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綿陽一所投用兩年的香港援建學校——紫荊民族中學被拆除引發爭議。據了解,學校原址將建商業中心和地標性建筑。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正考慮向當地追索有關捐款。之所以考慮收回捐款,是因為善款使用有嚴格的規定。另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特區政務司司長林瑞麟將于5月24至26日訪問四川,其間將視察援建項目。
香港特區政府“較真”捐款的行為告訴了我們一個深刻的道理:支撐現代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的不僅僅是人們心中的那份行善積德的道德沖動,健全的制度保障框架更是保證現代慈善事業發展的基礎。只有慈善組織的自律與他律的完美結合,才能為社會創造一個高效率、低成本、高人氣、高信賴的慈善體系。
近年來,我國內地接連發生的慈善組織公信力危機事件所深刻揭露出的問題,不僅涉及慈善組織的內部運行,也關乎慈善組織的監管體系。一般而言,慈善組織通過自律與他律取信于公眾:自律意味著其行事作為須符合責任的要求,他律則意味其須遵守法律規范,接受政府監督。換言之,慈善組織在救災和災后重建的努力,尤其是在資源募集和運用方面的表現,仍須通過完善的監督體制來予以檢驗。
當前,我國內地對于慈善組織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缺乏一套全面和有效的法律規定,同時也尚未出臺一部專門針對慈善機構的準入、評估、組織制度、財務運作以及慈善活動等領域的監管工作進行全面規定的慈善法。同時,政府對慈善組織工作的監督相當有限,且尚缺乏配套的公開機制。此外,由于目前尚無一個權威的專門的慈善捐贈監管機構,導致慈善組織在履行被監督義務時鉆法律漏洞,監督效果大打折扣。
慈善捐贈的發展,制度化的發展方向才是保障。其中,慈善立法是我們應當倍加重視的首要問題,其不僅是判斷慈善組織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標準,也是維持公眾對慈善組織信心的迫切需要。對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因公益之目的所發起的募捐活動,包括救災時的資源募集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等內容。
其次,建立透明的慈善運行管理機制。社會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與其工作是否透明化密切相關。而要做到工作透明,不僅需要慈善組織內部自律,外部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我們應當致力于建立慈善事業的透明化機制,賦予相關行政機構監督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完善相關行政監管機構對捐贈物資使用的追蹤、反饋和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慈善業務年審為主要手段的監管制度,重點加強對慈善工作信息披露、財務報表和重大活動的監管,要求慈善組織定期向有關政府部門遞交日常開支預算和決算、向公眾公開資金運作明細,以此提高監督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再次,建立專門的行政監管機構。國內目前的多元機構監管模式不僅造成監管工作的混亂,而且監管效果也不理想。特別是像我國這樣一個地域廣闊,城市廣泛分布的國度,慈善組織的數量驚人,因此,要管理好如此龐大的團體,不僅需要給予其發展的合理空間,同時也應當為不同地域的不同慈善組織的發展創造更為合適的環境。
最后,完善行政監管運行機制。引入社會監管力量,以政府相關行政機構為主導,每年開展對慈善組織資質評估和信用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相互制約的評級機制、建立善款資金流向查詢機制,讓公眾特別是捐贈者能夠隨時查詢物資流通過程中的實物、信息、資金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