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與學術爭論,看似二者風馬牛不相及,但在一些個案上卻往往像一對歡喜冤家。無論什么樣的案件,只要社會知曉度越高,場外爭論也就越來勁。比如聶樹斌和王書金案,一些專家學者對司法裁判的評頭品足,已遠遠超出了法律問題本身,其中不乏吹毛求疵、混淆視聽的荒唐之言。殊不知,以同樣的立場和觀點,在學術爭論上是言論自由,而放在司法裁判上卻可能就是草菅人命。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了二審裁定,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書金就是強奸殺害康某某的兇手,因此駁回了王書金的上訴,維持對其判處死刑的一審判決。然而,這一嚴格按照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認定現有證據確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王書金就是該案真兇的司法裁判,在一些法學專家眼里竟成了與法治正義背道而馳的反面典型案例,甚至臆斷司法機關或在為沉冤莫白的聶樹斌找藉端。令人擔憂的是,專家言論很容易影響大眾立場,哪怕信口開河也會使不那么“專業”的人們思想受到蒙蔽,甚至會造成公眾輿論對司法裁判的基本信任發生動搖。
因為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書金是強奸殺害康某某的兇手,從而裁定駁回王書金自證其罪的上訴理由,與判決王書金不是強奸殺害康某某的兇手,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司法確認。而這,大概算不上是什么深奧法學理論問題。顯而易見,河北法院裁定對王書金自證其罪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是基于其主動供認強奸殺害康某某的事實得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所證實,在王書金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強奸殺害康某某的兇手的情況下,司法裁判除了適用“疑罪從無”當然別無選擇。換言之,站在中立者的立場上,對于一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存疑事實,唯有秉持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不輕易采信王書金的自證其罪,才能避免王書金成為第二個聶樹斌。
在聶樹斌和王書金案中,并不存在強奸殺害康某某兇手“非王即聶”的必然性,司法裁判不確認王書金系殺害康某某的真兇不等于可以斷定聶樹斌就是兇手。因此,在既有事實證據條件下,不管質疑者站在王書金一邊,還是站在聶樹斌一邊,都找不出批判王書金案存在司法裁判不公的任何理由。雖然社會輿論也好,學術爭論也罷,只要表現不太“出格”無論怎樣主觀臆斷、說三道四都不需要承擔法律后果,但對司法裁判者而言卻是人命關天、責任重大。輿論監督、學術爭論可以促進公正司法,前提條件是無一例外都必須尊重刑事司法規則,更不能通過嘩眾取寵手段逼迫司法做出毫無原則的讓步。
司法裁判與學術爭論在方法論上并不一致。在司法裁判中,無論對事實認定還是法律適用,最終只允許形成一個結論,而學術爭論卻可以見仁見智。由于聶樹斌和王書金案不是涉及法律適用的疑難雜癥,其存疑于事實認定,難在現有證據確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因此,除非專家學者們有變戲法的本事可以研討出一組組無懈可擊的證據鏈出來,否則,縱然集中全部法學專家學者的智慧,乃至開展“全民目擊”,都無法幫助解決客觀上已經形成的事實證據方面的缺陷。反倒可以肯定的是,讓一些顧影自憐的專家學者以學術爭論方式作出決斷,或者由社會公眾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方式產生結論,不僅會損害司法裁判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與刑事司法基本原則也格格不入。
恨不能將一起起刑事個案的司法過程搞成一場場學術爭論鬧劇,無非是那些急功近利、自以為是的專家學者所與生俱來的一種嗜好。在恣意撕裂司法規則,惡意抨擊司法裁判,肆意娛樂聶樹斌、王書金們之后,除了為自己贏得了名和利以外,專家學者當然不可能來為其導演的一場場狂歡盛宴買單,最終的裁判責任仍然須由司法者來承擔,裁判義務必須由聶樹斌、王書金們來履行。恪守職業倫理,遵循職業道德,在個案司法裁判上不為甚囂塵上的價值爭議所綁架,不僅司法機關要頭腦清醒,專家學者們也應該心里明白。
再回過頭來看,聶樹斌與王書金間之所以存在牽連,是因為兩案均涉及到強奸殺害康某某的事實,所不同的是聶樹斌和王書金對于罪過的態度不一。如今出現了王書金自證其罪的情形,盡管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王書金就是真兇,但這就更進一步佐證了聶樹斌屬于陳年冤案的可能。因此,司法機關既然在王書金案上能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那么在聶樹斌問題上同樣應做到嚴格證明標準,當務之急是盡早啟動刑事再審程序,以給當事人家屬及社會公眾一個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歷史檢驗的說法,用嚴肅的司法裁判平息無聊的學術爭論。
來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