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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什么要宣誓
發布日期:2014-01-28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1月24日  作者:鄭 重

宣誓儀式古已有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最早的宣誓儀式應該是起源于祭祀祖先和出兵打仗的儀式。在儀式上,宣誓者說出自己的信諾誓言,這些誓言往往被認為對個體內心具有極強的約束力,甚至有某種神秘力量在天理與法理之中監督兌現。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理司法,沒有專職的法官,自然也不存在法官宣誓儀式。嚴格說來,法官宣誓對我們來說是個舶來品。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官職責,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法官行為規范,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為民司法,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奮斗!”——初次擔任法官或重新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宣誓。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官宣誓儀式作出了明確的制度性安排,其效力及于全國各級法院所有法官。成為一名法官,是人生中值得銘記的事件。在這樣重大的人生節點、莊嚴時刻舉行宣誓儀式,宣告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的誓言,無疑將強化法官內心感受,增強法官的“職業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

但法官宣誓儀式的作用機理和價值意義并不止于此。無論是宗教的還是世俗的儀式(如受洗彌撒、剃度燒戒、成人儀式、結婚典禮、歸化入籍宣誓等),就像維持我們物質生活的食物一樣,是道德生活良性運轉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法官宣誓儀式的核心意義是社會和道德的:在社會層面重構了法官的職業倫理,在道德層面重塑了法官的個人情操。通過法官宣誓儀式,法官作為職業共同體才能得以鞏固并維持下去。因此,無論對法官個人還是社會法治,宣誓儀式都是極為重要的。

宣誓儀式能夠凝聚歷史,讓成長經歷升華為光榮與夢想。法官在全世界都是引人矚目的職業,因為他們所要處理的問題無不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必須具備較其他專業更扎實的文化素質,更寬厚的人文社會知識,更強的思維表達能力,更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更健康的心理狀態。而要達成這一目標,法官往往需要比常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積累。在美國,要想成為一名法官首先要獲得大學本科學位,而后進入法學院學習獲得法學學位,再通過律師執照考試,進行律師執業積累經驗,才可能在法官職位空缺時獲遴選資格。在我國,通過考錄途徑成為一名法官首先要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再通過中央或地方公務員筆試、面試后進入法院。法官法還規定了更為嚴苛的任職學歷條件及從業時間要求。從初入法律殿堂到成為名副其實的法官,其中所經歷的付出,是不言而喻的。通過宣誓儀式,法官成長經歷得以凝聚內化,在前輩、同仁、親友的見證下,過去的努力在儀式上得到了榮譽性確認,并隨之升華為精神財富和道德力量。這種情感的升華能增加法官的信心、勇氣、力量,也能促使法官自尊、自制、自持。

宣誓儀式能夠鞏固法治信仰,喚起職業共同體的道德力量。法治信仰是法官的職業理想,宣誓成為法官,意味著正式加入法律職業共同體,成為是非曲直的判斷者,公平正義的守護者。馬克思曾說:“對法官來說,在法律的帝國里面唯有法律才是法官的上級!背缟蟹、推動法治進步、實現公平正義應該是法官永恒的職業追求。但在日,嵥、具體甚至是重復的司法實踐中,法官應該如何來操持自己的信仰并使之持續不斷地轉化為現實呢?儀式正是特定社會群體定期鞏固自身信仰的手段,它通過一系列程式化的儀軌來強化法官內心的信念。在英美法國家,法官戴上假發后,無論是自我認知還是公眾期許,都不再把法官當成普通人,而成為了公平正義的化身,具有了“神圣化”的意味。一些看似“無意義”的程序、動作所組成的儀式,卻能將特定的道德力量加諸至個體內心之中。其意義就在于維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信仰,保證這些信仰不會從群體的記憶中淡化或消除。愛彌兒·涂爾干指出:“儀式的真正功能就是喚起崇拜者由道德力和道德信念構成的某種心靈狀態。”由特定的音樂(國歌)、道具(國旗、舞臺)、服裝(法袍)、姿勢(立正站姿)、動作(舉起右手,握拳過肩)、誓詞、見證人等一系列元素組成的法官宣誓儀式,構成了法官鞏固法治信仰的重要組成手段。宣誓儀式使參加者的內心傾向于興奮,易于感受到共同的情感。特別是通過集體言語和肢體行為將共同的情感表達出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聯系變得更為緊密,彼此的凝聚力、向心力也得到了增強。即便參加宣誓儀式的法官尚未意識到這種作用,在特定氛圍下,信仰已經通過特定的動作和儀軌潛移默化地輸送到了其心靈之中。

宣誓儀式能夠激發莊嚴情緒,提供勾連理想與現實的空間。作為正義之學、智慧之學、思辨之學,法學或多或少讓法官具有創造歷史、改寫歷史,至少是參與歷史的時代感和使命感。人文社會科學的教育背景則賦予了法官較強的思維聯想能力。法官在法學教育中接觸到的除了法律文本之外,大多是歷史上的偉大人物和歷史進程的重要時刻——無論是孔孟老莊、韓非管仲、朱熹王夫之,還是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或是羅馬法學家、英國大憲章、美國憲法,甚至是一些堪稱經典的案例。公平正義成為了法官心中充滿激情、憧憬的語詞表達。但法官的日常生活,包括職業生活,卻大多是平淡甚至平凡的。絕大部分法官一生也辦不了幾件名垂青史的大案。這種抵牾要求法官既要有理想主義情懷,又要有現實主義態度;既要有感性認識,又要有理性思維;既要富于激情,又要安于平淡。而法官宣誓儀式正是將這些要素勾連起來的重要載體。在宣誓儀式上(往往也只有在此),近乎神圣莊嚴的氛圍被營造出來,法官可以暢談法學理論、法律文化、法治精神,在宏大的話語體系中與先賢對話、與偉人交流。避開功利性的目的,法官宣誓儀式激發出法官對社會、歷史的莊嚴使命感、責任感,能夠長久地凝固在法官心中,成為辦好每一件具體案件的不竭動力。在一定程度上,重溫誓詞儀式即是對可能產生職業倦怠的法官再次喚起或鞏固這種情緒的需要。

德沃金有句名言:“法院是法治帝國的首都,而法律則是這個國家的國王。”法官宣誓儀式便是法官對“國王”宣告忠誠的儀式,它凝聚了法官的成長歷程,塑造了法官的法治信仰,激發了法官的莊嚴情緒。法官宣誓儀式不是簡單的形式程式,而是法治社會中構筑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共同體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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