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璋律師在出庭辯護過程中,因所謂"擾亂法庭秩序"被靖江法院刑事拘留,這是清明期間網上吵得最熱的法治公共事件之一。但該事件猶如四月天氣變化無端,來也突然,去也突然。靖江法院在言之鑿鑿地拘留王全章之后,卻似乎又抗不住輿論的聲討和律師群體的合力抗爭,旋即在不到二十四小時之內將王全章釋放。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各方對此眾說不一。案件的真實情況由于法院不能公布案發當時的庭審錄像,因此對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評述似乎為時尚早。但法律失威,法院形象受損,似乎是一個可以接受的結論。此案暴露出律師與法官的對立與隔閡,則延續了近年來一系列個案中凸顯的法律生態。律師和法官這一對本應同舟共濟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緣何不斷演繹出恩恩怨怨?
法官、檢察官、律師是構成法律大廈的穩定三角,三種之間依照法律預定的角色安排良性地互動,是實現司法正義必不可少的條件。理想的圖景是法官恪守中立、居中裁判,在檢察官代表的公訴方和以律師為代表的被告方激烈攻防之中,憑借智慧的法眼,不斷地探尋事實的真相,最后依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以達致法律所要追求的秩序和正義。法官與律師擦槍走火乃至劍拔弩張,則似乎完全背離了制度安排的初衷。這一異常現象的頻發,只能說明中國司法的運行出現了重大的病灶。其原因大致如下:
其一,對律師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缺乏高度共識。法治越發達越需要律師,這是法治發展的基本規律。法律的細密繁雜,是社會利益多元化職業精細化的當然伴生物。通常情況下,沒有誰能專擅所有的法律知識。一個精通刑律的律師未必能夠熟悉民事法律,一個熟悉知識產權的律師亦未必能處理好房地產方面的法律事務,這也是特定情形下為何律師維權還要請律師的道理所在。法官需要借助與律師相同的專業知識、話語體系實現便利、低成本的溝通,法官也需要借助律師這一"職業中介"遮斷與當事人之間認知差異、短兵相接,避免不必要的職業風險。但傳統觀念積淀而成的律師等于"訴棍"現象,律師逐利其表逐義其里的職業特點,律師為忠其主的極端言行,等等,都可能使律師喪失道德高地而遭致法官心生嫌隙之后出手干預。
其二,部分法官和律師的嚴重隔膜與對立,是由于對彼此角色缺乏感同身受造成的。普通法體系借由從律師遴選法官的機制,塑造了法律共同體意識,并由換位思考能深度理解對方的執業特質。中國現行的法官、律師生成制度,形成法官、律師是沒有交集的兩條平行線,并易助長法官較之于律師似應高高在上的錯覺。
其三,司法不獨立,審判流于形式化。律師寄望于庭審表現來證明自己專業的嫻熟和對當事人利益的忠實,而法官僅把庭審作為一個必要的程序流程,案件如何判決則由庭審外的機構決定。此時律師的任何較真之舉,都可能被法官視為節外生枝或自找麻煩。
其四,維持法庭秩序與維護律師的執業榮譽和執業尊嚴之間缺乏中道的權衡。最高人民法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稿》第249條規定,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需服從法庭指揮,未經許可不得將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法庭,經許可攜帶電腦等辦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第250條則進一步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對上述規定的理解本來必須結合律師的執業安全受到保障,律師在法庭上的執業言行一般不受禁止和追究等法律精神來完全理解。但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的法官往往偏離立法原意,機械、片面乃至專橫地執行上述規定。
司法過程正義是法治生動、具體的呈現,律師、法官其實是榮辱相依的共同體。恪守職分、敬畏法律是法律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所在。當律師的執業尊嚴被嚴重貶損之時一定也是審判權威搖搖欲墜之時。
來源:共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