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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是如何被典型的
發布日期:2014-02-27  來源:《法制日報》2014年2月26日  作者:張 訓

“典型”的詞義本屬中性,但在異化的語境下,它完全可以沾染上貶損之意,所以“典型”了未必是好事。就司法案件而言,雖然它被典型化之后,可能一時間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一陣子成為學者們著書立說的“典范”,甚至機緣巧合之下有可能上升到成為啟動某部法律出臺、開啟某項司法制度設置的“標桿”,但是對典型司法案件的當事人、利益相關人甚至司法本身而言,有時候事件被典型化,也許意味著其厄運的序幕才剛剛開啟。需要追問的是,這其中,誰是始作俑者和漁利者,民意還是媒體?誰被操縱并成為最終受害者,當事人還是司法本身?
  不可否認,民意的交流與散播成為界分人與動物的標志性行為,當人類遭受整體性災難或遇到蔓延性心理恐慌時,往往可以借助這種特質以度過危機。僅就民意對司法現代化的促進而言,公眾對司法事件背后的違規操作所表達的“民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減少司法腐敗、促進司法正義的監督作用。但民意“口口相授”的傳播方式和語言載體本身的流質性,很容易致使民意的洪流沖破理性的堤壩。正如麥迪遜的告誡,“即使所有的雅典公民都是蘇格拉底,每次雅典會議的成員依然會是一群暴徒。”
  “跟風”就是民意失范的最好注腳。對一具體司法案件而言,民意的失范在案件被典型化過程中“功不可沒”。民意的反復無常、不講邏輯也令人糾結。民意雖不可違,但民意有時令人不寒而栗!不可否認,人性的深處定然有一根善良的琴弦,一經撩撥宛若春風習習;亦無法否認,人性的暗角也蟄伏著惡的巨魔,如柏楊所言,“靠巨魔提高不了道德”,巨魔只能吞噬道德。因而,在民意的洪流中必然凝結著一股潛藏人性丑陋的惡源!皣^起哄”、“喊打過街老鼠”、“痛打落水狗”,一如殺紅眼的刀客,逮誰是誰。在一些典型司法案件中,當事人自然是口誅筆伐的對象,律師、證人、發表意見的學者都可能成為謾罵的對象。
  何況,“民意”發揮最大功效所依賴的手段——“輿論”亦為虎作倀。正如學者所言,“輿論”這個詞本身可能被公認為最危險的罪惡的代名詞。人們可能借助習慣和聯想教會自己去懷疑那些在他們不動腦筋的情況下莫名其妙地鉆進他們頭腦里的傾向和信念,而這些傾向和信念只要其來源未被追究,任何一個被雇用來制造的聰明的組織者都能制造。
  這就預示著民意在一開始就可能偏離了中立的軌道,因為無法要求每個人都能整齊劃一。對于司法案件的評判,必然包含著評論者的個人立場,而搶得“沙發”的評論總能以各種方式影響后來者,但卻阻止不了被后來者不斷篡改,從而使得匯集起來的民意在一開始就可能偏離了方向。
  民意的失范幾乎成為一種常態,網絡的“保護色”所招致的“言論無節制”則加劇了這種趨勢。心態各異的網民遁形于千里之外發表著各種無需負責也無法深究的言論,或激越、或思辨、或憤慨、或悲憫,自由且散漫地張揚自己的個性。當然,在互聯網時代,這些言論可能會最終提煉出大眾話語并通過它占據話語霸權。民意的權威,被肢解和重構,一股股匯集起來,發起一次次的沖鋒,成為了勢不可擋的鐵流,沖刷著一個個被典型的司法個案,滌蕩著牽涉其中的每個人。在強悍的視聽沖擊面前再透徹的說理也往往顯得蹩腳。面對攜雷霆之勢的民意洪流,主審的法官能否做到兩耳不聞庭外事,一心只在判決書?能否一如有人期盼的那樣,法律的歸法律,民意的歸民意?
  而至于媒體,現代社會,其更多時候以正面形象示人。主流媒體既是社會公信力的代表,也是民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時成為人們鞭撻丑陋、伸張正義、獲得救濟的較為妥當的便捷途徑。通過網絡、電視瀏覽天下大事幾乎成為當下人們的生活常態。
  不過,這也恰好為媒體報道的事件由“老鼠變大象”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采用奇巧的語體、新異的構思包括“小蔥變大樹”的“雜耍”都是媒體吸引人們眼球的“技巧”。這尚且在其遵守德行和行規的情形下,倘若一些無端或者不良媒體添枝加葉故意渲染,斷章取義刻意歪曲,或者制造噱頭引導事件升級,這些都可能會使事態變得更加撲朔迷離、真假莫辨。
  對于司法事件,媒體的推波助瀾和影響力總是令人印象深刻。比如,“南京彭宇案”后,中國的土地上又雨后春筍般地冒出“彭宇案”的“重慶版”、“鄭州版”、“廣州版”。一時間,“扶不扶”成為熱門話題。到底是誰搞壞了世道人心?與其說是司法,不如說是媒體選擇性報道惹的禍。
  雖然這種說辭有些偏激,但卻提醒人們在參與評論社會事件的時候,一定要先叩問自己的良心!拔覀儜穯柪硇院土夹,從我們最內在的天性中發現正義的根本基礎!庇绕涫敲襟w,在企劃制造一個典型司法事件時,務必斟酌一下,目的是為司法制度樹立一個標桿,還是為人們對道德的衡量樹立一個標桿?
  對媒體而言,道德操守比職業操守更珍貴,媒體人在職業訓練之前,更應該進行公德心的培養,在對每一事件報道時,多一點良心的檢視。因為,“道德訴諸于人的良知”。還因為,從人類踏入文明世界以來,道德就成為這個世界的主宰,成為人類社會的一切文明的本源。更因為,道德的洪峰總是在不經意間被提起理性之閘,給人們帶來滅頂之災。
  除此之外,身為受害者的當事人和司法運作也可能對司法案件成為典型負有一定責任。如當事人或其利益相關人認為權益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救濟、哭訴無門之際,為攢積人氣、博取同情、引起有關部門注意,采取“上網”、“上墻”、“上樹”、“上電線桿”、“上高架橋”等吸引眼球的方式,從而點燃了司法案件成為典型的導火索。司法腐敗也是民意介入司法案件的最好由頭,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因為部分司法人員自身問題,引起司法悲劇的連鎖反應。

來源:《法制日報》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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