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臺灣刑法學者林東茂說“法律人需要在自己的領域之外,與其他偉大的靈魂安靜對晤”。筆者最近讀梁漱溟的《我的努力與反省》一書(以下簡稱梁書),真切體悟到林東茂這句話的真諦。此書重點收錄了梁漱溟在20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的文章,反映了其主要學術人生軌跡,書中所道出的關于“學問”問題對當下中國法學研究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一個最高只接受過中學教育的梁漱溟,為何能成為學術一代宗師?書中第一篇就是梁先生于1942年寫作的《我的自學小史》,向我們展示了其成功的秘訣,更向世人傳授了教育的方法、學習的訣竅。學校教育只是一個人知識養成很小的一部分,“學問必經自己求得來者,方才切實有受用”。梁先生說“我看任何書都是如此,必是如此,必是自己先已經有了自己的一些思想而后再參考別人的意見。從未為讀書而讀書。”如何能夠堅持自學呢? “自學最要緊的是在生活中有自覺”,“根本在于一片向上心”。
新的法律法規,日新月異;新型疑難案例,不斷出現;法學知識隨著社會情勢的變化,不斷更新,可以肯定地說:法學研究同樣非自學不能進行。法學知識的養成,同樣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學,學校教育至多提供一種自學的基礎和方法,正如蘇力所言,法學教育的目標是“能夠在無需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
關于如何處理學術研究與實踐之間關系,梁書中有段精彩論述:“任何一事沒有不在學術研究之內的。作學問固當研究他,即作事亦要先研究他才行。沒有充分之學術研究,恐怕事情作不好,而在從事之中,亦可能于學理或技術有發明貢獻。即事即學,即學即事。”梁先生不僅是這樣說的,更是這么做的。其著名的鄉村建設理論就來自其熱火朝天的鄉村建設運動;梁先生一系列關于中國社會、政治改革的主張,除來源于其深厚的智識,更來源于其積極的政治參與和社會活動。從1941年國民參政會,到斡旋國共合作抗曰,再到兩次訪問延安……,這一系列深刻的實踐活動直接促成了其對中國社會改革、政治路線的一系列主張。
當下中國法學研究,脫離實踐的抱怨聲不絕于耳。一方面學者抱怨司法者法學素養不高,另一方面司法者對學者們不食人間煙火的研究之“無用”性而望洋興嘆。甚至一些人認為司法實踐者就只需要辦理案件,摻和法學研究是“不務正業”。豈不知,正如梁漱溟所言“沒有充分之學術研究,恐怕事情作不好”,“即事即學,即學即事。”更何況司法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而法學研究具有超越其他社會科學的實踐性,不“作學”焉能“把事作好”;不“作事”又豈能真“作學”。從大師梁漱溟的告誡中,作為法律人應該得到啟示:司法者加強研習力求做專家型司法官,法學者應放下身段力求做有實踐品格的法律人。
梁漱溟自謙“不是學問中人,而是問題中人”。作學問,搞研究,固然需要有思想,“思想似乎是人人都有的,但有而等于沒有的,殆居大多數。這就是在他頭腦中雜亂無章,人云亦云……思想或云一種道理,原是對于問題的解答。他之沒有思想正為其沒有問題。反之,人之所以有學問,恰為他善能發見問題。”梁先生進而推導出思想進步的原理,“問題是根苗,大學問像一顆大樹,從根苗上發展長大起來,而環境見聞(讀書在其內),生活實踐,則是它的滋養資料,久而久之自然蔚成一大系統。”梁先生自稱,其各種觀點、主張都是問題給逼出來的,學問是用來解決問題的,無問題即無學問,“《東西文化及其哲學》一書之所以產生,實系問題逼出來也。”
梁先生這番話,至今讀來仍然振聾發聵。我們捫心自問當下中國法學有多少無病呻吟之作,又有多少研究成果是用來解決問題的。為什么司法者遇到一“疑難”案件查遍國內教科書都找不到解決路徑,這些教科書抄來抄去,內容大同小異。講起理論頭頭是道,遇到具體的疑難案件卻不知如何定性處理,許多觀點的提出,并沒有考慮能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學者們更偏愛于“理性迷思”,癡心于構筑所謂的“恢宏而又深奧抽象的理性符號系統”,甚至能寫出一兩本部門法學著作而不引用一個法條,成為不少學者的最高學術理想。法律學人,急需學習梁先生所說的不只是做“學問中人”,更要做“問題中人”。
20世紀初的中國,政治風云變幻、社會急劇變革、新舊文化交替,梁先生能始終堅持獨立思考和觀察,他自稱既不屬于陳獨秀、胡適等新派陣營,也不屬于辜鴻銘、劉師培等舊派陣營。他不排外,主張“走向民主”;也不守舊,觀察到國人民主意識之落后決心從鄉村入手改造,敏銳地觀察到中國問題在于農村;更不盲從,他通過自身的實踐和思考預言歐美政治制度不適用中國,“西洋政治制度雖好,而在中國則因為有許多條件不夠,無法建立起來”,“在政治問題上找出路子的話,那決不能離開自己的固有文化。”
梁先生的上述主張,即便今天看來也絕非過時。歐美式民主憲政在今日亞洲之實踐并非如想象般完美;至今困擾中國的問題仍然沒有跳出梁漱溟在八十多年前預言的農村問題。當今中國法學研究中,全盤西化還是利用本土資源至今仍在爭論。固執守舊者有之,盲目歐美化者亦有之。法律是治理社會之手段,我們需要反思的是:我們的法學研究在強調學習歐美時是不是更應該注重內化;我們是不是很好地體現法律是一國文化最忠實的反映;滿紙歐化、故弄玄虛的法學研究文風是不是該收斂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