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指一算,“字幕組”來到中國已逾十年。在維基百科里,字幕組被這樣定義:是指將原本無字幕的外語視頻配上字幕或對視頻已有的外語字幕進行翻譯的愛好者團體。是一種誕生于互聯網時代的新事物,屬于一種民間自發的個人團體組織。字幕組并不以營利為目的,愛好者們制作字幕只是因為自己對某部作品的喜愛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興趣,最早關注中國字幕組的外媒《紐約時報》還曾稱他們為:“打破文化屏蔽的人!
盡管,一直以來字幕組堅定地走在“網絡義工”的前行道路上,堅持著純公益的夢想。但不知何時,這些標榜“民間非盈利”的群體中開始出現“紅杏出墻者”。維基百科中對字幕組的定義也作出以下補充強調:并不排除有少數字幕組成員,為了個人利益,參與盜版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并不算侵權,但是,在網絡上公開傳播則構成了對原作品版權的侵犯,更為甚者,有些盜版制造者直接利用字幕組發布的資源制成盜版光盤販賣盈利。
隨著國內版權保護環境日趨成熟,字幕組憑借“公益分享”原則所獲得的“護身符”不斷遭遇攻擊,輿論開始著重關注這些文化“隱者”在網絡江湖中的觸法邊界。一邊是強烈的侵權指責,另一邊是無“原罪”之說,在紛擾之間,這些“布道者”終于體驗到行走江湖的真正風險。
他們如何超脫于法界爭議,成為真正打破文化藩籬的人,亦或就此擱淺“隱居”,在文化江湖中等待壽終正寢?
布道者:游走法律邊緣
日前,江蘇省江陰市法院知識產權庭針對一起字幕侵權官司作出了有罪判決。
據報道,精通6國語言的“外語才子”劉某從2007年開始,就將自己搜集的國外小眾文藝片進行翻譯,制作成字幕后刻制成光盤在淘寶上售賣。今年4月,劉某被江陰警方抓獲,警方從其家中當場查獲3600余張光盤,均被鑒定為侵權盜版音像光盤復制品。為此,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耐人尋味的是,劉某始終辯解稱,自己賣一張碟只要2.9元,“不是為了賺錢!
“把自己喜歡的東西分享給他人,看到網友感謝就會有成就感!边@種心理滿足感是大多數字幕組成員之所以選擇義務勞動的動力和內心寫照。
在記者采訪過程中,多家字幕組成員在談及上述案例時紛紛強調,字幕組的“公益性”應該是行業推崇底線,“不能進行謀利”。
人人影視字幕組負責人梁亮對此深有體會。他曾經抱怨外界說他利用字幕組賺錢,“有時候我很難過,甚至想過放棄,以此證明我們并非靠此謀生、謀利!
梁亮感慨說:“可能這個社會已經沒有人愿意不計回報地做事了,以至于我們都成為‘異類’!
“我們在推廣自己的字幕時,都會一再強調禁止商業用途!盩i“““組合吧字幕組成員小韓覺得,字幕組就像一個江湖,存在著激烈的競爭,“我們都知道其中的隱患和弊端,但為了吸引更多粉絲,只能硬著頭皮做,總會有一些僥幸心理。”
“如果自行翻譯的行為被勒令禁止,解散字幕組也是沒辦法的事情。”諸神字幕組的一名工作人員無奈回應記者的詢問。
依據規定,私下網絡傳播境外影視劇屬于違法。基于此,字幕組僅能以“學術交流”為名游走于法律邊緣。
臺灣學者胡綺珍在《中國字幕組與新自由主義工作原理》中作出如下分析:相較于美國、日本成熟的影視產業,中國起步晚、能力弱,無法制造出大量與之匹敵的作品,如此一來,官方無法提供充足、新鮮、有版權的外國翻譯影視作品,令消費市場長期處于饑餓狀態,因此,影視劇由美國、日本等“高地”流向中國“低地”。
違法邊界:風險在哪里
字幕組面臨的另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合法性。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德良認為,字幕組的違法邊界太過模糊,“公益分享”行為容易陷入侵權爭議。
大多數業內人士認為,國內字幕組在制作字幕前后一般都會附上“免責聲明”,表明“只用于交流學習不作商業用途”的態度。
目前執教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的知識產權律師王巖云認為,免責聲明只能說明字幕組成員有版權意識,并不能免除字幕組在版權糾紛中的責任!凹词棺帜唤M本意是出于公益分享,但其將文件上傳網絡時,就無法控制后續傳播的使用范圍,實際上是對版權的侵害!
在劉德良看來,免責聲明是最無意義的做法,“它只是一種單方行為,無法隱去侵權風險!
那么,依此推論,這些基于興趣的“布道者”將外文字幕翻譯后并上傳網絡,會觸及哪些法律?
劉德良分析指出,從刑法上講,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犯罪都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不是基于營利,只是單純地翻譯字幕,因為缺少侵犯他人著作權罪的主觀要件,不宜被認定有罪。
不過,劉德良同時表示,字幕組將字幕文件上傳到網絡上,侵權方通過影視作品吸引受眾,并獲取廣告收益,這會導致版權人商業價值受損,權利無法實現,因此有了侵權之實。
再回到前述案例中,承辦法官曾表示,劉某如果是“自己翻譯自己看不售賣”,自然沒有問題。其實,問題的關鍵不僅在于“售賣”,還在于是否“自己看”。
如此一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也因此浮出水面。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款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過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字幕組如果沒有獲得版權方的授權,公開分享影片內容的行為就很難引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作為免責的理由,特別是部分影片中還有字幕組添加的廣告,這勢必構成了侵權行為。
王巖云則表示,從源頭上看,字幕組(公益性)基本沒有“原罪”,簡單地指責字幕組侵權是不妥的!白帜唤M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知識產權的公共性,為知識共享作出了貢獻,并且沒有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事實上,2009年4月出臺的《廣電總局關于加強互聯網視聽節目內容管理的通知》也對此作出規定:“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境內外電影片、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境內外電視劇、未取得《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的境內外動畫片以及未取得《理論文獻影視片播映許可證》的理論文獻影視片,一律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播!
在王巖云看來,字幕組是否侵權,不應機械地將未經授權的使用一概推定為侵權,而應看使用是否確實侵犯了“財產權益”。他舉例稱,美國版權法對于認定版權侵權總結了“四要素說”:1.使用作品的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質;3.使用作品的程度(數量和質量);4.對被使用作品的影響。
“第4個要素是最重要的一個,也就是說,倘若字幕組對于享有版權的國外影視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具有‘正向’影響的話(非不利影響),無形中幫助其開拓了客戶群體和市場!蓖鯉r云強調認為,正是基于這一原因,版權人對字幕組采取了“寬容”的態度。
“版權是一種私權,如何行使,怎樣追究均出自權利人自我選擇。”劉德良為此表示,知識分享的前提是不侵犯版權,不能因為分享讓權利人的版權落空。
劉德良接著坦言,互聯網時代的版權保護要建立新思路,不能“舊瓶裝新水”。
“國內版權保護借鑒的是美國“避風港”原則,這種保護方式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互聯網侵權問題。”基于此,劉德良呼吁應建立版權保護的“分享模式”。他的思路是:網友分享作品——分享平臺通過廣告等方式獲利——部分利益劃歸版權方。
“這種分享模式能更直接地解決侵權問題,版權人也不用費時費力追究個別網友的侵權責任,也因此摒棄掉不合時宜的‘避風港原則’和規避‘合理使用范圍太寬泛’等弊端!眲⒌铝冀ㄗh,可以將翻譯影視字幕這一行為納入法定許可范圍,只要分享平臺上有權利人的作品,就需要劃分一定的費用給版權方,獲利多少作出適當規定即可,以此來構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字幕組:未來何去何從
毫無疑問的是,字幕組的翻譯行為屬于著作的衍生作品,需要版權方給予授權。據了解,目前暫未發現字幕組被訴案例,有業內專家分析指出,為了更好地保障字幕翻譯人員自身的合法權益,字幕組成員應該從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那里取得授權,讓相關翻譯作品“轉正”。
這種轉變并非易事。多位字幕組成員告訴記者,他們更希望能看到更多國外優秀影片被合法地引進中國,官方提供的字幕不再“不堪入目”,只有如此,字幕組愿意淡出舞臺。
“從長遠發展來看,字幕組需要從‘自主學習傳播型’到‘獲取授權在先型’,同時,堅守公益底線!蓖鯉r云分析認為,字幕組不會也不應該消失,可以嘗試尋求多元化發展,即“經營型”的字幕組與“公益性”的字幕組同時并存。
的確,在發展的初期,用王巖云的話說,如果沒有字幕組的無私奉獻,為大眾奉上幾乎可稱為免費的“午餐”,普通的國人未必會下館子——看洋劇。
諸神字幕組成員吳川(化名)坦言,就目前而言,非營利性的民間字幕組被版權方起訴的可能性很小,商業視頻網站應該風險更大。他對記者直言,如果自行翻譯字幕的行為被勒令禁止,解散字幕組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正所謂宜疏不宜堵。當下,字幕組的存在確實給那些熱衷國外影視的公眾提供了充足的“精神食糧”,當它與版權保護相抵觸時,主管部門應該采取“正向”引導方式,尋找一條合適的前行路徑。
“我國立法機關應當結合國情,適當吸收和借鑒國外成熟立法和政府有關部門對著作權保護的管理方式!敝R產權律師李寧曾撰文建議,在立法方面,保護的門檻不能設置太高,要把如何實現權利人的權利放在重要位置。鑒于互聯網的特點,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權通道,使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有效保護,使其作品得到廣泛傳播,建立起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的良好版權秩序。
自由字幕組的成員徐立(化名)希望未來的他們能得以“正名”!皳碛杏捌鏅嗟墓究梢院臀覀兒献,我們義務幫忙做完字幕后,版權公司通過官方途徑發布,或者版權公司附帶提供我們翻譯的字幕資源供觀眾自由選擇,這難道不是兩全其美的辦法嗎?”他對記者說,當初,他們以民間非盈利式的“手工作坊”來打破文化屏蔽,如今,當他們身陷版權糾紛爭議風口時,也希望有新的破除文化屏蔽的人來幫助他們一把。
來源:《檢察日報》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