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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代價
發布日期:2013-05-07  來源:《財經》  作者:王建勛

離婚不成反喪命,無疑是一出人間悲劇。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這樁命案居然發生在法庭上——一個被視為安全、莊嚴以及伸張正義的地方。


  從根本上講,法庭與暴力是不相容的,法律和法庭都是理性與文明的象征,是人類理性解決沖突、文明化解糾紛的象征。在法庭上暴力相向,是對法庭的藐視,是對通過和平方式捍衛正義的褻瀆。為了維護法庭的尊嚴與有效運轉,法庭的紀律、秩序與安全通常會被重視有加,法律也會授權法官制止那些擾亂法庭秩序和威脅法庭安全的行為。因之,法庭上一般鮮見暴力事件,除非是針對司法不公發生的抗爭等。


  然而,廣東梅縣法庭上的爆炸命案究竟是如何發生的?當事人如何將兩個爆炸物以及水果刀帶入法庭?又是如何在法庭上引爆爆炸物并刀刺受害者?本應安全的法庭何以成了爆炸現場?誰對受害者的生命負責?法院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一連串疑問,似乎都是破解這一命案不可回避的問題。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當事人吳慶春在進入法庭之前,法院的確對其進行了安檢,并且安檢發出了警報,而在他將一束鐵線交給安檢人員之后,即通過了安檢關,順利地將爆炸物和水果刀帶入了法庭。倘若這是事實,仍然存有疑問——當吳交出鐵線之后,安檢人員難道沒有讓他攜帶的物品再次通過安檢?這不是機場等地安檢的慣例嗎?并且,對于警報已響的可疑手提袋,安檢人員難道沒有打開看看?長約20厘米的爆炸物就這樣輕松蒙混過關?倘果真如此,安檢人員是否疏忽大意或者涉嫌違反安檢規則?


  吳不僅將爆炸物和水果刀輕松帶入法庭,而且還當眾引爆并用水果刀猛刺受害者。雖然他的這些舉動可能在瞬間完成,但人們仍不禁要問,法庭上或者法院中有沒有安保人員?司法人員有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吳先將一包爆炸物引爆,然后向受害者刺了數刀,接著引爆了另一爆炸物,并在完成這一系列動作之后還從法院溜之大吉,不能不讓人拷問法院的應急反應與安保能力。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受害者在法庭外躲過了吳的多次報復,卻葬身于法庭之上。就在悲劇發生的前一天,吳還曾攜帶汽油和爆炸物等,到受害者住處附近守候預謀報復,但并未得逞。如果梅縣法院在受理此案時注意到吳曾實施的未遂報復行為,應該考慮到其潛在的危險。如果受害者在起訴時提及這些報復行為,法院就更應該盡到注意義務。


  其實,就在法庭上,吳還恐嚇了受害者及其家人,威脅說若要離婚,他“就不要命了,而且全部人都要陪葬”。受害者及其家人或許對此有些麻痹大意,但不知法官是否知曉這種威脅,倘若知曉,法官理應及時采取措施,設法消除危險。


  不可否認,法院有義務確保當事人以及其他參與庭審者的安全。對于發生在法庭上的這起命案,法院似乎難辭其咎,至少其安檢和安保方面存在不小的漏洞。


  受害者葉利芬本是到法院來訴求離婚,結果婚沒離成,卻命喪法庭,法院豈能沒有責任?兇手當然要被繩之以法,但法院并不能因此免責。


  毋庸置疑,這起命案給所有的法院都敲響了一個警鐘,確保法庭的安全不是兒戲,不容小覷。雖然近年來很多法院都配備了安檢設施,但似乎并未認真對待當事人和法庭的安全。一些法院用安檢來對付和刁難律師,尤其是那些被視為“刺兒頭”的維權律師,但對于真正的危險卻防范不夠。


  就這起命案而言,值得反思者除了法庭的安全,還有離婚案件的審理。據報道,2012年底,葉就曾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因為男方強烈反對,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遂在半年后再次起訴,這次對簿公堂,葉就是為了徹底結束這段婚姻。


  為何第一次起訴法院沒有判決離婚?


  原來,根據《婚姻法》,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僅因為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而且只有在“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離婚。為何“調解”成為離婚的必經程序?如何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進一步講,為何法院關心“感情”這個微妙而復雜得連當事人都未必能說得清的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幾種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法院198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也列舉了14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未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的,或許仍在司法實踐中應用。


  問題在于,為何必須符合這些情形才能離婚?結婚自由本身即蘊含著離婚自由,正如契約自由意味著違約自由一樣——只要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即可。當一個人不喜歡另一個人或者不愿意跟另一個人繼續生活在一起時,他們的離婚理由就已經充足了,沒有理由讓他們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發生了重婚、家暴、長期分居等現象。為何非要等到夫妻之間發生這樣的事情才準許他們離婚?


  可能有人會說,離婚不能太容易,否則,一些人會視結婚、離婚如兒戲。感情與婚姻本是當事人之間的事情,他們有無感情豈是外界所能知之事?法律豈能對此進行實質性審查?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凸顯的是家長制思維,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而這,事關所有人的基本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為了離婚苦苦等了幾年甚至十幾年,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法院就是不判離婚!痘橐龇ā窇敀仐夁@種“法律父愛主義”,讓人們自由選擇、自行負責。


  如果葉利芬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就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許她可以躲過這一劫難。她的不幸,不僅告誡我們要確保法庭安全,而且提醒我們要維護離婚自由。


 來源:《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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