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擺脫行政訴訟外部干預的困境,有人主張確立交叉管轄制度實行異地審理行政案件,也有人建議實行中級法院提級審判,還有人認為應當設立行政法院獨立行使行政案件管轄權。我認為,應當維持“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現行制度安排,注重發揮基層法院在行政審判中的作用,在此基礎上謀求相關保障機制的充實和完善。
交叉管轄可以通過易案件而審之,平權交換、相互制約,實現所謂形式公正,且在某些地方也已有較為成熟的試點經驗。但是,它本來是某些法院出現無法正常行使審判權的特殊情況下,為了避免當地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制約,不得已而為之的個別應對舉措,若作為一般管轄制度加以確立,勢必會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為相對人實現訴權設置不必要的距離障礙,與便民原則相去甚遠。更何況,即使交叉管轄,外力仍然會通過交叉方式進行干預,也無從實現其所追求的目標。
提級審判可以實現對下級政府干預行政審判的制約,但其弊端顯而易見:取消基層法院在行政審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中級法院統一行使案件管轄權,體現出強烈的集權、收權色彩,與法治國家司法權合理配置要求相去甚遠;并且,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庭人員的安置、高級法院處理大量二審案件的能力等制度支撐的技術問題,亦是短期內無法妥善解決的。
設置行政法院作為管轄行政案件的專門法院,在理論上似乎能夠最有效地實現司法公正,然而在實踐層面卻嚴重缺乏制度支撐。行政法院有兩種,一種是在行政系統內,由行政專才兼法律通才的行政法官構成;一種是在司法系統內由司法法官組成。若是前者,意味著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其特點是在組織、受案、審判方面不受行政區劃約束,亦不受司法權制約,有助于擺脫外部干預,可以較好地實現行政審判獨立性和專業性有機結合的要求;但是,這必須修改憲法和相關組織法,須培養熟知行政事務并精通訴訟事務的職業法官,難度很大,短期內難以期冀。若是后者,行政法院不作為獨立的系統,仍隸屬于法院系統,也不必修改憲法和相關組織法,但是對我國現行法院體制的重大突破,須和整體司法制度改革相結合協同推進。沒有司法制度改革的大環境支撐,只能是“換湯不換藥”的“折騰”。
其實,對行政審判的諸多干預,其原因并非在于行政訴訟法本身,因而為了避開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而舍棄基層法院在行政審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制度設計理念是不可取的。我們應當確立這樣一種基本共識:基層法院適于也應當承擔第一審行政案件的一般管轄。要確保基層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應當為其提供外部體制上的保障,將黨委對法院人事任免的事實決定權,人大、政協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權,行政機關對法院物資條件上的制約權,以及檢察機關、紀檢機關和社會輿論對法院的監督等,全面而切實地納入法定范圍內,限定在法定方式和路徑上,讓各類監督更加科學,杜絕各類權力異化為對法院工作尤其是個案審判的干預權。另一方面,應當為法官身份提供切實的內部制度保障,尊重審判規律,完善法官的科學評價機制,使法官真正成為只尊重法律和良心,依法獨立審理案件、決定案件的職業法律家。
來源:《檢察日報》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