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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與結果: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新標尺
發布日期:2013-07-03  來源:《法治的細節》  作者:周大偉

醫生沒有把患者的疾病治愈,為什么病人仍然要支付醫藥費?高科技開發項目失敗,為什么投資人仍然要支付開發方項目研發費用?律師沒有替客戶打贏官司,為什么客戶仍然要支付律師費? 證券經紀人不僅沒有替股民創造受益反而讓他們投資虧損,為什么股民仍然要支付服務費?外聘教練沒有帶領咱們的中國足球隊“沖出亞洲、走向世界”,為什么仍然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高額的教練費?聽上去,這類問題像是“壹加壹等于二”那樣不言自明。不過,作為法律研究者,還是要給公眾一個“為什么壹加壹等于二”的說法。

在傳統民法的法律行為分類中,通常將合同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等類型。我一直以為,長期以來,有關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指合同法律行為)的分類理論中,忽略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這就是,沒有將“過程與結果”確立為劃分合同類別的重要標尺。

從傳統意義上說,合同通常基于某種承諾而發生,合同法所規范的法律關系乃是包含一個或多個承諾的交易。承諾可以做什么,保證可以達到何種結果和目標,是人們訂立合同的動因。這種承諾或保證,實際上是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在告訴另一方:你可以指望我、你可以信任我或者你可以依賴我。承諾方的目的,明顯在借此承諾來誘使另一方與其簽訂契約,而且這類契約往往是包含商業利益的有償合同。

在大多數民事合同中,履行過程和結果之間通常不存在明顯的沖突。比如,人們為了定制一件服裝而簽訂的承攬加工合同,或為將貨物從甲地運往乙地而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等等,這類法律行為在履行的“過程”中,大多會有服裝尺寸、面料的變化,或運輸距離以及方法的差異,但不存在合同追求“結果”難以實現的風險。

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當代社會生活日趨紛繁復雜。人們發現,有很多法律行為的發生,往往只能對某種過程和手段予以承諾,但對結果和目的無法提供確定性的保證。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并非來自人們的主觀臆想。因此,我主張,應當在民事法律行為分類中,增加一類新的分類:過程類法律行為與結果類法律行為。筆者為這一問題專門請教過著名民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梁先生告訴我,在他的記憶里,曾注意到有些日本民法學者曾主張將其分類為“手段類法律行為”和“目的類法律行為”,這個說法與本文的議題在思路上大致相同。

在現實生活中,我發現,至少有以下N種合同,可以納入這一思路。

1、醫療服務合同。這是最典型的一類“過程類民事合同”。作為醫院和醫生,只能承諾依照現有的知識和經驗為患者治病,但無法承諾一定可以把患者的病治好。即便患者的疾病經過醫生的努力仍然醫治無效,患者也必須支付必要的醫療費用。

小時候看樣板戲《沙家浜》的時候,記得里面有一個地下黨領導扮裝成“常熟城里三代祖傳世醫”的“江湖郎中” —— 在“春來茶館”里招攬生意:“不需病人開口,便知病家根源。說的對,吃我的藥;說得不對,分文不取。” 早年,這類“郎中”行走于大街小巷,來無影去無蹤。今天如果人們聽到一個醫生說這類話語,大家會覺得這個人十有八九是個騙子。如今,這類吹噓能“洞悉包治百病”的江湖騙子大致已經銷聲匿跡了。但是,在“侵權責任法”愈來愈發達的今天,那些以往坐在病人床前問寒問暖的舊式醫師群體也開始隨之消失了。這些人當年可以登門出診,像是一個和善可愛的有經驗的長者。盡管他可能會有失誤并無法治愈你的疾病,但你絕對無法想象可以把他告上法庭,因為控告他就如同控告自己的一個忠誠質樸的老朋友一樣。不過,這一切在今天已經發生了質變。為了避免愈演愈烈的醫患糾紛,在醫療專業服務領域里,人們不得不握著系在硬木板上的那只廉價的圓珠筆,在各類含有“知情并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法律文件上不加猶豫地簽上自己的名字。

2、技術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是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由于合同的標的并不是現有的技術成果,而是必須經過探索、試驗、研究才能獲得的成果。在相當多的場合,為了鼓勵科技探索和創新,技術開發合同的委托人需要以自己承擔風險的條件委托科技開發方展開工作。委托方不僅有義務向研究開發方提供約定的研究開發經費,還有義務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由于研究開發風險造成的項目開發失敗、投資落空的風險。這一點明顯區別于一般的民事承攬加工合同。在普通民事承攬加工合同中,風險通常是由承攬人全部承擔的。近年來,筆者曾特別收集了大量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結案的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件,驚訝地發現,其中沒有一例技術開發合同的爭議涉及風險承擔的內容。顯然,這和目前國內大量技術開發內容的創新程度不足、風險程度不高有直接的關系。

3、律師訴訟服務合同。人們進行法律訴訟的目的,當然是要打贏官司。然而,官司的輸贏,又是律師們無法掌控的事情。官司即便打輸了,但是律師們在其中付出了心血和時間,作為委托人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存在有“包打官司”的人,這類人群曾一度被社會輿論視為“訟棍”。至于有些律師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來招攬業務,顯然已經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范圍。

4、技術咨詢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顧問、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然而,當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采納和實施顧問方做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后,如果出現一些不良后果,這種風險應當由誰來承擔呢?技術咨詢本身也是一項復雜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咨詢報告是在力圖尋求創新的基礎上對大量客觀現象進行分析或對多種技術方案進行比較而形成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技術咨詢的結果本身也會受到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帶有風險性。因此,顧問方不可能保證為委托方提出的種種棘手的技術問題提供奇跡般的答案。

5、投資理財服務合同。今天,股票和基金理財活動已經進入公民的私人生活。以股票投資理財服務合同為例,股票投資是有風險的,其風險來源于股票市場價格的巨大波動。股票的價值始終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股票的價格處在不停的波動之中。投資股票的魅力和刺激也在于此。股價的大幅度波動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也有可能帶來難以預料的虧損。我國的股票市場開放之初,曾發生過有些股民不懂得股市的游戲規則,股票虧損后紛紛狀告證券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的案例。這種現象的出現,與人們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缺乏正確理解有關。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受托方與委托方之間設立的“保底條款”常常引發爭議。委 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保底條款是一個生活俗語,并無明確的法律定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對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除非代理人存在故意欺詐、惡意串通、明顯不當代理或存在過錯外,代理人不對自己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不承擔因不可歸責于代理人的事由所造成的被代理人損失的責任。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代理人不需對被代理人承擔任何保底責任,而投資操作虧損是不可歸責于代理人的事由,其后果不應當由代理人承擔。所以,從委托代理制度本身的特征來分析,司法實踐中傾向性的做法是認定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無效。

《證券法》中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否定了從事全權委托投資和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中國證監會曾經頒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也規定受托人可以管理受托投資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諾收益或分擔損失。顯然,這是從信托模式上構建制度的,而根據《信托法》,任何形式的保底條款也是不允許的。可見,保底條款在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難以獲得認可和保護。當然,作為當事人投資逐利的合理反映,保底條款并非“不法條款”,因為它未必不是合同各方當事人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當事人愿打愿挨、自愿履行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本屬兩廂情愿、無可厚非。然而,如果請求司法強力救濟和法律保護,法院顯然不會輕易認定保底條款的有效性。

6、應試教育培訓合同。目前,社會上有大量針對各類應試教育舉辦的培訓項目,諸如高中生高考、各類專業執照培訓,以及私人家庭教師等。如果培訓機構和家庭教師適當履行了義務,被培訓方即便最終沒有考取預定的科目,仍然應當依照合同支付約定的培訓費用。

7、婚介服務合同。婚介是個特殊行業。作為“紅娘”的婚介公司,通常可以承諾為會員們提供一個相互結識的平臺(網絡平臺、直接介紹相親或交誼舞會等),但通常對會員的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如“高富美”、“未婚”、“高薪”、“有房有車”或“白富美”等)難以核實,對男女雙方結識后能否構成戀愛關系乃至能否步入婚姻殿堂,完全無法預料和控制。近年來,曾經發生多起因為在交友網絡平臺上遭遇欺騙而引發的會員起訴婚介公司的案件。

婚介公司只提供“手段”,無法承諾“結果”。在歐美發達國家,并無專門法律法規要求婚戀交友網站對用戶的信息承擔實質審查義務,且基于言論自由原則,對用戶信息也不做特別規定。不過用戶若在婚戀網站上發表涉及色情、暴力、種族歧視等內容,有可能引發相應的法律責任。網站通過用戶注冊前的協議、聲明等盡到盡職通告等義務,用戶簽署協議、閱讀聲明的行為則應視作對其中內容知情并同意。

此外,諸如地質礦藏勘探合同、體育競賽教練聘用合同等民事契約也具有類似的特征。

將過程與結果(或手段與目的)作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新標尺,對于準確厘清不同性質的民事違約責任,不乏重要意義。過程和結果,或手段和目的,大致屬于哲學的概念范疇。上述過程與結果、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割裂現象,本質上來源于現實生活中各種終極目標的不確定性。因此,契約雙方當事人在締約時,不應當對法律行為直接指向的結果或目的抱以不合理的期待,任何超越了合理的現實條件而做出的契約承諾,有可能因為違背了基本的科學規則,而被視為無效法律行為。諸如輕信醫生承諾“包治百病”、律師承諾“包打官司”、教師承諾“百考百中”、婚介公司的“保證一見鐘情、白頭偕老”之類。夸口者固然有欺詐的嫌疑,但輕信者對相關法律后果也難辭其咎。

可見,在判斷上述各類契約的民事違約責任時,最重要的原則不是某種相關聯的終極目標,而是義務方履行法律義務過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勤勉盡職原則。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當以誠實和善意的心理狀態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勤勉盡職原則是指義務方應當本著對客戶高度負責的精神,遵循和熟悉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行為規范,不應出現重大遺漏與失誤。

來源:《法治的細節》 北京大學出版社 燕大元照法律圖書 周大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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