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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法官關系的“民國范兒”
發布日期:2014-02-24  來源:法律博客  作者:老馬識途

這兩年社會上出現了一批所謂的“死磕派”律師,哪里有他們認為不公的案子就組團撲向哪里,先是在微博上公布案件的“真相”,用家屬的悲情煽情,有疑似刑訊逼供證據的再配上讓人恐怖的照片,然后律師在網上曬一下自己出發前的狀況,有機票或高鐵票為證,有的律師還會發一條如果我如何了的話就請大家如何的疑似遺書,大有慷慨赴死之狀。接下來就是到達目的地以后的活動,在要死磕之地的公安局或檢察院或法院門口拉個橫幅或靜坐絕食,大造聲勢。當然律師的這種“死磕精神”,并非針對對方當事人的律師或是刑事案件的公訴人,更多的是針對法院和法官。當他們把自己綁上道義或正義戰車的時候,法院或法官就成了假想的非正義的一方,一旦律師的辯護理由未被采納,沒有依自己一方的預期進行判決,法院或法官很有可能就成為被筆伐或譴責的對象,到最后很可能就是二審法院以改判或發回重審為終局,死磕派也才有可能鳴金收兵。律師希望通過“死磕”法官,“磕”出一個法治中國來,這多少反映出我們這個時代律師的悲壯和法治的荒誕。本來都屬于“法律共同體”,都同樣服務于司法正義的事業,律師和法官為什么把關系鬧的這么僵呢?

站在不同的立場,法官會怒斥一些律師的“無良”,律師會譴責一些法官的枉法和弄權不過,究其實,很顯然,當下的司法環境絕不可能是幾個人或某一類人造成的,所有吃法律飯的人都難逃干系,每一類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貢獻”,單純地指責律師或法官,都有片面之嫌。

最近幾年,人們喜歡談“民國范兒”。其時,法律界的“范兒”也挺“民國”的,法官廉潔自好,律師則克盡職責,在某些方面“共同”推動者傳統法制的轉型與進步,可以說,在民初那段日子里,法官與律師是“君子之交”的關系,這從《曹汝霖一生之回憶》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曹汝霖是誰?熟悉中國近現代史的人沒有不知道這個“賣國賊”的,五四運動時燒的趙家樓就是他家的。我們對于賣國賊的曹汝霖的熟悉程度,遠甚于作為民國時期領第一號律師證的曹汝霖。說起來,五四時期的三個所謂“賣國賊”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都是法律人,這點倒是頗讓人圈兒里汗顏的。不過,在章宗祥做民初大理院院長、曹汝霖做律師期間,他們的作為可是值得人欽佩的。

在袁世凱執掌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后,曹汝霖最后并未成為閣臣,為生計計,曾留學日本學習法律的他,真正地“學以致用”,在司法不成立,制頒律師條例之后,曹汝霖申請領取了律師證書,而且是中華民國第一號律師證,他的事務所就設在家里。當時在大理院、高等法院或地方審判廳中的好多法官,甚至包括大理院院長章宗祥大多是他的同學。如果在今天,很多當律師的在接案子的時候都會告訴當事人,說檢察院、法院系統有很多都是我的同學,甚至某院長曾經是“我睡在上鋪的兄弟”,打官司可謂勝算在握。而做了律師的曹汝霖,卻自覺地與這些法官同學或朋友保持一定的距離。“時法官與我同學的不少,向來往還甚稔,因余為律師,為避嫌起見,與余戟門、林行規、姚次之(姚震)、張棣生平素極熟之友人等,絕少往來,即仲和(既章宗祥,時任大理院院長)亦少見,見亦決不談訟事。”曹汝霖對當時的法官評價極高,“當時法官真是廉潔自好,對于訟案,慎重審理,散值后猶攜案卷回家工作,可當得起清慎勤三字。各省法官亦蔚成風氣,絕不聞有受賄情事。此種風格,直維持到北方政府終結為止。”做律師的對法官做如此之高的評價,當然不可能發生律師“死磕”法官之事。而律師自覺地與法官保持距離,實體現其較高的職業素養和修為。

據其介紹,曹汝霖打官司打出名聲,是在一死刑案的辯護之后。在一個一審判死罪、二審維持原判,后又上告到大理院的案件中(北洋政府時期實行四級三審制),曹汝霖為上訴人辯護。曹汝霖并沒有因“我的同學”是院長就要求辦人情案,而是“根據律無明文規定不能判罪為理由”進行辯護,其結果是原判撤銷,改判為無罪,“于是被告全家老小,到我事務處叩頭致謝,感激涕零,謂因家貧,只送些土產表示謝意。”當事人的口碑就是最好的宣傳廣告,于是“區區之名,不脛而走,從此門庭若市。”律師的辯護也是在服從法律規則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尋求“法”外的途徑,這才是真正的法律人之所為。

關于律師與法官之間的良性互動,共同推進法律的轉型與進步,也可從曹汝霖所舉的例子中看出。他說又一次去保定出庭,旁聽席上座無虛席,大多為保定法政學堂學生(其實法律在上個世紀初的十年二十年間也是很“熱”的),回到旅館時還張燈結彩,大書歡迎曹大律師(在那時候的大腕兒吧)。飯后有鄉民找他伸冤,那時候的老百姓其實分不清律師是做什么的,以為就是古代的青天大老爺。案件時鄉民有關爭田土界限或收成的,這符合清末的錢債戶婚田土這些“細事”,相當于我們今天的民事案件。鄉民們認為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得不公平,“我們正在農忙時候,沒工夫去高等法院上訴,等到農忙完了,上省到高等法院遞呈子,掛牌出來,都被批駁,說上訴過期,不準上訴了,您說冤不冤?只好求大律師到京為我們想法伸冤。我想農民沒有法律知識,跟他們將過期不能上訴的律文他們也不會明白,之安慰他們,等我到京想法子,但告他們,我不是法官,準不準也沒有把握,如果不能達到目的,要請你們原諒。”這是典型的法文化從傳統向現代轉型期出現的事例。從宋代開始出現“務限法”,到明清時期的“農忙止訟”,都不允許人們在農忙時打有關戶婚田土錢債等“細事”的民事官司,所以按照西方“審限”制定的上訴期限,鄉民自然不懂也不當回事,這種情事可不是愚昧和法制意識淡薄所能解釋的。對此,曹汝霖并未嘲笑鄉民的愚鈍,而是考慮到這種情況的普遍性,積極地尋求補救之道,“于是向仲和建議,鄉民不懂法律,應該想一想變通辦法,在法官宣讀判詞后,既高聲向當事人說,你們如果不服,應在法定期內上訴,過了二十天期,即不能上訴。在此當堂聲明不服,亦可記錄下來,算已上訴,再補遞呈子。后大理院照此辦法通令各級法院一律照辦。”這時,曹汝霖和章宗祥院長的關系發揮了作用,但這種作用是正面的,誰又能說他們是利用同學關系呢。相反,律師能想當事人所想,法院法官能從善如流,也是民初民人之福,法治之福!

別以為只有我們今天才有律師對自身職守的堅持,其時的曹汝霖也對此有真理解。當袁世凱對律師職業表示了自己“律師等于以前的訟師”的偏見后,曹汝霖給這位大總統“普法”,“律師與訟師,絕對不同,律師根據法律,保障人權,訟師則歪曲事實,于中取利。”和北洋政府大總統談律師的職責是保障人權,這才是真正的“智囊”!

當然,曹汝霖在回憶錄中只是記錄了自己作律師時的一些事情,并不能代表整個民國時期的情況,難免有以偏概全之感。不過它至少反映了當時民國司法環境的一個側面。轉型時期的社會,能有那樣的律師和那樣的法官,也是頗為難得的。我也常常思考其原因,可能有兩點吧:一是這些人都多少受過傳統教育,傳統士大夫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精神還在影響著他們;另外,他們剛剛從西方引進了司法獨立、律師制度等,要學習嘛,就得從里到外、從內容到形式都學的像才行。不像我們今天,動不動就以不合國情為借口,拒絕那些可能的好東西,本來的糟粕卻被我餓們名之為“人情社會”的遺產而不自覺地保留下來。今天,除了死磕的律師外,以人情或所謂的民意來影響司法,其實也是司法之害。

律師和法官不是天敵,應該是“法治共同體”的守望者。如果大家都逐漸地回歸理性,以遵守規則為底線,法治的進步在當下即可看得見!

來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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