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掛牌成立的英國最高法院,應該是當今世界最年輕的最高法院。英國是人類法治的故鄉。一個擁有幾百年法治傳統的古老國家,竟然遲至二十一世紀才建立自己的最高法院,委實令人納悶。
這所最年輕的最高法院到底是何等模樣?英國為何直到今日才革故鼎新,創建最高法院呢?帶著此等疑問,我走進了位于倫敦市中心的英國最高法院。
坐落在倫敦議會廣場西面的最高法院,毗鄰英國議會大廈和威斯敏斯特教堂等地標建筑,地處倫敦核心位置亦從側面反映其地位之重要。在2007年開始翻新以用 作最高法院駐地之前,這棟建筑以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聞名。它建成于1913年。因米德爾塞克斯郡議會和郡法院及刑事法院都曾在這里辦公,因而,此建筑與法律及司法的淵源頗深。這應該是它最終被選為英國最高法院所在地的一個背景原因。
最高法院大門兩邊各掛著一塊有機玻璃匾額,左邊一塊繪有最高法院院徽。院徽由圓形主體和戴在其上方的皇冠組成,后者乃英國系君主立憲政體之象征。圓形主體最里面,是由四種枝莖相連構成的圓形花朵圖案,它們分別代表著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裹著這圖案的是,一個希臘字母Ω,它同時寓意著公正和終局。在Ω圖形和最外圍圓圈之間是三個單詞THE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這個院徽就足以表明,這里就是最高法院。
右邊那塊玻璃匾額上繪制的,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會徽,會徽下面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大寫英文。這塊匾額意味著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亦在此辦公。
走進最高法院,經過機場標準的安檢程序后,就可以在里面隨意瀏覽了。
大樓地上有三層,每層都有一個法庭,全院就三個法庭。地下層是陳列室和咖啡館。一層的第三法庭同時也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辦公室。二層有個中等法庭,最大的法庭在三層。由于最高法院主要是法律審,不進行事實審,即不再對案件的任何事實問題予以重新審查,因而法庭里沒有證人席位。
法庭上法官席位和律師席位,是按半橢圓形排列,這樣便于法官與律師面對面交流。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像通常所見的那樣高高在上,而是與律師及旁聽人員處于同一水平線上,這應該是英國最高法院的創舉。此等開天辟地的橢圓形法庭布局,是否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加公正的判決尚有待論證,但法官與雙方律師空間位置上的平 等,無疑有利于律師在法庭辯論時發揮更加自如,而法官在律師面前亦可能會愈加冷靜謙卑。
最高法院有12位法官,但最大的法庭也僅有9個法官席位。這是因為普通案件一般只由5位法官聽審。碰到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庭審法官也僅僅增加到7位或 9位,且這種情況甚少出現。某個案件具體由哪些法官去裁判,由法院院長和副院長決定。最高法院有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現任院長是紐伯格勛爵(Lord Neuberger),副院長是黑爾夫人(Lady Hale)。黑爾夫人也是12位現任法官中唯一一位女性。
成為最高法院法官得先由一個獨立的遴選委員會推薦,最后經女王任命。根據“2005年憲法改革法案”第25條之規定,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必須有2年以上的 高級法官經歷或15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驗。同時,法官的任命還要考慮地域因素。畢竟,英國最高法院不是英格蘭最高法院。在英國各地都有執法經驗的人,獲得任命的概率要比其他人高些。
被女王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時,都要身穿鑲著金邊的特制黑色法袍,并在任命儀式上宣誓。與其他國家的法官宣誓有所不同的是,英國最高法院法官既有忠誠宣誓(the Oath of Allegiance),又有司法宣誓(the Judicial Oath)。前者是宣誓忠誠于英國王室及其繼承者,它正式規定于“1868年承諾誓言法案(the Promissory Oath Act 1868)”中。司法宣誓的主要內容有尊重法治,捍衛司法獨立,履行法官職責等。
最高法院的司法職責,主要是解釋和發展英國法律。它是全英國民事案件的最高審判機構,同時承擔除蘇格蘭之外的刑事案件的終審職能。通常一個案件審理兩天即可宣判,但也有少數案件需要四天甚至更長的時間。除民事刑事案件外,最高法院還裁判涉及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威爾士的權力下放事務(devolution issues)。但凡權力下放事務都牽動著英國的憲法制度架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前,權力下放事務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裁決。樞密院是英國君主的咨詢機構,作為其內設機關的司法委員會以往權力較大,但如今該委員會主要審理英國海外自治領和英聯邦成員國提交的爭議案件。它有權推翻案件發生地的低級法院的判決。當然,它還保留了部分英國國內事務的管轄權,比如有關獸醫懲戒或英國國教教區 重組之類的爭議糾紛。隨著最高法院的成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職能大大減弱,在英國司法體系中它已然無足輕重。
在最高法院成立之前,扮演最高法院角色的主要是上議院里的上訴委員會。此外,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也承擔著部分司法終審功能。幾百年來,這兩個機構作為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一直運作良好。英國法治的成熟及完善程度始終位居世界前列,上議院上訴委員會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功不可沒。為何到二十一世紀就改弦更張,廢除上 訴委員會,另建最高法院呢?
對英國來說,建立最高法院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憲法改革。推動這一改革的是布萊爾政府(1997年5月—2007年5月)。政府公文“憲法改革:為聯合王國創建最高法院”(發布于2003年7月),以六段的篇幅闡述了實施此等憲法改革的原因。
簡言之,其理由有三:
(1)無論是上議院上訴委員會還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其成員與議會和政府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身份跨界現象普遍。因而,很難說它們是完全獨立于立法機關和行政機構的司法部門,盡管它們在裁判案件時事實上的獨立性基本不受質疑;
(2)與議會在同一屋檐下的上訴委員會,其辦公條件局促,連常任上訴法官都不能擁有一間獨立的辦公室。而作為最高司法機構的上訴委員會“蝸居”于議會大廈之中,本身就有受制于立法機關之嫌疑,明顯給人留下不獨立的感觀;
(3)作為歐盟成員國,英國必須滿足“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有關司法獨立的規定。該規定對司法獨立的要求相當嚴格,不但不允許任何影響司法獨立之情形存在,就是連看上去有這種可能之情形亦務必消除。而上訴委員會里的上訴法官同時皆為上議院議員,對于此等看上去不獨立于立法機構的情形,英國政府理應消除 之。
面對此等無可置疑的理由,包括上議院在內的英國議會當然只能接受。經過近兩年的辯論,《2005年憲法改革法案》在議會兩院終獲通過。該法案的第三部分就設立最高法院事宜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廢除上議院的司法終審功能,新建一所最高法院,此等重大憲法改革在英國遭遇的阻力之大可想而知。因為它觸及到英國最根本的憲法原則即議會主權。所謂議會主權,實際上就是議會至高無上,它有超越行政和司法的最高權限。議會的立法不容司法部門審查,此乃議會主權的應有之義。為避免建立一個有權推翻議會立法的美 國式最高法院,當初甚至有英國憲法學家建議,最高法院的名字應該參照香港和其他地區,命名為“終審法院(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自2009年成立以來的司法實踐表明,最高法院并非是個常常挑戰議會立法權威的冒進法院。不像有人擔心的那樣,最高法院并未對議會主權構成直接的沖擊。它只不過是承接了原來屬于議會上院的司法權限。借用其首任院長菲利普斯勛爵(Lord Phillips)的話來說,最高法院使古老的英國邁出了權力分立的最后一步,司法權終于完全與立法和行政分立了。
值得注意的是,賦予最高法院裁決權力下放事務糾紛,又使得司法不能不卷入到立法與行政的紛爭中。因為涉及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權力下放事務,首先是立法問題,然后就是中央與地方的行政分權問題。把權力下放這種政治問題交給最高法院裁決,英國在建立最高法院的同時,完成了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在《論美國 的民主》中所說的,政治問題司法化。
除這種一步到位外,設立最高法院時英國還有多項超越時代的嶄新舉措。如最高法院的庭審有現場錄影,點擊其官網任何人都可以同步觀看庭審。在全世界的最高法院中,估計也只有英國最高法院允許同步錄影播放。又如在庭審時最高法院法官可以穿便裝,只有在特別莊重的場合如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法官才必須身披法袍。當 然,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超前措施,莫過于貫徹平等精神的最高法院橢圓形法庭布局。
素來以保守著稱的英國,一旦建立最高法院,就竟然勇于打破司法傳統慣例,同時創下多項司法革新之世界紀錄。“保守”這頂帽子扣在英國人頭上,如今真的合適嗎?
來源:《東方早報》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