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16歲少女李舒舒為救一名即將被貨車撞上的1歲女童,沖上馬路將其推開,致右腳被碾軋骨折。然而,當地交警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認為李舒舒為了制止女童橫過馬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對女童和自己受傷均負25%的責任。此結論引發了廣泛的社會爭議。據《大河報》8月4日報道,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已責令佛山順德交警部門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序。
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序,這樣的結果并不讓人感到意外,而是在情理之中。這里有一個法律常識的問題,那就是李舒舒的行為是不是違法。有關這個問題近幾天的討論很多,結論也比較清楚,從主觀上講,李舒舒沒有違法的故意;從客觀上講,其行為也符合法律有關“緊急避險”的規定。李舒舒沒有違法,而交警認定其承擔違法責任很難服眾。
為什么這個案件會引發民意的強烈反彈,很多人都堅持為這個女孩鳴不平呢?一個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交警的所謂“結論”把正義和法律對立起來了。不知道交警在作出這一結論的時候是否想過法律是什么?法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在哪里?毫無疑問,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法律是底線的道德。法律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就在于弘揚正氣,呵護人性中真善美的東西。如果人為地把正義、道德與法律對立起來,以法律壓迫正義與道德,那法律真的傷不起。
我們的一些執法者在對法律理解不深、研究不透,犯了常識性錯誤引來民眾噓聲一片的時候,往往以“法不容情”、“法律的理性”來搪塞。就像順德警方在微博中回應的那樣,“社會正氣是一回事,法律公平是另一回事”,“只要網民清醒,網絡就是清醒的”。這些話似是而非、邏輯混亂。首先,法律不維護社會正義就是“惡法”,而“惡法”非法;其次,法律違反了常識,違背了民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那執法行為也就沒有了意義。
近年來,許多備受輿論和媒體關注的案件,表面上看好像都是法律與輿論、法律與民意的沖突,但從根本上講其實大多數是執法出現了問題,比如許霆案、彭宇案等。執法的問題首先表現在執法者“不懂法”,缺乏“執法”的能力。這里所說的“不懂法”不是指執法者不會背誦法條,而是指執法者缺乏對法律精神,法律真義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從而導致機械化、教條式執法,這種“執法”很容易觸犯社會道德那根敏感的神經。為什么人始終都是執法活動的主體,而機器(比如街頭無處不在的電子眼)只能輔助人來執法?事實上誰都知道,要說不講情面,機器比人還更可靠些。但是只有人來執法,法律才是活的法律,才是有精神、有思想、有溫度的法律。法律規定類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這樣的特殊條款,就是因為法律要把那些為了追求正義,追求更高的價值而出現的“良性違法”排除在違法行為之外,沒有這種排除法律就不合情理了。
執法的問題還表現在執法者缺乏對社會的理解和把握。執法活動是社會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執法活動不能脫離社會現實。特別是當前的中國面臨著一個特殊的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人們的思想、情緒、心態都需要進行大的調整。在這個時候弘揚社會正氣,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凝聚社會的共識與力量,推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關心,事關社會肌體的健康,事關國家的長治久安。執法者執掌的法律是社會的道德底線,對世道人心有巨大的引領作用,不能因為執法者對法律所犯的常識性錯誤而導致人人自危,噤若寒蟬,讓冷漠成為一種可怕的社會流行病。我們常說執法者要有大局意識,所謂大局意識并不是高高在上,玄而又玄的東西,大局就在我們每一位執法者的身邊,就體現在執法者每一次簡單而尋常的執法活動中。
一次好的執法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反之,則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輸。對此,執法者在面對公眾質疑的時候,不要忙著辯解,而要先審視一下自己是否盡到了一個執法者對法律與社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