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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內部法官獨立的斷想
發布日期:2014-04-16  來源:《法制日報》2014年4月16日  作者:吳情樹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份《決定》是指導我國未來全面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具有重大里程碑的意義。《決定》第九部分是關于“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其中,在司法改革的規劃上明確指出: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在審判獨立與司法監督關系上,明確指出:要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可以看出,《決定》在司法改革問題上有一個明確的主導思想,即逐步實現我國的審判獨立,以保障和實現司法公正。在法治國家中,憲法法律至高無上,法官就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官是法律和正義的代言人,甚至可以說,法官就是“國王”,而法院就是法治國家的“帝都”、“王宮”。因此,我國要建設法治國家,就必須要求所有的公民,包括官員和民眾“嚴格地服從法律”。對于法官而言,就如馬克思所說,在法官眼里,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這就要求法官能夠獨立自主地根據法律規定、專業知識、理性經驗和良心進行裁判,法官獨立自主的自由意志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法官職業才有尊榮感。因為如果沒有審判獨立,就難以保證司法公正,就會導致各種法外因素和力量滲透到案件的裁判之中。
  當然,審判獨立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恣意妄為,隨意裁判,法官的裁判行為仍然要受到各種力量的監督和約束,包括當事人的監督、律師的監督、檢察院的監督、二審法院的監督,甚至是新聞媒體的監督。
  所謂的審判獨立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法院的外部獨立和法院內部法官的獨立。上述《決定》主要想先解決法院外部的獨立,然后再慢慢推進法院內部法官的獨立。可以預見,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如果能夠真正解決這個問題,那將是我國司法的一大進步,同時也是向司法公正邁進了一大步,具有重大意義。
  但筆者認為,要實現審判獨立,僅僅實現法院的“去地方化”是不夠的,實現法院的“去地方化”僅僅是實現審判獨立的第一步,也是實現審判獨立的必要條件,未來要真正實現審判獨立,還要繼續推進法院內部法官的獨立,努力構建一套能夠保障法官獨立的體系,實現法院內部的“去行政化”。因為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真正不當干預和影響法官辦案,嚴重制約法官內心自由心證,從而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還是來自于法院內部等級森嚴的長官意志,來自法院內部已經高度行政化的官僚體制。只要法官無法從這種充滿等級森嚴的行政官僚體制中解放出來,就無法真正實現法官的獨立,就會導致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案件事實的判斷嚴重受制于法院系統內部長期存在的長官意志,長官意志的立場、觀念和價值觀都嚴重影響和制約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理解,影響法官對案件的裁判。因此,只要法院系統內部還一直存在著等級森嚴的長官意志,只要法官無法從內心服從于法律的規定和良心,只要法官還要一直聽命于單位領導以及上級法院的指示或者暗示,那么,就沒有真正的審判獨立可言,也就難以保證司法公正。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辦案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不少案件,他們自己作不了主,自己不敢決定,也沒有權力決定,如果自己決定不了,就請示庭長,庭長決定不了,就請示副院長,副院長決定不了,就請示院長,院長決定不了,就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決定不了,就請示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決定不了,就請示上上級法院,直至請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決定不了……其間,各種法外力量還會介入案件的裁判,一個法律范圍內可以解決的案件,由于有各種法外力量和因素的介入,就變得撲朔迷離,甚至變得敏感起來,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當事人往往都不知道該案件最終的結果是什么,這就嚴重影響了法律的確定性和法治的可預期性。如果上述這些決定剛好是正確的,那么,大家都沒有責任,萬事吉大,但如果很不幸,上述的各種決定都錯了,由于判決書上明明白白寫著某幾個法官的大名,最終他們又要為不是由自己決定的后果承擔某種責任,從而導致法官的權力與責任嚴重不相稱,這對于這些法官是嚴重的不公平。
  目前,中央政法委已經明確表示,不參與具體案件的審理,最高法院也明確表示,今后公檢法三家不準“聯合辦案”,這就為法院和法官的獨立辦案營造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空間,法院、法官權力有多大,就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這就會使得法院、法官會非常慎重地行使手中的裁判權力,司法裁判就會慢慢趨向公正,法院慢慢地就會樹立起自己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就漸漸地成為一個值得老百姓信賴的地方,讓他們感到生活有一個希望和盼頭,讓他們意識到,在這個世界上,不管生活有多艱難,這個社會上總有一個可以講道理,可以伸張正義的地方,這樣所有的糾紛、矛盾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涌向法院,通過公正的司法來化解和消化,這不僅可以有效減輕執政黨和政府治理社會的壓力,還可以有效化解社會上的各種矛盾和紛爭。久而久之,我國的司法運作就會慢慢進入一個良性循環系統,司法越公正,法院就越有公信力,就越值得老百姓信賴。相反,這個社會就會慢慢走向紊亂,變成大家只相信關系力量,不相信法律,這個社會就會淪為只按照“叢林法則”運行的自然社會和野蠻社會,這個國家和民族就難以走出“弱肉強食”的歷史怪圈。

來源:《法制日報》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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