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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典中尋找法治
發布日期:2012-04-27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江興景

當代中國學界關于“法治”的探討由來已久,“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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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治國方略被正式寫入《憲法》也已十年有余。經過多年的努力,雖說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一些成績,例如立法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并日臻完善。但總體而言,法治在中國的實踐及其效果并不是那么令人滿意。現實層面,無論是對國家政制的改造型塑、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影響以及對民眾期待的滿足上,法治需要提升的空間還很巨大。梁治平
先生在近日的一個講座中問到:“我們離法治有多遠?”確實,多年的法治實踐,當最初的熱切期盼逐漸回歸現實,激昂的呼喚之后更需要理性的思考,我們有必要仔細梳理法治建設的成敗得失,檢視法治面臨的種種難題。而更根本的或許還在于重新反思:法治是什么?只有厘清法治本身應當具有哪些標準或者條件,認清法治的真正優勢和力量所在,才能擺脫現實與理想的糾結,找到走近乃至實現法治的入口。

尋找法治,縱覽古今中外法學鴻篇名作,全面學習嚴密完整的理論體系,自然最好不過。然而,那些皇皇巨著確實又令許多人望而生畏,所幸法學名家們對其智慧的思想都有著高度凝結的表述,留下了諸多膾炙人口而又見解精深的經典法律格言。徜徉于這些經典格言中探幽入微、含英咀華,透過精煉優美的語言,讓人在領悟法治精義之余,更能體驗法治獨特的感染力和沖擊力。君若不然,不妨循著《尋找法治的力量——中(外)國經典法律格言賞析》作者的筆觸,開啟一段在經典格言中尋找法治的思想之旅。

法治的權威

法治首先意味著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秩序中對法律權威和作用的重視和強調,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斷于法”,其極致狀態往往稱之為“法的統治”或“法律至上”。現代法治要求的法律權威則一般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均要受法律的約束。

與“法治”對應的國家社會治理狀態有“人治”或“德治”等。實際上,歷史上沒有哪一個文明社會的治理離得開法律、道德或者人的因素,法治不是完全排除人和道德的因素,毋寧說,法治社會中法律具有更根本的重要性和權威性,“合法性”是比“合道德性”、人的主觀決策判斷更基本的行為準則。緣何如此?古希臘大哲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穩定和無偏私等特點作過全面論述,并斷言:“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盡管古代中國基本上一直都是人治社會,但也不乏有識之士深感人治之弊,而呼喚以優良的法律進行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春秋時代管仲謂之“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明末清初的黃宗羲則與亞里士多德遙相呼應,認為法律應該具有的更優先地位,曰:“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現代法治是伴隨著西方傳統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轉型的過程產生的,眾多啟蒙思想家紛紛致力于反對個人特權、普及法律權威至上乃至法治信仰的理念。“在專制的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而且不應該有其它情況。”潘恩的這句格言可謂彼時法治理想的經典詮釋。此時中國的國家與社會建設尚處在轉型的關節點上,中國人民選擇以民主法治的方式回應歷史的發展,當務之急就是要確立法律的權威,排除法外特權乃至人治因素的阻礙。鄧小平同志說:“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此后,逐漸形成和不斷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法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至于法律能否在政治經濟等領域取得權威地位,則尚待今人繼續努力。

法治的經典命題

學說史上關于法治的定義和理論可謂眾多,但無論是哪種,或許都已被亞里士多德的經典命題所涵蓋:“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也應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實行法治的前提;普遍服從法律則是實行法治的關鍵。

西方后世的法治理論,大多以該格言為圭臬,或致力于闡發何謂良法以及如何制定良法,或著重強調服從法律的必要性,探尋保障法律實施、促進守法的各種文化制度因素。前者,人們一般將良法與正義、自由、公共利益等價值相聯系,如烏爾比安說“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如托馬斯·阿奎那說“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如卡多佐說“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當然,也有學者將良法限定在法律本身,如富勒提出法應具有一般性、公布、清晰性、不溯及既往、不矛盾等八項內在道德。后者,洛克提醒到,“法律不能被執行,就等于沒有法律。”分析實證主義的奧斯丁異常重視法律的命令屬性以及違反法律命令的制裁,原因之一就是制裁能夠保證法律獲得服從。其思想的繼受者哈特則對該思想做了修正,“之所以要求‘制裁’,并不是作為通常的服從動機,而是確保自愿服從的人不致犧牲給那些不服從的人。”由此,哈特還提出了守法的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在當代,至為關鍵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服從法律,富勒將其稱為“官方行動與公開規則之間的一致性”,并認為“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對公民采取行動的時候,政府將忠實地適用規則,這些規則是作為公民應當遵守、并且對他的權利和義務有決定作用的規則而事先公布的。”

法治的品質要求

法治思想源遠流長,在不同時代與國度的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雖說在許多具體的方面還不乏爭議,但我們依然可以循著其最基本的規定性或品質要求來尋找法治是什么。

第一、法治是規則之治。“法律是使人類行為服從于規則之治的事業”(富勒),法治首先需要一套完整自足的法規系統,國家、社會、個人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受這套規則的有效制約或指引。管仲所謂“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雖不是現代法治思想,但其蘊含的精神卻有相通之處。

第二、法治是“良法”之治,如亞里士多德所言“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理論的大部分爭議可能都與如何界定“良法”有關,大體而言,可以據此辨析出程序法治觀和實質法治觀兩大類型。程序法治觀對“良法”之要求完全限于法律本身,注重法律的公開性、普遍適用、相對穩定、不自相矛盾等內在品質,強調程序正義,典型如韋伯的形式理性法、富勒所謂法律的內在道德。實質法治觀則認為法律必須體現人權、自由、平等、公共利益等價值,追求實質正義,如德沃金認為現代法律要求“政府必須不僅僅關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須平等的關心和尊重人民”。其中最為人們所認可的是,法治的精神在于保護個人權利,限制政府權力。保護權利是因為“法律之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洛克),由此必須做到“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老威廉·皮特),以防止公權力濫用侵害到權利。

第三、更廣義的法治觀還將其它一些要求納入到法治之中,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給予法律制度生命和真實性的是外面的社會世界”(勞倫斯·弗里德曼),由此,一些看似法律之外的事物,諸如自由主義、民主憲政、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公民精神等,因為在實踐中與法治緊密關聯,甚至有一定程度的伴生關系,便被廣義法治觀當作了實現法治的必備條件。

法治道路之反思

關于如何選擇當代中國的法治道路,歷來存在幾組相對立的模式,比如主張借鑒移植西方模式與注重發掘本土資源,主張國家自上而下變法推動與由社會自下而上生成,主張法治的普適性與關注法治的地方性,等等。以經典法律格言為觀照,或許可以斷言,未必存在普適一統的法治模式,但無論如何,法治都存在某些最基本的規定性和最核心的精神品質,我們可以根據時代地域的具體情境對這些規定性和品質有所取舍變通,但決不能棄之不顧,否則,“法治”也就不成其為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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