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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所謂“關鍵性的改進”,就是把這種問政的空間由電視臺移到人大常委會,通過憲定和法定的監督形式——詢問、質詢進行(此外還有很多常委會監督形式,例如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預決算等財務審查、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審定等等,本文不作討論)。這兩種監督形式,我國《憲法》和《代表法》、《監督法》等憲法部門法律文件都作了明確規定,都是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對于推動有關部門改進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代表法》第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代表法》第十三條規定:“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監督法》第六章專門就詢問和質詢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共5條)。
上述規定,為詢問和質詢監督提供了必要的憲法和法律規范。把問政的空間由當地的電視臺移到人大常委會之后,問政的對象和內容可以不變,參與人員類型可以同樣豐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監督志愿者、布衣參事及其他市民仍可按照現行制度和通過公開報名來列席或旁聽會議),人大常委會也可選擇一些專題詢問嘗試搞電視直播,從外觀看似乎動作、變化不大,但作此“關鍵性的改進”之后,問政的性質、依據、主體、功能、效力、成本、影響會發生很大變化,也即合法性、正當性和規范性會大大提升,創新難度和風險會大大降低,人們的質疑和顧慮會大大減少,換言之,可在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內,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更加穩健、有序、有力、有效地推進憲政、法治和民主。
這是因為,憲法規范和法律規范在政治實務、行政管理、社會實踐中的具體運用,乃是憲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其中針對行政機關的質詢、詢問,正是憲政與行政法治的共同要求。在這方面,我國已有一些憲定和法定的民主制度平臺,既往也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可以運用、可資參考。最新的實例是:今年8月29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聯組會議,專題詢問傳染病防治工作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情況,接受詢問的有關部委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提問,會議氣氛嚴肅認真,程序規范、效果明顯,權威性高、推動力大。
來源:中國憲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