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近日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準、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并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在司法被高度關切的當下,這樣一份文件無疑應當深入解讀并認真對待。
運用司法規律的能力是衡量執政黨執政能力的最重要標志之一。觀諸于政黨發展的歷史,一個政黨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型,表現在社會動員層面就是從完全依靠行政動員轉致更多依靠立法資源、司法資源來執政。惟其如此,才能滿足一個政黨的民主性、合法性的訴求,也才能妥恰地厘清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邊界,節省執政成本,實現有限政府的目標。自二戰后,各國執政黨越來越重視司法資源的爭奪與配置,這從每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美國兩黨都要劍拔弩張地爭奪可得到證明。司法中立、消極、被動的特征,可把利益的波濤洶涌借助程序演繹化為縷縷輕煙,法官通常揆諸民意傾斜天平但能貌似公正,依憑個案進行是非判斷卻能宣示普遍正義,巧妙引導社會大眾對制度的認同,故司法其實是最小耗費執政資源,卻能收四兩撥千斤之功的執政手段。
中國共產黨在過去的革命戰爭年代和建設時期,曾經對運用行政資源完成社會動員和社會整合駕輕就熟,并取得許多寶貴的成功經驗,但在建國后將近三十年的時間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一直沒能準確認知法律在社會主義國家建設中的應有定位和作用。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憲法文本,這一治國方略作為執政黨意志的體現,本應更能凝聚全民共識,堅定人民對法治發展的信心,但在其貫徹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動搖和游移,甚至出現“人治回潮”的不正常現象。近多年,我國為”維穩”所支付的巨大成本,除了與社會轉型、社會利益多元化、階層結構沖突等相關聯外,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沒有成為解決社會沖突的底線。所謂“人民內部矛盾用人民幣來解決”、“越鬧好處越大”都是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的典型例證。
法治從學理上說有著很復雜的表征,但概而言之,法治體現為“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制度化,制度問題程序化,程序問題技術化”。沒有法治的權威,社會即無穩定的預期,也無長治久安可言。法治發展經歷了“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兩個階段,猶如中國市場經濟的形成要補上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課一樣,社會主義法治國的形成也不能逾越形式法治”法治的階段。本次中央政法委文件有關“疑罪從無,難罪從輕”以及“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等規定,就是形式法治所要求的司法規律,如能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必能極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依照上述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在司法層面亟需解決好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第一、要保證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威;
中國現有的政黨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體制,既能保證法律體現黨的意志和主張,又能保證法官的遴選合乎黨確立的標準。在此前提下,黨應該充分支持并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并用制度來約束黨的個別組織及其領導人僭越法律來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黨應該不斷積累和總結通過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體制開展對司法權運行監督的經驗,盡量避免舍棄現有體制另起爐灶,導致國家權力體制運行梗阻。
第二、要正確對待法官的職業化、精英化問題;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法治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就是堅持法學教育的專業化,并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法官的準入制度。本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事務的愈趨復雜化,應該更加堅持法官的職業化培養道路。但近年來,中國社會管理出現的新情勢以及司法作為解紛機制顯現的某些不足,使黨內有些同志甚至是政法機關的負責同志對法官的職業化、專業化產生了動搖。對此執政黨應該有足夠智慧撥開迷霧,厘清司法人才發展的主流與支流。片面強調法官政治素質而罔顧其專業能力的做法是不恰當的,且會透支社會對法院專業品質的信賴成本。
第三、辯證地看待革命戰爭時期形成的司法經驗;
一切以時間、地點為轉移,是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精髓。延安時期形成的許多司法經驗比如“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在戰爭時期法律事務比較單一,土地空間比較狹小,人口數量不多的環境下形成的。不可無限擴大到一個國家范圍內的法治實踐。黨的工作思維是既要走群眾路線,又不能做群眾的尾巴。以改變工作作風為名,讓司法淪為民粹操作的工具,只能貶損司法的權威。
第四、要消解法院系統越來越濃厚的“行政化”現象;
這種現象表現為:用管理、考核行政系統公務員的辦法來對待法院的審判人員;在法院內部院長、庭長不審案卻對案件裁判有重大決定權;下級法院院長越來越多由上級法院下派,導致憲法、訴訟法所規定審級制度不斷虛化;黨政干部缺乏基本法律素養卻被安排擔任法院院長……等等。法院系統的過度行政化,會犧牲法院的自主性,損害法官的職業認同感,并忽略實現公平正義必須遵循的程序規則,導致潛規則的盛行,且易引發司法腐敗。祛除法院的“過度行政化”必須堅持審判公開、法官獨立審判等一系列法治原則,并借鑒其他國家、地區有益的司法經驗,改變執政黨對具體司法案件的干預。
第五、充分尊重律師的地位和作用。
律師作用的大小是衡定一國法治文明水準的重要指標之一。既往法治實踐已充分證成,凡是律師的代理意見能夠被充分聽取和采納的,刑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就大大減少。近多年來,律師執業形象不斷被污化,律師執業獨立性受到越來越多限制,甚至部分地方、部分組織將律師視為法治的異己力量,這種不正常現象需要立即予以糾正。
來源:共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