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是什么?美國政治學家凱伊對此曾感慨道:要很精確地來談民意,與了解圣靈的工作沒有兩樣。
民意作為一種來自民間的意見或態度,必然受到社會風俗和傳統道德的影響,帶有強烈的主觀意愿和情緒化因素。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人類的本性使誰都難免有感情,而法律恰正是完全沒有感情的。這種差異在某種程度上催生了個案中民意與法意的沖突。
從刑事司法的角度來看,民意往往關注的是對罪犯的嚴懲,是對判決合乎絕對正義的一種期待,但是,在判決背后起到支撐作用的則主要是法官對于規范的遵守。因此,在多數情況下,社會公眾對案件的認知、理解與評價,和國家機關依據法律作出的規范性評價之間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從而在二者之間導致某種緊張關系的產生。在此種緊張關系之中,對于法律、司法程序和預期司法結論非常熟悉的法學家們,往往會基于理性、現實生效的法律規則而支持司法官們,此種支持往往會被網民、公眾視為“拉偏架”,被網民詬病為“法律精英的傲慢與偏見”。
刑事司法稱得上“國之重器”,刑事犯罪案件本身所透出的善與惡、生與死、自由與監禁、道德倫理與法律規定的沖突等問題,使它更易于遭遇“輿論法庭”的“民眾審判”。那么,在網絡時代洶涌的民意與法意之間,刑事司法將如何前行,如何最大限度達成法意與民意的交集?客觀地講,我國司法機關對于民意在不同程度上給予了很多的關注,在很多情況下面臨著既想“牽著民意的手”,但又必須“跟著法律走”的矛盾。民意能否與法意實現理性契合,需要司法官的智慧。
一般認為,法官在裁判案件時不考慮民意而只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做法,是對司法獨立原則的貫徹,但是,完全無視和拒絕民意的做法恐怕也是不可取的,在中國恐怕是尤其如此。正視民意的存在和影響有助于判決獲得更廣泛的正當性支持,這也是司法獲得更大權威和公信力,更好地實現司法的社會職能以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
法學界相當普遍地認為,“看得見的正義”是程序正義,體現了司法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的正義。言外之意,似乎實體正義是看不見的、不可捉摸的。客觀講,實體正義有時還真的不為公眾所看見,但是,普通公眾需要看見、感知和求取的恰恰是實體正義。
實體正義在具體案件中沒有統一的標準。例如,同一個死刑案件在不同法官那里可能存在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的差別,在司法官、法律精英那里,可以視為法律允許的誤差。但是,在民眾那里,恰恰是質疑的焦點所在,具有無限的想象空間,而且想象的內容當然是司法黑暗和暗箱操作。因此,重視民意,尤其通過及時公布司法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來加大司法對于民意的回應,在短時間內恐怕是難以回避的必要舉措。
因此,在司法過程中對于“情、理、法”的三維均應當適時予以體現,通過公開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詳實的釋法說理回應和疏導民意,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