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秋末冬初,我第二次來到臺灣。第一次是2006年底應東吳大學法學院的邀請給其研究生講刑事證據法。這次是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的邀請,進行學術交流。在一個月的時間內,我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參加了“新時代刑事證據法的學術與實踐對話”研討會和“民事訴訟中證明概念”研討會,參加了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與紐約大學美亞法研究所聯合舉辦的“邁向法治”研討會,還給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的學生做了“法學與文學”的演講,并應邀到臺灣的中央警察大學、真理大學、銘傳大學和冤獄平反協會就中國大陸地區的刑事錯案和司法制度等問題做了演講。
在臺期間,我與當地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也進行了交流,并且到法院旁聽過審判,包括到士林地方法院旁聽“第七次人民觀審案件模擬法庭”的審判和到臺灣“最高法院”旁聽一起死刑案件的三審法庭辯論。在“最高法院”旁聽審判之后,我還拜會了楊鼎章院長,當時在座者還有“最高法院”的刑庭庭長石木欣(后來升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和民庭資深法官沈方維。(見合影照片)楊院長在交談中向我介紹了臺灣地區試行人民觀審制度的一些情況。
臺灣“司法院”于2012年開始試行人民觀審制度,公布了《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該《草案》稱,試行人民觀審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及信賴”。人民觀審的基本做法是在特定的重罪案件審理之前從一般公民中隨機抽選觀審員參與審判。觀審員在法庭上見證法官主持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人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作證、被害人出庭陳述等活動,在庭審過程中享有請求法官代為詢(訊)問證人、鑒定人、被告人的“間接發問權”,在庭審結束后享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不享有表決權,但若觀審員之多數意見與法官不同,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臺灣“司法院”選定士林和嘉義兩個地方法院為試點。二者一北一南,一城一鄉,都具有代表性。其中,士林地方法院位于臺北市,一般被簡稱為士林地院或士院,與同在臺北地區的臺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合稱為“北三院”。士林地院是臺灣地區司法改革的先鋒法院。例如,該院于2000年被司法院指定為率先試行“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制度的兩所法院之一,同年6月又成為最早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制度的兩所法院之一。
11月21日上午,我去士林地院旁聽了“第七次人民觀審案件模擬法庭”的審判。那是一間大法庭。正面是法官席,一排九個座位,中間是審判長,兩邊各坐有一名法官和三名觀審員。法官席后面的兩個屋角處還各坐有一名“備位觀審員”。(見法庭平面圖照片)據介紹,這八位觀審員是前一日當庭在地方里長推選的五十名候選人中隨機選任的。這八位觀審員是六女二男。據我觀察,其中一人三十多歲,四人四十多歲,三人五十多歲。三位法官(審判長法官、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則都是女性。法官席下面的左側是辯護席,右側是公訴席。三位檢察官是兩女一男,三位辯護律師是兩男一女。
這是一起涉嫌縱火案。被告人陳某某因患有糖尿病和夫妻感情失和,于2009年11月9日在臺北市內湖區的住宅中與妻子李某某發生爭吵,遂在地下室中將購買的約15公升汽油潑灑在自己的身上和地面上,手持打火機欲點燃,后經李某某及時勸阻安撫才放下打火機。警方接到報案后趕赴現場,查獲陳某某及打火機和裝有殘余汽油的塑料桶等物證。本案的主要爭點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由于這是模擬審判,所以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都由法院的工作人員串演。
審判于上午九點半開始。書記官朗讀案由之后,審判長主持審判,先讓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再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等事項,再確認辯護方的答辯要旨。然后,控辯雙方進行了開審陳述。審判長曉諭本案爭點之后,開始證據調查,首先讓控辯雙方詢問證人(被害人)李某某,然后再詢問被告人陳某某,并就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按照預定方案,證據調查之后先由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及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然后再調查量刑資料并由雙方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論。法庭辯論終結之后,法官和觀審員退庭,到法官研究室進行評議。
根據“司法院”的指示,這次模擬審判由六名觀審員和三名法官共同就定罪量刑問題進行評議并表決。士林地院已經分別就定罪和量刑的問題為每一位觀審員制作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評議意見書”,在討論評議的基礎上讓觀審員分別填寫選項,然后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計算表決結果。在宣判之后還要就這次模擬審判聽取專家評論并進行研討。由于我那天下午另有活動,所以未能全程參與。不過,我后來又有機會聽士林地院院長介紹相關情況。
1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的資深刑事法官陳佑治先生(現已退休,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邀請我和妻子到貓空山上的農家樓小酌并觀賞夜景。同餐者還有高等法院刑事庭的孫慧琳法官、士林地方法院的吳景源院長(后升任花蓮高等法院院長)和臺南地方法院的林勤純院長(后調任桃園地方法院院長)。席間,吳院長向我介紹了士林地院組織人民觀審案件模擬法庭的經驗。士林地院一共做了七次模擬審判。第一次請的觀審員都是法院的行政后勤員工,遭人質疑,理由是這些人經常接觸法律事務,不具有民眾的代表性。第二次改請當地政府的工作人員,又遭人質疑,理由是這些人的受教育水平偏高,也不能代表普通民眾。于是從第三次開始,由地方里長推薦,共有三百多名候選人,然后再隨機抽選五十人參加庭選。庭選有控辯雙方參與,但不向公眾開放,也取隨機方式。前六次模擬審判都是讓觀審員單獨評議,然后把意見交給法官,僅供參考。第七次改為觀審員與法官共同評議,但是讓觀審員先發表意見,法官后發表意見,然后再一起表決。每次模擬審判之后,法院還讓觀審員分表填寫調查表,表達個人的感想和意見。有的觀審員寫道,以前認為案件的裁判很簡單,參加觀審之后才知曉裁判之難。
聽了吳院長的話,在座的幾位法官都表示認同。我簡單介紹了大陸地區陪審制度的狀況,然后說,民眾代表參與法庭審判的優勢主要在于事實認定,而不在于適用法律,因此人民參審的案件最好是以事實爭議為主要爭點的案件。但是在這起觀審案件中,主要爭點是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這其實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在這樣的問題上,觀審員很難做出獨立的判斷,因而很容易接受法官的引導。有在座者表示贊同。還有在座者說,臺灣的法律學者對于這種人民觀審制也是有褒有貶,莫衷一是。此時,窗外的雨聲打斷了我們的談話。
臺北的冬雨是時來時往,時急時緩。在雨霧的夜幕中,那高聳的臺北101大樓的身影顯得更加朦朧了。
(本文發表于2014年第1期《法學家茶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