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夫,我得的是什么病?”“我這病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對病人而言,這是他們最關心也最希望醫生做出權威解答的兩個問題,但現實往往相反,很多醫生給出的是“不確定”或多種“可能性”的答復。這樣的不確定,有時會讓患者對醫生產生不信任,也可能加劇對自己身體狀況的擔憂。有時候,我覺得自己就像那些醫生。
課堂下,一些學生總會拿親朋好友遇到的案例問我:這個案子會怎么判?我一般只能這樣回答:按照法律應該怎么判;但是也不一定,因為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很復雜,實際中存在諸多可能性。作為解惑的老師,我的回答當然不會令人滿意,就像上面的醫生一樣,缺乏專業知識的權威性解答。學生從我的答復中并未得到明確的答案,反而是對課堂上的“應然性”知識與實踐中的“實然性”事實深感疑惑:原來法律上講的那些確定性結論,實踐中卻面對如此多的不確定因素。
這在某種程度是對自己篤信知識的“背叛”,但我不想罔顧現實用法律文本的美好構想去欺騙了事。在法律與事實、理論與實踐中間,橫亙著一條巨大的鴻溝,很多時候,法官和律師都難以如法治追求者所期待的那樣,成功在二者之間建立起必然的邏輯聯系。因為在法律走向事實、理論付諸實踐的過程中,充滿了太多的不確定因素。比如法官的情緒與壓力,他(她)可能受到的各種干擾,比如當事人的活動能力,還比如特殊的政治環境和社會形勢,以及其他更多讓人難以觸摸到的利益潛規則,或一些重要人物道貌岸然的種種“考慮”,等等。
法律所蘊藏的公平正義價值,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自身的確定性來傳遞給社會的。這種確定性不單指立法需要穩定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強調法律的執行與操作應當確定無疑,不能充滿各種變幻莫測的玄機。否則,法律規則下的人們便無法從中找到行為的預期,也會對模糊不定的法律運行產生反感。人類之所以普遍向往并選擇法治作為共同體的生活方式,就是因為法治帶給我們不同的人確定的預期,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去生活,就能夠得到相應的權利結果,而只要違背法律,就會受到必然的處罰和不利后果。人們從這種必定性中感受到法律的權威,信賴法律能夠真切保護到自己的利益。但是,不確定性會讓法律的運行變得虛幻,直接危害到人們對法治的預期與判斷。
不確定性還會增加法律運行的成本,延拓法律之外人為操作和干涉的空間。在“法律規定是一回事,法律執行則是另一回事”的語境下,一些當事人便不會把解決糾紛的功夫放在循法和取證上面,而是極力尋找那些不確定性的力量,找各種關系去影響法律運行的公正性。在這種激烈的爭奪中,執法不再是一個原本存在客觀標準的正義運送過程,而是一場“贏者為王、敗者為寇”的利益游戲。甚至有一些不良律師,在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積極構筑利益臍帶,有一些法官也會將不確定性當做兜售判斷權的砝碼,有一些行政執法者更容易拿不確定性來做利益交易的資本。
法律運行中充滿諸多的不確定因素,有立法的不明確原因,過于抽象的原則性立法會陡增執法者的“解釋權”,造成實踐中“同類案件不同裁判”的現象。而在部門影響立法的環境下,一些缺乏仔細較真的立法語言還可能為執法者預留出一些“機會”,讓法律運行過程可以掌控在部門利益之下。不過與立法相比,更多的不確定因素來自執法過程。尤其是缺乏利益隔離的機制保障,作為權利義務實際配置者的法律執行主體,極容易成為各方利益爭奪公關的焦點,也極易變作一些地方官僚為自身權力“保駕護航”的工具,甚至執法者本人的情緒,都可能在責任機制缺失下影響到執法的確定性。
因此,實現法治必須消除法律運行的不確定性,在法律文本與現實生活之間,重新搭建必定性與確定性的邏輯關聯,讓法官、律師、行政執法者等在法律運行的軌道上,能夠心無旁騖地按照法律的本真意圖指引實踐操作。而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依靠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倫理構建和執業規范,更需要從法律運行的制度環境入手,從容易滋生不確定因素的體制機制入手,從深層的法律運行文化培育入手,為法律的良好制定并得到良好的執行掃清障礙。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