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拍案驚奇》中講述了“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龍巧斷糾紛的“故事”。
康熙年間,著名清官于成龍在廣西羅城縣令任上遇到一起糾紛,說的是八月十五的前一天,年過花甲的錢歸氏到羅城縣城東街的老字號糕點鋪“月中桂”買月餅而引發的案件。節日前夕,“月中桂”生意興隆,人來人往。嘈雜間,買了60個月餅的錢歸氏與店家發生了爭吵,60個月餅,每個5文錢,共300文錢,錢歸氏說錢已付給店家,拿著月餅要回家;而店家卻說尚未收到錢歸氏的月餅錢,所以不讓錢歸氏出店門。恰好于成龍路過此地,被雙方攔住,要求明斷。
區區300文的糾紛,攔住了縣太爺,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顯然已經不只是為了錢,好在于成龍深諳“為民父母”的儒家為政之道,并不嫌棄草民的錙銖必較而推諉不理,或簡單地各打五十大板了事。他很理解黎民百姓“決訟只為公平”的心情,耐心詢問事發經過及在場的證人,單是這份耐心與認真,已使人們對“公道”有了幾分信心。但這300文的“公道”并不容易討還。錢歸氏是一個來自鄉里的質樸老嫗,言談舉止甚至長相都帶有鄉間老人那特有的誠實。她專為買月餅而進城,現在所帶的300文錢已經不在身上,堅稱付給了店家。按理說她不會為了300文錢的月餅在節前專程來店中行詐。糾紛的另一方“月中桂”,更是“名馳通省,頗負信譽”的店鋪,這樣一個口碑遠播的老字號怎么會為300文錢而訛詐鄉中老嫗。與錢歸氏發生爭執的店員,在這家店鋪已打工八年,況且店中的規矩甚嚴,他沒有機會將多收的錢據為己有。在場的證人眾多,卻是人多嘴雜,說法莫衷一是。這種情形,真的有些類似如今生活中時常發生的“高空墜物”,無法確定加害人或侵權人的那些說不清、道不明的案件:真實無法還原,證據無從收集。
令人感嘆的是,當年的于成龍運用自己的智慧,還真就作出了一個令當事人及證人皆大歡喜的公正裁決。他坦誠地說明,300文錢究竟落入誰手,已經難以查明。如果判錢歸氏再出300文錢(或退還月餅),對錢歸氏而言太不公道;但判店家輸了這場官司,也是無根無據,一個有著良好聲譽的店家或許蒙冤。于是,于成龍判在場的諸位“一人一文”,湊足300文給店家。于成龍如此裁決的理由是“一人一文”并“不傷眾人元氣”,卻可以避免對錢歸氏和店家的明顯不公。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做到盡可能地公道。
數百年前,于成龍的這一裁決與現今的民法、侵權法有關“高空墜物”的規定頗有相通之處。有關法律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或侵權人,受害人則可以起訴建筑物中所有可能的加害人,維護自己的權益。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或侵權人者,被起訴者都應該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相應責任。這種法律規定,目的顯然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受害人權利,在無奈地情況下避免其繼續遭受不公。
其實于成龍這則與今日法律及法律精神不謀而合的“故事”,所帶給我們的不應該只是驚奇,它帶給我們的思索應該是多方面的,比如古今人們對“公平”同樣的追求和理解,甚至對公平類似的追求的方式。而古今同樣裁決所帶給人們的不同感受和社會效果,也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在現實的高空墜物案件中,我們很少見到“皆大歡喜”的結果。被動接受了法律裁決的“無辜”之人,難免心有怨氣,鄰里間的猜忌、隔閡也許就此產生。盡管許多法學專家解決這種“高空墜物”案件中出現的維權尷尬,提出了設立基金、社會救助、商業理賠、國家賠償等建議,但只從經濟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而追求的“公正”,對社會的道德難免產生消極影響。于成龍的裁決似乎有著更高的道德要求,他勸在場諸位“慷慨解囊”,這種發自內心的“你幫我助”,平息的不只是這場“無益之爭”,而且還是一種值得提倡的善舉。人們通過這一文錢不僅分擔了別人所遇到的意想不到的、無奈的“不公”,而且還承擔了自己應該承擔的社會道義,這是一次善行的實現。而于成龍裁決在場者每人出一文錢的前提,不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是那個“竊賊”,而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應該具有的那種“助人為樂”的道德品質。我想,數百年前在廣西羅城縣“月中桂”糕店鋪中,慷慨解囊的那些百姓一定會感到那個中秋節過得格外有意義。
當然,這個案件也反襯出今天社會的進步。中國古代社會將“公正”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人”的身上。所以,一些來自于司法實踐中的精彩案例,往往只是坊間津津樂道的“故事”,即使被朝廷表彰甚至青史流傳,也難以形成具有普遍效力的“法”。以往的“故事”成為現實中的法律,它體現了人們對公正的實現,從寄希望于“人”到寄希望于“制度”的轉變,這使得我們所要追求的那個“公正”的實現更有保障,也更具普遍性。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