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行政法學界的“大年”,頭等大事就是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學者們忙著公車上書。除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專家論證會外,許多法學院也紛紛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專家建議稿,張羅了多場研討會,鄭重提交了各種各樣的設計。學者們太想塞入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的行政訴訟”了。
當下的行政訴訟似乎就像一池塘沉寂的死水,“案件受不進來、審不動、執行不了”。撲面而來的改革建議,紛若亂絲。我總覺得,像現在這樣四處出擊,全面用力,只會吹皺一池秋水,最多將水攪渾,冒出幾個氣泡,讓我們更加看不清問題的關隘,池水也不會鮮活涌動。
在我看來,第一,“案件受不進來”,只是部分案件被擋在法院門外,“審不動”,也只是部分案件受干擾大,絕非全部。否則,就是歷史虛無主義,無視市縣法院是能夠解決一些行政糾紛的事實。第二,在當前的行政問責風暴和網絡監督下,明目張膽地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極少。第三,“案件受不進、審不動”,互為表里,審不動,就不受理、假受理。所以,要讓當事人找得到審得動的法院。
因此,我認為,行政訴訟法最應該修改的是管轄。疏浚了這個關隘,其他即使不改,也是本次修法的巨大勝利。公正的管轄決定了公正的判決。只要能夠讓當事人選到一個他信服的管轄法院,就容易接受法院判決,案了事了。司法也能夠對行政機關產生真正的壓力,促進依法行政。
很多學者開出的藥方是“提級管轄”,一審案件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好處是“司法體制變動較小、成本較低,也比較容易收到成效”。但在我看來,也有兩個副作用。一個是要費心安置從區縣法院行政庭裁撤下來的法官,尤其是庭長、副庭長。當然,這個問題相對好解決,也有變通辦法,就是設計巡回法庭,或者把他們都收編到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另外一個就是,仍然無法根治“立不了、審不動”的問題,例如,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實際上是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議,或者行政機關事先向市委、市政府請示過、得到認可同意,以及市縣法院受到的其他有形、無形干預。比如,我就曾遇到過一個案子,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是合法的,但原告的親弟弟是地級市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縣法院就不敢判了。這些案子拿到中級法院,估計很難審動,只會白白浪費一次訴訟機會,遲延救濟。
還有一種建議是“跨行政區劃建立行政法院體系,并建構新的、可以充分保證行政審判獨立的機制”。這個方案動靜大,也有法國地方行政法院的樣本可循,但究竟能否徹底解決上述問題,我依舊懷疑。
在我國的社會傳統和社會結構之下,法院的人事權、財權獨立,不見得法官就能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法院可以不睬輻射的縣市,但對坐落的地方,還不敢不睬。法院大樓要擴建,法官子女要上學,法院車輛要出入,這就會與當地行政機關產生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些聯系就可能編織成一張籠住法院的蜘蛛網,讓行政法院在審理牽涉這些行政機關的案件時,投鼠忌器,束手束腳。這又回到了當下問題的原點。
我覺得,要根治這些問題,不用大動干戈,只需賦予相對人選擇法院的權利。這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它必然能夠撥動管轄調整。這不同于現在的指定管轄,那是法院主導的,不是必然發生的。我參加過不少專家論證,尤怕看到當事人對管轄不公的無奈表情,呆滯的目光。想改變管轄就得費九牛二虎之力,找關系、托人情。
我的設想是,行政訴訟管轄保持現有格局不動,因為有些行政案件在區縣法院是可以解決的,當事人也接受。但是,應當增加規定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有初步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是奉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之命行事,或者的確存在干擾公正審判的因素,就應當允許其徑至省高院,要求改變管轄。省高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決定,要么自己管轄,要么指定到地域不比鄰、當事人也接受的其他中級法院管轄。如果省高院推諉不決,或者當事人對重新指定的管轄不滿,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這樣選定的法院,在地理上遠離了案發地,法院的業務和法官的生活也擺脫了牽扯,審起案來就能心無旁騖,落下法槌也擲地有聲,法官的心思就可以專注于法律問題,也就沒有什么審不動的案件了。
來源:《人民日報》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