系設定就需要更加的審慎。如果并非專屬于事件發展必然情節安排或者角色設定,亦即在公眾預期之外的不屬于社會通用邏輯認知的“特例”橋段,將其以必要場景作為抗辯就會缺乏說服力。這也是在司法裁判中不能被混淆的關鍵點。
相較而言,作為著作權主要保護對象的內在表現形式就更為明顯。一般反映為著作內容安排、主題思想推進、人物形象勾勒、劇作場景設定、畫面構圖、事件進展設置等專屬于作者獨創的內容。針對類似瓊于之爭所涉影視作品,美國司法更是通過一系列的判例,明確對劇本中能夠被識別為“故事要素”的情節、背景或角色進行著作權保護。這種保護還延伸到影視所獨有的視聽要素,涉及布景、拍攝技法或是畫面和音效等方面,形成了對于影視作品內在表達形式的立體保護。這也就不難解釋好萊塢電影無論是舊作新編抑或傳記演繹,均需事先獲得原始故事版權人許可。
我國目前著作權司法主要采用的是比例相似方法,即只有當劇本文本一致程度達到一定比例時,才會認定實質性相似而判定侵權。顯然,這種僅依外在文字形式的判定方法還是稍顯簡陋。借鑒美國司法實踐,在涉及影視作品抄襲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可預先甄別出著作中受保護的成分,對包含橋段在內的原作的故事指向、主要角色、劇情連貫性、視聽效果及其相互影響作用的相似性進行確認與標識,再與涉嫌侵權作品的上述成分逐一比對,以便從整體上進行更為客觀準確的實質性相似識別。此外,為更好把握上述界分,漢德法官在謝爾頓一案中提出了反向判定原則,即抄襲者不能因為其證明著作中存在某種非抄襲的比例而免除其責任。這意味著著作不能僅因添加了其他寫作內容要素,就淡化涉嫌侵權部分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著作權司法保護的范圍,有且僅應限縮在訴爭的侵權部分而非全文。這也是瓊瑤于正之爭司法評價中最為主要的事實問題。
來源:《法制日報》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