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6月石家莊兒童福利院首開“棄嬰島”的先例以來,我國已有10個省區市建成25個“棄嬰島”。民政部曾下發文件,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棄嬰島”試點工作。這一做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與刑法懲處棄嬰犯罪并行不悖。然而,廣州市社會福利院的“棄嬰島”從今年1月28日開始試點,到3月16日暫停,其間共接收262名棄嬰,這個數字著實讓認為“棄嬰島”變相助長了棄嬰行為的觀點增強了幾分說服力。
“棄嬰島”,也稱為“嬰兒安全島”或者“棄嬰安全島”,美國稱為“Safe Haven”(嬰兒避難所),德國稱為“Babyklappe或者Babywiege”(嬰兒箱),而日本則稱為“こうのとりのゆりかご”(鸛的搖籃)。我國效仿發達國家的做法,在部分城市進行設置“棄嬰島”的試點,從起初就存在不同看法,而廣州“棄嬰島”的暫停,再度引發了圍繞“棄嬰島”的合法性及其存廢的熱議。
其實,“棄嬰島”的問題,在發達國家也一直備受爭議。德國和日本都是在贊否兩論的夾縫中推進的。德國強調僅從“處理已經被遺棄的嬰兒”的角度來支持善后工作,在2000年至2010年5月間,共收容了278名棄嬰;日本熊本市內醫院首設“鸛的搖籃”,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運營6個月收容了8名棄嬰。將設置“棄嬰島”本身的合法性擱置起來,基于“生命至上、兒童權益優先”的原則推開試點,其他的法益都可以接下來慢慢討論。可是,對于一種制度,不解決其合法性,往往也就難以實現其可持續性。從以上數字可以看出,我國廣州試點一個半月所接收的棄嬰人數,幾乎與德國10多年所收容棄嬰人數持平,而日本6個月才收容8名棄嬰,這種巨大差異,或許也是我國“棄嬰島”試點受挫的直接原因。
在設置“棄嬰島”方面,美國所走出的法律規制路徑值得借鑒。1999年德克薩斯州首次設置嬰兒避難所,便制定《嬰兒避難所法》(Safe Haven Law)。該法規定,對于將新生兒遺棄在“嬰兒避難所”的棄嬰行為予以免責,其宗旨在于更加確實地保障新生兒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這種做法,將應受懲罰的棄嬰和免責的棄嬰明確劃界,以州為單位次第推開,可以在保全棄嬰權益的同時,解決倫理道德方面的諸多爭議。
通過設置“棄嬰島”,本可以期待為被遺棄嬰兒提供獲得救助的機會,保護、延長他(她)們的生命,為其實現未成年人保護法所保障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可是,廣州試點的“短命”,恰好為設置“棄嬰島”的反對者提供了論據。誠如論者所言,遺棄生命,是法律不能容忍的犯罪行為;遺棄骨肉,是絕對的人倫悲劇。在現代法治國家,對一般權益的侵犯都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侵益保留論),更何況是對嬰兒的遺棄呢!從目前我國相關法規范來看,設置“棄嬰島”,在客觀上對可能構成刑法所嚴禁的遺棄罪之結果予以承認、支援,而且對遺棄者免予追責,要得出“與刑法懲處棄嬰犯罪并行不悖”的結論并得到普遍認可,其實并非易事。
棄嬰,既然已經成為一種無法回避的嚴峻的社會現象,那么,就應當致力于改變遺棄的結果。政府應當正視這種現象,為被遺棄嬰兒提供盡可能的救助。一方面要盡可能做好母嬰保健法所保障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技術鑒定和相關服務工作,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從源頭上預防、抑制棄嬰情形發生;另一方面要認識到棄嬰原因的復雜多樣性,將為此提供最大限度的救助保障確立為政府的法定職責。既然設置“棄嬰島”及其試點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那么,就應當努力推進相關立法,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撐。
來源:《檢察日報》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