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歲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活動中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公款支付煙草消費開支。
要求領導干部在公共場所禁煙,這只是重申了作為普通公民的法律義務。但基于行政執法的現實困境,這樣的帶頭禁煙依然具有強烈的宣示效應。因為在執法過程中,領導干部構成了關鍵因素,既是各項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本身也是受到制度規范的守法者。這一行使權力的群體如何看待法律、如何對待執法行為,乃是法治生成的重要影響要素。
眾所周知,我國在控煙執法方面“欠賬”嚴重。早在十年前,中國就成為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簽約國,向國際社會作出了控煙的承諾;2011年原衛生部修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進行了明確規定,一些地方也出臺了控煙的法規制度。但是,一方面基于煙草的巨大利潤而影響了地方執法的決心,另一方面公共場所禁煙的執法本身也很難具體化操作,因而禁煙執法長期陷入“有禁不止”的困境。
導致禁煙執行難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也與領導干部的態度甚至作風相關。破除當前執法困境的一個突破口,不妨就從領導干部群體切入,通過自上而下的責任化安排,并通過自下而上的倒逼式監督,率先將官僚體系納入嚴格執法的鏈條中。這樣既能突破禁煙執法中最難克服的“堡壘”,從中確立執法的權威與底氣;又能通過領導干部帶頭守法,塑造移風易俗的良好環境氛圍;更重要的是,這種禁煙行動所引起的必然邏輯環節,便是加大對官員煙草腐敗的治理。
日常生活中,煙草往往成為拉關系、搞腐敗的“敲門磚”,“禮品煙”、“特供煙”、“高價煙”由此也層出不窮,“公款消費香煙”也相當普遍。官員吸煙現象的衍化,不僅帶來禁煙執法上的障礙,更隱含著刺激腐敗的極大危險。據調查,在江蘇省,公務員吸煙率高達33.6%。而且比其他職業群體相比,公務員不僅“抽煙多”也“抽得貴”。 在一種不良的官場文化中,煙草容易刺激官員畸形的消費心理,而這恰是腐敗的重要溫床。一些干部在煙越抽越貴的迷霧中自己慢慢也“飄飄然”,失去了公務員的本性與倫理,最終滑入貪腐的深淵。近年來,高檔煙背后隱藏的腐敗已經不是新鮮事,原南京市江寧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抽天價煙被輿論監督就是典型案例。
治腐需禁煙令式的微觀思維
當然,相對于公共場所禁煙而言,治理官員的煙草腐敗更難,因為它會隨著治理政策的加強而改頭換面、暗度陳倉。但不容低估的是,這種扭住現實問題治理腐敗的微觀思路,無疑值得期待。于改革背景下談論腐敗治理,中國需要的不再是理論與主義,而是問題與動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人稱剛剛過去的2013年,可謂公務員的“禁令之年”。一年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紀委等中央部門至少出臺了14部約束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行為的規定,涵蓋了他們工作生活的各方面。
從禁賀卡、禁月餅券、禁公款購鞭炮到公共場所禁煙,這些看似都是反腐倡廉的細枝末節,但恰恰是一種踐行制度的實際舉動。從制度運行的角度看,這些小事最終都指向公款消費、奢靡腐敗,都旨在激活法律制度的權威和效能。
以往很長一段時期,我們就腐敗治理談論更多的是宏大制度的架構,如何從體制和制度上設計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籠子,某種程度上也將腐敗高發歸結為制度不健全。這種唯制度論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容易讓人對現實中的問題缺乏敏感度,對制度執行中的規避現象缺乏應有的警惕。時至今日,在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下,我們真正缺乏的往往是針對一種現象、一種問題,逐個逐個解決的恒心與毅力。
其實,對于腐敗治理也好,針對法律實施也罷,當下踐行法治離不開這樣的微觀思維。禁煙令抑或是其他各種“緊箍咒”,本質上都是矯正失衡的官員職業倫理,導正現代法治政府對官員的規范性要求。而從行為規范上看,真正起到實效的正是類似針對性強的微觀治理方案。當然,這種方案雖然微觀,但必須是長期穩定且可持續性的,由此才能在官員心中確立恒久的制度化預期,才能養成奉公守法的行為習慣。如果每一個問題都能得到這般長效治理,那么看似是為治本贏得時間的治標之舉,實際上也構成了法治落地的一步步腳印。
來源:《法制晚報》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