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們把法官分成若干等級,但我們不知道這些等級到底意味著什么。它們只是因為便于區分隸屬關系而設計的行政級別,還是基于對法官業務水平的一種評判標準?只有當判決公開后,我們才可能從各級法官判決的水平上看出法官的級別到底意味著什么。
善待法官首先要不虐待法官。什么叫不虐待法官?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讓法官做不可能做到的事。兩造訴訟,必有輸贏。贏者不一定都高興,但輸者必怨。期待法官做出訴訟雙方都滿意的判決,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實在是強人所難。因此,在這方面花費精力和資源是很不明智之舉。世界上不可能有人人都滿意的法官。
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讓法官做他不應該做的事。不管法官代表誰,代表國家,代表社會還是代表人民,不管法官是在天上還是地上,不管是中國法官還是外國法官,法官的職責都是定紛止爭,聽訟斷案。除此而外,他沒有義務做別的事。參加籌款活動,參加什么歌詠會等等,這些都不屬于法官職責的范圍。它們只會分散法官的注意力,浪費法官的精力和時間,而不會對法官公正辦案有任何好處。
同理,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要用“非法”的標準衡量法官。法官是否需要考核,尚有疑義。即便是有考核的必要,考核的標準也應該以簡為好,以法為準,而不應該用與審案決判無關或關系甚微的指標考核法官,決定法官的升遷和待遇。中國法官的考核措施和標準構成了一個繁冗復雜但不一定有成效的考核系統。
束縛法官的手腳也是虐待法官的一種表現。發生了糾紛找一個什么樣的人解決?找一個某一方的親戚朋友、關系網還是一個中立的第三者?答案不言自明。自然是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伸而言之,就是所謂司法審判獨立。遺憾的是,時至今日還有人懷疑審判獨立的確當性和可行性。既然我們把案子交給了法官,那就由法官說了算。就應該讓法官自主決定,而不應該束縛他們的手腳。法官獨立辦案并不一定能保障司法公正,但法官不獨立則保障司法公正的可能性更小。
法官有可能判錯案,也有可能做不到公正,但不能就此而因噎廢食,給法官戴上鐐銬,把他們置于嚴密的監視之中,并且三天兩頭給他們緊螺絲,使法官無所措手足。法官的道德品行、思想信仰、價值取向等對公正判案都具有重要作用,應該注意培養。外界的監督制約機制等等也是公正判案的重要保障。但對法官的監督應該依據既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法規及采取紀律措施,在不影響他們獨立判案的前提下督促法官盡最大努力做到公正。
公正有一個前提,就是判決必須公開,而且必須由審案法官簽署。一場審判還不足以說明某位法官是否公正。只有法官在若干案件中所表現出來的一貫行為大致公正時,才可以說這位法官是公正的。這樣人們才能知道對某一案件的判決是否公正,哪一位法官的判決一貫公正或只是偶爾公正,哪一位法官有真知灼見,哪一位法官只能做到平庸。我們把法官分成若干等級,但我們不知道這些等級到底意味著什么。它們只是因為便于區分隸屬關系而設計的行政級別,還是基于對法官業務水平的一種評判標準?只有當判決公開后,我們才可能從各級法官判決的水平上看出法官的級別到底意味著什么。
不虐待法官也意味著給法官提供穩定的工作環境,不隨意調動他們。熟悉的工作環境是專業工作者必備的重要條件。法官是專業工作者。他們需要熟悉的環境。頻繁調動使他們經常處在陌生的工作環境中,直接影響他們工作的質量。像任何專業人士必須具有固定的專業的實驗室或工作間一樣,法官也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室,不可隨意搬遷。
當然,我們不僅不能虐待法官,而且要真正地善待法官。培養全民的法治意識應包括培養立法人員、各級官吏及行政人員對法官和法院的尊重。
要讓法官秉公辦案,必須先解除其后顧之憂。出于這一考慮,法官應實行高薪制和終身制,有了這樣的制度保障,他才能更好地按照公平、公正的標準來判案。高薪雖然不一定養廉,但不少國家都在奉行這種制度。發達國家的法官年薪都高于或相當于國會議員和高級行政人員的薪金。高薪至少可以保障法官“不為五斗米折腰”。美國憲法規定,法官在位期間薪資不能減少,意在防止國會因法官做出不利于它的判決而懲罰法官。美國一位大法官曾說,法官高薪是法治的保障。香港基本法對法官的工資也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法官終身制則進一步為法官獨立公正辦案提供了保障。法官須經嚴格公開的程序予以任命,一經任命,除非法官犯有法律規定必須免職的重大錯誤,不可以輕易免除他的職務。這樣,法官才會不因懼怕丟掉飯碗而畏懼強權,玩弄司法。
來源:《南風窗》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