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民周筱赟和律師董正偉分別訴鐵道部侵犯知情權案引發公眾關注。此前,兩位當事人均發起了針對12306網站招投標信息的公開申請。兩案共性較多,法律問題大體類似:(1)鐵道部是否構成網站招投標信息的法定公開主體;(2)鐵道部答復中提供的部分信息是否滿足申請人的要求;(3)作為招標主體的鐵道部信息技術中心在招投標過程中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滿足法定要求?
這些問題構成了申請人與鐵道部之間信息公開互動的主要癥結點。就鐵道部而言,其公開答復顯然不適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啟的知情權時代,而且存在信息公開、內部監管和行政倫理的多重缺失。鐵道部答復中最惹怒公眾的是“不屬于鐵道部信息公開范疇”。
從法律上講,鐵道部確實不是相關信息的第一位公開主體,因為鐵道部信息技術中心作為公共事業單位對信息的掌握與整理可能更加完備,但這并不表示鐵道部完全沒有信息公開責任,而是承擔著一種對信息技術中心的監管責任以及對相關信息公開的補充責任。
這里涉及信息公開的多重主體問題。對公眾而言,二者均構成公開主體,公眾有權自由選擇。鐵道部的答復在法律上不成立,因為監管職責顯然屬于《條例》第2條所稱的“履行職責”范疇,合格監管必然要求掌握申請所指向的細節信息。如果鐵道部隱瞞已掌握信息,則侵犯了公民知情權;如果確實不掌握公眾申請的信息,則屬于監管過失,亦應問責。
鐵道部的生硬回復和敷衍,是其缺失行政倫理的體現,必然導致其公共形象與公信力的大幅下滑。此外,法治社會中,鐵道部在此次事件中也存在法律解釋與運用技巧上的不足。這里的信息申請之所以成案,正是因為作為招標主體的鐵道部信息技術中心“主動公開”不合要求,公眾只得以具有監督權性質的信息申請倒逼鐵道部承擔“補充責任”,結果其正式答復對信息公開毫無推進。而且,所做答復缺乏對法律的具體解釋與說理,含糊其辭。
就申請人而言,選擇鐵道部可能并非最佳方案,因為它只是監管者,而非直接的招標主體。如果他們選擇向鐵道部信息技術中心申請信息公開,在法律技巧與便利性上可能會有改善。當然,這些申請具有顯然的公益取向,以鐵道部為對象更能引起公眾與媒體關注,積聚申請行為的公眾支持力度,同時也為申請人贏得更豐厚的公眾信譽。
媒體以“知名網絡爆料人”和“著名律師”來指稱上述申請人,顯見其屬于公益人士,積極公民。在轉型社會與大眾媒體時代,這種訴諸“公眾”的公益性社會行動有其積極意義,但也可能造成官民心理對抗升級、法律被民眾情緒裹挾、問題本身遭到忽視的傾向。法治本應成為轉型中國逐步適應的常態生活方式,動輒訴諸“公眾”不應成為理性社會的常態。這些公益性的社會行動是轉型民主的必要動力,但對于法治和理性存在一定損傷,對此不可不察。
政府管理上的壓制思維慣性會使其在民主法治這樣的改革深水區窒息,而公眾對社會集體行動的偏好固然具有民主的外觀,但卻有民粹化之嫌。當然,這些官民表現都是轉型期的正常現象,但轉型期必須要有恰當的理性權威,這一權威既不是保守的行政權力,也不是動機各異的積極公民,而是法律與司法。因此,我們期待基層司法能夠在這兩個公共案件的裁決上凸顯法律的權威與司法理性的力量。當然,司法只是保障性機制,信息公開的官民互動還需要雙方在保守與激進、對抗與合作中尋求面向法律、責任與技巧的共識。
來源:《法制晚報》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