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中國法院在拆違活動中的角色得以明確,并在一定程度上回歸中立裁判者角色。但其真實效果,仍要依靠司法獨立來保障。
根據這份名為《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法院行政庭負責人的答記者問,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中國法院在拆違活動中主要扮演兩種角色。
第一種角色,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強拆申請作出審查,并親自執行。其立法本意,旨在通過法院制約行政權力。代表問題是土地管理領域的非法占地。在土地征收問題上,也規定了相同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行政機關無法直接強拆,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強拆活動必須要待司法程序終結后才能進行?赡芙洑v一審、二審和執行等程序,強拆效率并不高。
但在實踐中,如果訴訟沒被及時提起,或者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借“情況緊急”為名申請先予執行,法院就會變成“拆遷公司”,走向拆遷和拆違的最前線。相對于行政機關的強拆,當事人獲得事后救濟的難度也大大增加。
最初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的先予執行制度,本為方便弱勢群體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醫療費用等而設立。但在個別地方,這被大量濫用于拆遷、拆違訴訟之中,令不少法院苦不堪言。
當司法受到地方干預,善之花反而結出惡果。
第二種角色,是法院不參與強制執行,只以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出現。代表問題是城鄉建設規劃領域的違法建設。這也是本次司法解釋的強調重點,此前,即便在這一領域,一些地方的法院也被請求擔任第一種角色。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由于《城鄉規劃法》已經授權行政機關作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的行政決定,并可強制拆除,法院的角色就只限于訴訟領域。無論針對行政機關的上述行政決定,還是強制拆除行為,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造成損失的,還可申請國家賠償。
這時,法院得以真正回歸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不需再去直面強拆的矛盾和風險,也更能對強拆行為進行全面的司法審查和約束。只是司法解釋的效力畢竟有限,要想讓法院完全擺脫第一種角色,還必須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而且,徒法不足以行。在行政訴訟領域,立案難、勝訴難的情況長期存在。尤其在涉及強拆等敏感問題的情況下,受限于地方黨委、政府的壓力,很多法院往往不敢受理或判決。
對此,法學界的反應只是“相對積極”。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即認為,最高法院這樣說固然是好,但不一定有多大用。法院的人、財、物不獨立,都在地方黨委和政府手上,單靠上級法院的態度,很難排除地方干預。
歸根到底,還是要靠司法獨立。
來源:財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