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在美國有75%的美國人為慈善事業捐款,平均每個家庭捐出年收入的3%-4%。美國慈善捐贈10%來自企業,5%來自大型基金會,85%來自全國民眾。而中華慈善總會每年收到的捐贈大約75%來自境外,15%來自中國的富人階層,只有10%來自大眾。
除了本身經濟實力的問題和對慈善的認識問題之外,影響中國慈善事業的兩大問題,一是要求民間慈善機構必須掛靠官辦組織導致民間缺乏動力;二是公民和企業對于慈善和公益組織的不信任感。解決問題的唯一出路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中國人從不缺乏幫助他人的習慣和熱心,但這種熱心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引導和規范才能更好地激發出來。
國外已有比較成熟的慈善法。1601年英國議會制定的《慈善使用法》被稱作“現代慈善法的開端”,2008年英國還新頒布《慈善組織公益性指南》。法國則有《慈善發展法》。美國有關慈善的規定和條款散見于憲法、稅法、公司法和雇傭法等。1913年美國稅法規定,向被認可的慈善組織捐贈可以免稅。稅收制度是美國培育和監督慈善的主要手段,享受免稅待遇的慈善機構須接受嚴格審查和監督。按照國外慈善法,慈善機構必須定期披露募捐的目標、活動方案以及擬開展活動與慈善組織目標的關系等。慈善組織必須要捐贈人出具有效的財務憑證,并定期公布其財務報告,公布其收入及支出等。而捐贈人也擁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目前,民政部門已出臺《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正研究出臺《公益慈善捐助公開指引》等政府法規。但這些并沒有構成一個系統化的法律規范體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慈善事業的基本定位和基本原則問題。現有慈善公益體制應全方位改革,而加快慈善立法才能建立起慈善的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