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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為何能復制
發布日期:2013-04-28  來源:作者博客  作者:何家弘

基本觀點:政法委不管個案,審委會不論事實


  最近,“浙江張氏叔侄冤案”頗受社會關注,也使錯案問題再次成為輿論焦點。2003年5月18日晚,張高平和侄子張輝開貨車從安徽歙縣前往上海,女同鄉王某搭車去杭州。次日上午,王的尸體在杭州西湖區留泗路邊的水溝中被人發現。警方通過調查,鎖定張氏叔侄為嫌疑人。2004年4月,該案進入審判,公訴方的主要證據就是兩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做出的認罪口供和指認現場筆錄,以及看守所同室犯人袁連芳提供的張輝在看守所內“神態自若地講述了強奸殺人過程”的證言。被告人當庭翻供,并堅稱認罪材料是看守所中一個牢頭逼他抄寫的。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在2003年5月19日凌晨1時30分到達杭州西站后,王某借張高平的手機給朋友打電話要對方過來接她,但朋友要她坐出租車到錢江三橋后再聯系。隨后,張輝與張高平共謀,在駕駛室內,張輝實施強奸,張高平幫忙撳住王某的腿腳。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張輝掐住王某脖頸,致其死亡。一審法院判處主犯張輝死刑,判處從犯張高平無期徒刑。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張輝死緩、張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在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明顯不足,而且有非法證據之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新法第53條)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本案定罪的實質性證據就是被告人的審前供述,那個袁連芳的書面證言不過是重復被告人供述的傳聞證據,而且涉嫌偽證。頗值一提的是,偵查人員曾在被害人王某的指甲縫提取到少量人體組織,經DNA檢驗,確認不屬于兩名被告人,但法院卻認為該生物物證“與本案犯罪事實并無關聯”。此外,被告人在法庭上辯稱:案發當晚,王某在杭州西站給朋友打電話后,說朋友要她打的到錢江三橋。叔侄倆為了給王某節省的士費,好心把她送到離錢江三橋更近的艮秋立交橋。王某下車后,他們還把電話留給了她,然后從二橋上高速開往上海。考慮到朋友托付和打電話等細節,被告人講述的“故事”顯然比法院認定的“故事”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2011年11月,經過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不斷申訴,浙江省政法委決定復查此案。通過把被害人王某指甲縫提取的人體組織的DNA圖譜輸入公安機關的DNA數據庫,發現該圖譜與已決犯勾海峰的DNA圖譜吻合,后者因殺害一名女大學生于2005年被判死刑并已執行。2012年4月,浙江省高院啟動再審,并于2013年3月26日正式宣判張輝和張高平無罪。如此冤案,令人同情,令人憤怒,但我們必須追問:這樣一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為什么竟然一路綠燈地走完了刑事訴訟的全程?刑事司法系統的防錯機制為何全部失效?


  冤案披露后,一些輿論把矛頭指向當年負責預審的一位女警察。據說,此人曾經是中央電視臺2006年“浙江神探”系列節目的主人公之一,從警二十余年,工作表現出色,多次立功受獎。更有報道稱,她“近五年來牽頭主辦的重特大案件達350余起,準確率達到100%……各項辦案指標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經她審核把關的重特大惡性案件,移送起訴后無一起冤假錯案”。成功辦理張氏叔侄奸殺案和勾海峰殺害女大學生案后,她還獲得了全國“三八紅旗手”等光榮稱號。然而,在當下輿論的漩渦中,這位“女神探”變成了制造冤案的罪魁禍首。我不認識這位警察,但我以為,就像當年把她“神探化”是不恰當的一樣,今天把她“妖魔化”也是不恰當的。這世上本沒有神探,因為任何偵探都是普通人,都是有可能犯錯誤的。誠然,作為公安機關負責把守案件質量關的預審部門負責人,她對于這起錯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這起錯案并不是她一個人就能制造的,除了其他公安人員之外,還有承擔審查起訴和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官和把守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關口的法官。


  刑事司法有一個美麗的傳說,那就是“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但是,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這都是做不到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錯案的發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問題。在當今世界,不僅法制不太健全的國家有刑事錯案,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也有刑事錯案。例如,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的許多州都建立了“無辜者中心”(InnocentCenter),通過“無辜者行動”(Innocent Project)對可能錯判的案件進行復查。錯案復查的主要手段是進行DNA鑒定,因此復查的案件多為強奸案和殺人案。2011年4月7日至11日,筆者應邀到美國的辛辛那提市參加了“刑事錯判國際研討會”。截止到開會時,美國的“無辜者行動”通過DNA檢驗共發現了271起錯案。


  自2006年以來,我們的證據學研究所對刑事錯案問題進行了一系列實證研究。我們發現,我國的刑事錯案似乎延循了一個模式:從1995年的黑龍江石東玉冤案到2000年的云南杜培武冤案,從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到2010年的河南趙作海冤案,一樣的偏重口供,一樣的非法取證,一樣的事實不清,一樣的疑罪從輕。這不是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個人的問題,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問題。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錯案才一次又一次被復制。


  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屬于“流水線”模式:公檢法三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把好案件“質量關”。作為第一道“工序”的偵查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實質性環節,而起訴和審判只是對“上游工序”的檢驗或復核。毫無疑問,這些冤錯案件的生成都根源于偵查環節的錯誤,但是這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又都通過了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把守的關口,順利通過了“流水線”上的層層審查,最后成為刑事司法系統制造出來的“偽劣產品”。這反映出當下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兩大缺陷:其一是公檢法三機關“配合有余制約不足”;其二是刑事庭審“徒有虛名”。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但是在實踐中,地方領導往往過分強調“互相配合”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政法委出面協調的重大疑難案件中,往往就成了檢法兩家配合公安。于是,許多不該發生的冤案就這樣“協調”出來了。我以為,公檢法分權的主要目的是互相制約,不是互相配合。近年來,有些學者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取消政法委的主張,我認為激進式改革很難推進,不如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改良。因此我建議中央政法委作出一項明確規定,要求地方各級政法委不得過問具體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換言之,政法委不管個案。(據說,政法委內部已有這樣的要求,但是應該使之成為公開的規定。)


  庭審虛化是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怪現狀。庭審本應是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合議庭(或者獨審制的法官)本應是司法裁判的真正主體。但是在當下中國,未審先判,下審上判;審者不判,判者不審。于是,庭審只是“走過場”,這樣的司法公正“關口”自然容易失守。造成庭審虛化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審委會越俎代庖。《刑事訴訟法》第149條(新法第180條)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在實踐中,合議庭在遇到“復雜、疑難、重大”的案件時,往往樂于把案件報審委會討論,因為由審委會作出的決定更有權威性,而且日后一旦發現錯判,也應由審委會集體承擔責任。于是在這些案件中,裁判者不是主持庭審的法官,而是沒有參加庭審的法官。這顯然違反了世界上許多國家都確立的一項重要的司法裁判原則,既“直接言辭”原則。司法裁判的基本任務有二:其一是根據已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其二是把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于認定的案件事實。根據直接言辭原則,只有直接審查案件證據的法官才能對案件事實作出裁判。針對庭審虛化的問題,有些學者提出了取消審委會的主張,我認為這樣的改革也很難實現,因而建議對審委會制度進行改良。具體建議是:明確規定審委會不再討論具體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問題,但可以討論有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換言之,審委會不論事實。


  綜上所述,為了使冤案不再被復制,我們要推進司法體制改良。在現有制度的框架下,我們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第一,政法委不管個案;第二,審委會不論事實。當庭審真正成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時,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復制冤案的能力必將大減。與此同時,司法和執法人員也要轉變觀念,從偵查中心的程序觀轉向審判中心的程序觀,從查明事實的辦案觀轉向證明事實的辦案觀,從倚賴口供的證明觀轉向重視科學證據的證明觀。


  (本文發表于2013年4月26日《人民法院報》第2版,發表時略有刪節)

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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