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已入夏,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并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集意見,目前意見征集已結束(5月27日《重慶商報》)。
這意味著唯一的全國性法規《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在暫行52年后,終于迎來了新立法。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不僅明確界定了“高溫天氣”,擴大了受保護人群,還規定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氣溫達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近年來,一到夏天,全國性的高溫天氣頻現,各地氣象部門的“黃色預警”、“橙色預警”不斷響起。許多地區的日最高氣溫高達35℃以上,甚至飆升至40℃以上,而且還連續多日長期大范圍出現,高溫已成為一種不折不扣的災害天氣,嚴重影響高溫下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于是,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溫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各界特別關注到50多年前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經嚴重滯后,完全不適用我國當前對于勞動者防暑降溫的實際需要,一直呼吁制定新的適應新形勢的防暑降溫管理法規。
四部委起草的新管理辦法是對民間呼聲的回應,也是對我國勞動保護法規體系的完善。從內容看,新辦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將暫行辦法中的適用部分人群擴展到全體勞動者,貫徹了以高溫程度區別保護措施,而不以勞動者工作行業為標準確定是否享受高溫保護的原則,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法律保護方面的公平、平等。同時,還注重了管理辦法的可操作性,規定了“高溫天氣”的認定標準,對35℃以上的高溫天氣還進行了更為具體細致的區分。針對35℃以上、37℃以上和40℃以上高溫設置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讓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法律義務都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據。
然而也應當看到,這部新管理辦法在制定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缺陷和不足,這些問題或將直接影響新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嚴謹性,制約日后的實施效果。首先,征求意見環節值得商榷。一是征求意見時間短,二是征求意見悄無聲息。筆者注意到,這個新辦法征求意見是以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向全國各省級安監局發函的方式進行的,僅在安監總局網站有發布,在聯合發文的另3個部委的網站上只字未提,而且規定征求意見期限為5月17日至22日,總共只有6天時間,中間一個周末,不到4個工作日。這樣的征求意見,公眾恐怕還沒來得及看到,征求意見期限就已過去了。
另外,在具體規定上還有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需要正式發布前進行認真斟酌。具體來說,就是“高溫預報以誰為準”?新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表面上看,規定是清楚的,高溫預報以地市級以上氣象臺站發布的消息為準。但仔細推敲起來,它依然是十分模糊的,因為至少存在這樣兩個問題:一是地市級以上氣象臺站包括地市級、省級及中央,在三者不一致特別是橫跨高溫與非高溫界限的時候以誰為準?二是以事先“預報”為準,還是以事后確認的“實際最高溫”為準?有時兩者也不一致,甚至有時差別較大。
這并不是筆者故意玩弄文字游戲,因為在涉及具體案件處理時,這是執法司法機關首先要確認的案件事實,并且直接影響最終的性質認定,關系到勞動者權益(如工傷)能否認定的大問題,決不能馬虎了之。至少新管理辦法目前的規定,難以讓人得出確切結論,這將給未來的辦案實踐帶來麻煩,需要進行修改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