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空姐代購案重審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三年,李曉航被法院當庭收監。
離職空姐李曉航網絡代購案在2012年曾經引起軒然大波,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曉航等3人偷逃稅款共計120萬元,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11年。后經北京市高級人民院二審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此案在一審時爭議就非常大。這種爭議首先是案件的事實部分,一審時認定李曉航偷逃稅款120萬元,重審對此作出了修正,認定為8萬元,這是案件改判的一個關鍵點,數額沒有那么巨大當然案件的量刑也就會隨之發生變化。其次是定罪,代購是不是就等同于走私,在這一點上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堅持認為代購就是走私,貨物進出口沒有報關不是走私是什么?但也有人認為網絡代購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模式,處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需要法律給予規范,不能一竿子打死一船人。
事實上,在空姐代購案以后,網絡代購業務受到了很大的沖擊。一個司法案例就是一本普法教科書,它為人們的行為劃了一條底線,人們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做一個合法與非法的判斷。
但是兩次審理如此懸殊的判決結果讓一些人對此案有了猜疑,認為一審是錯案。其實這是想多了,案子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是錯案,而在于面對新型案件司法在處理時的搖擺與進退。
我們常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中國的現行法律在網絡空間可以無條件適用,但這只是一種原則上的表述,一碰到具體案件的時候,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原則在具體案件面前往往太過籠統,可以輾轉騰挪的空間太大。這就是我國司法在面對具體的新型案件時總會出現搖擺不定、進退失據的原因。許霆案如此,空姐代購案也是如此。
從道理上來說,法官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時候,完全可以憑借法律原則來判案,但是這種判案的風險很大,對法官個人的要求也很高。以當前法律界討論最多的網絡不正當競爭案為例,隨著網絡的發展,大量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但是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對網絡競爭行為的規制,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大多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來判案。這種法律原則面對具體、復雜而且活躍的網絡技術的時候顯得大而無當,太過空泛而缺乏說服力。為此,很多法官提出應當盡快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司法活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網絡代購也是如此,我們可以從行為的性質上認定網絡代購就是走私,但是從犯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上顯然又不同于現實中的走私活動。而個中的原因也很簡單,法律對走私活動的規定是為現實中的走私量身定做的,真地套用到網絡上總會顯得有些不合體。所以,公眾對空姐代購被判11年,出于一種樸素的公正感覺認為是判重了。而從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使用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一萬能理由,也可以看出二審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猶疑和謹慎。不排除法院內部在此問題上也缺乏一個統一的認識和有說服力的理由。
而這非常正常,面對新型案件有爭議、有猶豫,一審用力過猛,重審再往回收,司法的這種搖擺正是體現了實踐中的探索與嘗試,體現了司法權力的慎用和對公平正義的敬畏。沒有司法在實踐中趟雷區,又怎么會有法律規定的公正?
法律規定是凝固的,而現實生活卻是鮮活的,司法處在這兩者之間。它要保證現實生活這條大河奔騰不息,永遠向前,同時又要保證河水不沖破堤壩,泛濫成災,這就是司法的技巧。
來源:《法制日報》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