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互聯網和自媒體高度發達,不滿言論所在多有,因言獲罪者也屢見不鮮,公眾有理由超越吳虹飛的個案去追問,到底講哪些話會涉嫌犯罪?言論自由的刑法邊界究竟在哪里?法律人需要為此提供一個客觀明確的標準。
據報道,吳虹飛女士因表達“我想炸建委”被拘一案,涉嫌的罪名是編造恐怖信息罪。這個罪規定在刑法第291條第2款中,“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痹趨呛顼w是否犯罪的各種辯論中,有些問題需要澄清。(編者注:據律師消息,吳虹飛被決定行政拘留十天,罰款500元,8月2日上午10點前釋放)
第一,用“氣話”、“玩笑”、“戲言”為吳虹飛辯解意義不大。編造恐怖信息罪要懲罰的行為,本來就是“編造”恐怖信息,而不是“實施”恐怖活動。因此,該罪在客觀上大多表現為說話,而不是干事。這些話通常情況下也都是“氣話”、“玩笑”或“戲言”,如果說的是真話且具體實施,那就不是編造虛假信息,而可能是更加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甚至恐怖活動犯罪了。第二,用“泄憤”、“表達不滿”為吳虹飛開脫也沒什么效果?隙诵箲崳坏扔诰湍芊穸朔缸。很多人編造恐怖信息,目的就是為了泄憤。泄憤只是一種主觀動機,動機通常不影響定罪,只可能影響到量刑。而且,泄憤于無辜者,顯然是比惡作劇更加惡劣的動機。第三,討論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也不是很有效的角度。反對方認為沒有人會把吳的言論當真,甚至舉例自己就看淡各種威脅。但肯定方會反駁說,近期事故頻出且吳虹飛微博有眾多粉絲傳播,而且其他與事無關者,怎么能夠代表那個“建委”里面的人說,看到“被炸”言論時也不會產生心理恐慌呢?涉及危害程度的判斷,往往見仁見智。
這些公共討論都是有價值的,但是在專業上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關鍵還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就此而言,吳虹飛的行為不構成編造恐怖信息罪。
什么叫做“恐怖信息”?它首先意味著,當該信息內容為真時,必須足以使得社會一般人感到恐怖。這不是一個泛泛的主觀感受,而是存在明確客觀的標準。若信息內容涉及犯罪(爆炸、投毒等),則應是已經進入實行階段,或者至少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預備階段。僅僅是表示犯意,而沒有付諸任何實際行動的,不構成犯罪,發布這種信息也不可能給社會帶來恐慌。因此,一個人表示“已經在某處安裝了炸彈”與“我想要炸某處”的區別就在于,前一個信息中涉及的爆炸罪已經進入預備或實行階段,后一個信息中,僅僅是傳遞出一個犯意表示,還遠未開始實施。對“恐怖信息”的第二層限制是,其內容應當足以使社會一般人信以為真。宣稱“已經在長三角沿岸都安裝了炸彈”,信息內容固然是一個已經實行的犯罪行為,但即便是沿岸居民大概對此也不會相信和關心,恐慌自然也就無從談起。
上述解釋有兩方面的理由。一方面,能夠滿足刑法內部的體系自洽。從刑法第291條第2款的規定來看,編造恐怖信息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處在同一款中,共用同一個法定刑,因此兩類行為的不法程度具有相當性,既然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明確要求有“投放”行為,相對應地,編造恐怖信息罪中的“恐怖信息”也應當達到犯罪實施階段。這是體系解釋的當然結論。另一方面,能夠保證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之間的銜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3項禁止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所處理的正是那些雖不構成編造恐怖信息罪,但像吳虹飛女士那樣宣稱“我想要炸某處”的揚言行為。對于這類行為,最多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就可以了。
更重要的理由是,今天的互聯網和自媒體高度發達,不滿言論所在多有,因言獲罪者也屢見不鮮,公眾有理由超越吳虹飛的個案去追問,到底講哪些話會涉嫌犯罪?言論自由的刑法邊界究竟在哪里?法律人需要為此提供一個客觀明確的標準。法律解釋與適用有它的專業性。法律人的技藝,就在于把一個公共話題轉化為一個法律問題。任何針對司法機關的批評,也應當是推進和逼促其回歸到專業化、法治化的軌道中。否則,僅僅是抽象地談言論自由或斷言警方選擇性執法,是以一種同樣無視法律的方式在軌道外開戰,即便贏了這一仗,也會輸掉法律人的專業精神。
來源:《南方周末》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