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女教師”張麗莉的事跡已經傳遍大江南北,感動整個中國,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稱號、全國“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全國優秀教師稱號等各種榮譽稱號接踵而來,黑龍江省也將籌拍“最美女教師”張麗莉題材電影。截至
得到各級領導的關心、媒體的關注和全社會的關懷,“最美女教師”無疑是幸運的,但是一個人的幸運并不代表整個見義勇為群體的幸運。實際上,還有更多尚未引起媒體報道和關注的張麗莉式的見義勇為英雄,他(她)們同樣做出了見義勇為的壯舉,但是有的人的遭遇卻完全不同。近年來,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誣為肇事者的事情時有發生,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不公遭遇時見報端。
加快公民救助行為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公民救助行為保護立法必須樹立保護見義勇為者和嚴懲惡意蓄意誣陷者的立法理念。確立助人行為免責的原則,除非存在重大過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時,對救助行為的后果原則上不承擔法律責任。確立有利于救助人的舉證規則。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救助人主張的事實的,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
對歪曲事實真相誣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規定相應的懲戒措施。對惡意誣陷行為應予嚴懲。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關法律包括刑法,規定視情節后果輕重依法追究誣陷好人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此外,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為救助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經濟困難的救助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同時,建議規定對救助人必要的經濟援助。見義勇為受傷可視作工傷。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屬于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職工的,其醫療費、喪葬費及慰問金、撫恤金由政府承擔。
在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今天,我們更希望“最美女教師”的經濟賠償問題能夠通過依法維權的法律手段而不是領導批示的行政手段,能夠納入法治軌道常態化解決而不是特事特辦式的非常態解決。
盡管有各級領導的關心和全社會的捐助支持,“最美女教師”的經濟賠償問題貌似不會成為問題。但事實上,張麗莉及其家屬仍有對肇事司機要求賠償的權利。畢竟不是每位見義勇為者都能像“最美女教師”那般幸運地得到領導的批示和媒體的關注,見義勇為的英雄也是得為生計操勞的普通人,也是自身合法權益可能受到侵犯需要維權的普通公民,為維權打官司反而是法律意識強的體現。總之,假若“最美女教師”的經濟賠償問題能夠納入制度化的渠道予以解決,那么也可以為類似的公民救助事件和見義勇為行為提供可資借鑒的范本,其示范意義更為深遠。
我們在感動于“最美女教師”事跡的同時,更應反思公民救助行為法律保障的缺失,反思整個見義勇為群體的權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機制的缺失。假若有關部門能夠以“最美女教師”事跡的宣傳為契機,更加務實地加快公民救助行為保護的立法進程,努力完善整個見義勇為群體的權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機制,那么這無疑是整個見義勇為群體的幸事,無疑將更有深遠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