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伯明翰六人錯案到CCRC
伯明翰六人錯案
伯明翰六人錯案是英國歷史上最著名的刑事錯案之一。由于案情重大,涉及嫌疑人之多,它給英國刑事司法變革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該案起源于1974年伯明翰市中心的兩酒館爆炸案,爆炸致21人死亡,189人受傷。案發當天,警察就逮捕了6名嫌犯,他們當晚正準備搭船前往北愛爾蘭。而最終使6人陷入牢獄之災的是控方提出的證據:個別被告手上的爆炸物粉末。
此后,從1975年正式判刑到1991年,在經歷了16年的不懈上訴后,上訴法院終于以鑒定結論不可靠、證據不具有排他性為由,對伯明翰爆炸案進行了重新認定,六名“罪犯”被還以清白,并由此獲釋。
2002年,在希爾等6人出獄11年,同時也經歷了11年的斗爭和談判后,政府終于決定,對6人的錯判入獄及精神損害予以賠償,其中希爾的賠款額約為94萬英鎊。
同許多其他的被冤屈者一樣,賠償所能改變的畢竟有限,生命歲月的逝去是無法彌補的。希爾在他的自傳中寫道:“多少賠償也彌補不了我16年的監獄生涯……監獄能一天天吞噬人的生命,你并不是毫無知覺,你遲早都會醒悟!毕栆蛔忠痪涞卣f,“我已經‘死’在監獄中了!奔幢闶浅霆z后,希爾的世界也看不到安寧和舒適。他只有輾轉于監獄之間不斷演講,告訴那些囚徒們,出獄后的適應過程是多么殘酷。他把自己稱為一個幸還者和一個出獄后歷經苦難的化身,“如果你足夠聰明,敢于面對自己,那么在出獄一年以后你就會漸漸明白自己的處境是多么糟糕,這就是為什么很多人因無法面對現實而沉迷于酒精和毒品!
出獄及獲得賠償后,希爾等人的努力依然沒有停止,出版自傳,參與司法誤判組織(MOJO),對后續的傷害6人名譽事件提出控告,尋求政府做出的正式意義的道歉,揭發來自警察和監獄的傷害等,都體現出這一案件帶給他們、以及他們帶給司法體制的影響。
然而6人錯案給英國錯案追究體制帶來的最重要影響,當屬英國司法對其上訴程序的反思和修正。
英國錯案追究的最終救濟:CCRC的設立
據統計,二十世紀80年代這十年間,英國的錯案發生率是平均每年15起。由于一些案件使含冤者被關押達10多年,因此案件被披露后,引起了公眾的強烈不安。這些錯案固然是因為警察取證存在違法,證據存在瑕疵,但英國的刑事案件上訴程序也存在諸多的弊端,否則一些案件就能夠被及早糾正。
以下,筆者僅以英國刑事案件上訴程序的完善為例,管窺英國對錯案追究方面司法改革的過程。
1993年,英國內政部成立了皇家刑事司法委員會,其最主要目標是推動刑事案件復審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簡稱CCRC)的成立,即使得被告在用盡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后,還能夠有途徑扭轉錯案。
1968年英國的《刑事上訴法案》第17條曾賦予內政部錯案調查權,但由于內政部的這一權力與英國司法與行政分立的憲法原則相悖,因此盡管《刑事上訴法案》沒有做出要求,歷屆內政部長也會盡量避免與司法權發生沖突,特別是怕引發上訴法院的敵對態度,以致不愿或很難行使權力對案件進行深入的調查。
而皇室赦免權也沒能幫助內政部更好地獨立行使第17條規定的權力。實踐中,內政部長們更愿意把案件發回上訴法院重審,而不是使用皇室赦免權。顯然他們不愿意直接推翻法院的判決,而寧可讓法院重新對案件作出判決;适疑饷鈾鄡H僅在有確實理由相信一個人無罪,但無罪建議又不可能被法院接受,例如相關實物性材料無法作為證據提交時,才會被使用。
經過歷時兩年的深入調查,皇家刑事司法委員會向內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在內政部成立CCRC,行駛刑事案件復審權,以取代1968年《刑事上訴法案》第17條中規定的錯案調查權。該報告在1995年修訂的《刑事上訴法案》中被大量引入,其中包括:
允許“CCRC……可以調查可能的錯案”并且“把定罪或(和)判決的案件”退回上訴法院重新審理。在上訴案開庭審理前,上訴法院也可雇傭委員會調查案件。
委員會應由法律或非法律專業成員組成,由女皇在首相的提議下任命,并“獨立于政府和法院”。盡管CCRC取代了內政部在《刑事上訴法案》第17條中的權力,但內政部長應保留其行使皇室特權的資格,以便內政部長在無罪證據不能被CCRC或上訴法院合法采納這樣“極其特殊的案件”中使用特權。
CCRC應有權力組織、指導和監督警察機關調查其認定的刑事錯案,查證某一案件是否存在新問題,包括已定罪案件的爭議點、證據和適用法律或相關信息,這些問題均應是法院先前沒有考慮過的和能引起相關法庭改變原判決的實質性問題。
盡管CCRC的設立為糾正英國的刑事錯案起到了推動作用,但在1995年《刑事上訴法案》正式頒布后,依然遭遇了評論者的懷疑和批判。其中包括這樣一些觀點:
其一,這一法案沒有詳細說明任何選擇所謂錯案的標準,使得CCRC將不能合理分配時間和資源去調查那些雖存在某種疑問但還沒有實質性或可采納的證據的案件;由于“歷史上,審判方都非常不情愿花費力量對原判的功過是非進行重新審查!比绻@一情況得到改變,那么CCRC和法院將面臨“嚴重的資源短缺,因為一個更加寬容的方法將不可避免地帶來更多的待處理案件!比绻桓淖,CCRC將“相應調整其提交案件的方式”,并“有可能繼續按照當前內政部的做法,即只提交那些有新的實物證據的案件,而非那些盡管沒有新證據或法律論證,但對判決的安全性存在某種不肯定的懷疑的案件”。因此,“復審權建立后最大的得益者應該是那些擁有新證據的案件”。
其二,CCRC將不可能獨立于政府,因為CCRC的成員是由英國首相來任命的。
其三,CCRC在處理與上訴法院的關系上,也面臨挑戰,很多批評指向CCRC的案件提交標準,即“委員會認為存在使原定罪、原陪審團的裁定、原裁決或刑罰無法維持的真正的可能性”,因此“委員會就需要再次猜測上訴法院可能的判決”,而不是簡單地去決定“這一案件的判決是否有錯誤”。
其四,應賦予CCRC以“在特定環境下,使用自身的力量采取行動取消原判決并組織重新審判的權力”。
在所有這些爭論之外的最嚴厲的批評是,認為“設立CCRC背后真正的動機不是努力根除無辜者被關押的發生,而是轉移人們的視線,不再繼續聲討內政部在補救刑事錯判方面的失敗”。
CCRC的成效
事實上,在CCRC成立之前,英國的上訴案件中大約只有40%的案件被上訴法院接受,而上訴案件被接受之后,只有20%的案件可能被改判。上訴審并不開庭,只是進行書面審查,而且審理上訴案件的法院不希望出現新的證據。上訴法院只有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才會對案件進行改判:一是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二是程序錯誤。
而如今,第一次上訴被駁回后,可以向CCRC進行第二次上訴。這無疑增加了對上訴法院審查案件的要求和工作量。據統計,CCRC成立后的第一年就接受了至少3000件上訴案件,以后每年要接受1500件左右的上訴案件。CCRC擴大了上訴法院受理案件范圍,使更多的上訴案件重新接受司法審查,可以說,是在防止錯案發生的道路上邁進了一步。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