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至5日,杭州接連發生3起“房鬧”事件。導火線都是房價下跌給老業主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開發商拒絕補償差價。據媒體統計,年初至今,此類事件在杭州已經發生近20起(5月6日《現代金報》)。
隨著地產調控政策的持續發力,“房鬧”的尷尬不只是杭州一地的事情。于規范市場而言,沒有什么比契約精神更值得信奉與敬仰的。即便是自住型需求,買房也改變不了投資性事實。那么,潮漲潮落、價升價跌,不過是貨賣當時、愿賭服輸罷了。早在去年樓市調控早期,就有開發商在降價維權糾紛中打了一個極端的比喻,“不要說降價,就是開發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權利,與賣給老業主多少錢沒有關系,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這類合同其實與購買民航機票一樣,在同一架飛機上,有的人出了全價,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價的人難道可以據此指責民航欺詐消費者嗎?
有人說,沒有根據的“房鬧”其實就是耍流氓,該維權的是開發商。道理雖然很簡單,但難的是接受降價的事實。只要購房合同里沒有“降價必補”的承諾,那么,所謂“升值空間”的吆喝,不過就是“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祝福罷了,當真不得——不然,超市賣場的“促銷打折”,豈非舉辦一次就要遭遇消費者維權一次?自愿買賣,白紙黑字的合同在,一切就都是定數。至于“房鬧”,情理上說不過去,法理上更站不住腳。
這些道理,“房鬧”未必是真的不明白。但既然真的“鬧”了起來,且在法制框架內一樁接著一樁發生,恐怕就不能只是靠普及契約意識就能解決問題的了。誠如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人文學院副院長于長江所言,“我們社會的基本框架和大部分運行方式,都不是以‘契約’為基礎建立的,而是靠一種綜合的、混沌的、籠統的‘勢力’來決定格局的。在一個實質上不太有序的社會中,不管形式上的契約或法規怎么樣,誰心里都明白,決定性因素在于這個團體制造的壓力大小,如果某些部門承受不了壓力,就可能改變,現實中不斷出現類似案例”。換言之,民眾是從現實經驗認定了“鬧”能制造一種壓力場,進而改變順理成章的格局,甚至達成難以平衡的利益。此類“傳奇”,還少見嗎?
譬如“攔飛機維權”,冒著生命危險做著不合法的事情,說起來真是“惡例”,但攔飛機之“惡”與合理救濟規則缺位之“惡”孰先孰后、孰輕孰重?這顯然是一個需要辯駁的命題。在“醫鬧”的歷史性癥結上,這種博弈失衡后的亂象表現得更為明顯。“不鬧不解決、大鬧大解決”已經成為某些領域的明規則,既然“情勢”大于“規則”、既然“壓力”高過“契約”,“房鬧”的出現,何足為奇?
樓市調控如擊鼓傳花,總有人要做最后的埋單者。這看似是個契約問題,但在樓市本就吊詭如斯的語境下,誰說又只是個契約問題?耍流氓的“房鬧”固然可恨,但不清爽的樓市更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