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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析:最早的職業法律人
發布日期:2012-10-25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林 海

鄧析:最早的職業法律人

生于公元前545年的鄧析,年少時頭腦靈活,聰明好學。成年后,曾任鄭國大夫。他不但是春秋時期名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還是最早的職業法律人。無論是鉆研法律、擬定法條、教授法學還是代人辯論,都曾有過他的身影。

擅長詭辯的資深律師

鄧析生活的那些年,正盛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當時的社會根據兩條原則辦事一條是禮,一條是刑。禮作為不成文法,以褒貶來控制貴族的行為。刑則作為懲罰措施,適用于庶人平民。無論禮與刑,當時正在經歷一個從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過程。當時的鄭國執政名叫子產,他將所有法令都寫在牌子上,掛在城門口,稱為懸書。熱愛鉆研法律的鄧析總是喜歡站在城門下,研讀法令。子產執政之后,聽說鄧析經常針砭法令,還常常操兩可之言,設無窮之辭,從法令中找到種種漏洞,并解說給旁邊圍觀的人聽,聽得人們時而哄堂大笑,時而點頭稱是。而官府的法令,似乎也變得不那么嚴肅了。

因此,子產不得不下令取消懸書,據時、據事立法頒令。相傳,這種做法使執法效率得到極大提高,百姓對法律的敬畏之心也增強。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但受到懲罰的百姓在疼痛之余,卻無法抑制對法律的神秘和好奇,于是,就紛紛去找鄧析詢問。鄧析便根據官府的每道決定、施行刑罰,為百姓解答法律問題。史書上記載道:“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之亦無窮矣。

除了義務解釋法律的內容,鄧析還代理訴訟,在公堂上幫助當事人打贏官司。據考證,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位律師。有趣的是,他的收費方式很特別,不收銅板,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則收人家一條短褲。至于收了何用,則不得而知。由于鄧析熟知法律,能言善辯,許多人因為他的出面而少受或免受懲罰,也有許多人因他的代理而打贏了官司。比如,《呂氏春秋·離謂》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洧河發大水,鄭國有一個富人被大水沖走淹死了。有人打撈起富人的尸體,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贖買尸體,但得到尸體的要價很高。于是,富人家屬就來找鄧析,請他出主意。鄧析對富人家屬說:“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將尸體賣你的,別人是不會買的。于是富人家屬就不再去找得尸者買尸體了。得尸體的人著急了,也來請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對他說:“你放心,富人家屬除了向你買,再無別處可以買回尸體了。得尸者最終沒能達到以尸挾制的目的,而這樣的詭辯使得官府的法律沒了用武之地。人們無論遇到多困難的問題,只需要去找鄧析就可以找到解決之道。

名聲很快就傳開了。鄧析家門口似乎變得比衙門還要熱鬧,申冤的、起訴的,人人都覺得可以從鄧析這里得到權威的回答。《呂氏春秋》中說:“鄭國大亂,民口喧嘩,就是這樣一幕。案件多了,鄧析接不過來,就打算開始收授門生。他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當時向他學訟者不可勝數,這恐怕是歷史上第一位法學教師,也是第一位帶學徒的資深律師。他教導學生,在進行訴訟前一定要設想各種可能,慮能防于未然。據說,鄧析自己就是多疑多慮之人,凡事皆精心計算,故其辯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荀子曾說鄧析是不法先王,不是禮義,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

私立法典引來殺身之禍

所謂智者千慮,必有一失。鄧析雖深得口碑,其私立法典的行為卻招致了殺身之禍。子產見官員百姓凡事都去詢問鄧析,心中不悅。打算恢復當時在城門上懸掛法令之舉,削弱鄧析的權威。遂派專人鑄刑書于鼎,公示鄭國的法律。這一類似于編撰法律全書的官方行動,讓鄧析既欣慰又擔心。鄧析一直以來主張事斷于法,即以法作為判斷人們言行是非的標準,而非所謂的先王之禮。然而他經過精心鉆研,又覺得子產所鑄的刑書處處是漏洞,便和學生一起編制了一部鄧氏法典,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晉人杜預在注《左傳》時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于竹簡,故言竹刑。現在看來,鄧析很可能是感覺到自己精力有限,不能再像過去那樣代理案件、有求必應;而且教導學生也需要一部嚴謹高明的教材,遂自己整理了他心目中的鄭國法律。

這部《竹刑》經過他數十年的鉆研和實踐,較子產的刑書更為合理。許多百姓都援引其中的法條,來質疑子產刑書中的漏洞。史載:“鄭國用之,數難子產之治。特別是在子產辭世之后,他的繼任者大夫駟蟍原本權威便不如子產,法典又屢屢受到質疑,臉上更掛不住了。其他貴族趁機批評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并說他是多事而窮功,欺世愚眾作偽之民,說他是煽動惹事、擾亂民心的罪魁禍首,認為不殺他將來會成為禍根。于是,災難也就降臨到了鄧析的頭上。公元前501年,鄧析被處死于城門之外。他死時,年僅44歲。

然而,殺死鄧析并沒有解決鄭國法律混亂的問題。駟蟍終于無奈地承認,鄧析所編制的《竹刑》確實比官方立法更為科學合理,更貼近鄭國的實際,條款之間配合妥當,而不像子產刑書那樣處處自相矛盾。史載:“鄭駟蟍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盡管《竹刑》被認定為官方法律,它的作者鄧析卻已不能復生。對此,孔穎達正義云:“鄧析另造《竹刑》,明是改鄭所鑄舊制,若用君命遣造則是國家法制,鄧析不得專其名;知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書,書之于竹,謂之竹刑。駟用其刑書,則其法可取,殺之不謂作此書也。也就是說,駟蟍并不是僅僅因為嫉賢妒能,也不是因為鄧析所立之法造成了對子產法律的攻擊,而為了維護子產而殺掉鄧析。鄧析之所以被殺,是因為其以非官方的身份做了一件只能由官方進行的事——立法。在某種程度上,他的法律學養和邏輯思維,使這部竹刑分外完善出色,因而被大眾所矚目,更是具備了某種權威——這種民間賦予的權威和駟蟍所繼承的法統直接發生了沖突,因此駟蟍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可謂不得不殺。

然而,鄧析仍然不因死亡而被人們遺忘。僅僅在他那個時代,就有許多史書將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的事跡加以頌揚。一部好的立法,使他成為那個成文法登上歷史舞臺時代的明星。作為法律史上的一個傳奇,鄧析更是標志著法律人登上歷史舞臺,也標志著法學與政治之間合作博弈的歷史之章,由此開啟。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制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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