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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試金石
發布日期:2012-03-27  來源:財新網  作者:鄭戈

據《三國志·諸葛亮傳》記載,諸葛亮于建興十二年(公元234年)第五次統兵北伐之前,奏蜀漢后主劉禪:“亮自表后主曰:今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頃,子弟衣食,自有余饒。至于臣在外任,無別調度,隨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別治生,以長尺寸。若臣死之后,不使內有余帛,外有贏財,以負陛下。”因此,諸葛亮被某些學者稱為“中國官員財產申報第一人”。但這種基于“鞠躬盡瘁、死而后已”的忠君報國思想的自愿財產申報,與現代法治社會所確立的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有著根本的區別。

  所謂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是指要求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以至任職屆滿后,定期填報收入和財產申報表,向特定政府部門披露自己和一定范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及其變化狀況,而政府以一定方式向公眾公開全部或部分官員財產信息的制度。在大多數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其主要目的是識別和認定利益沖突。比如加拿大的法律就取名為“利益沖突法”。

  要理解其中的道理和邏輯,就需要理解“信托”概念。共和主義的鼻祖西塞羅在《論道德義務》中說:“國家的統治權是一種基于信托而產生的權力。”信托作為一項具體的財產法制度萌生于英國衡平法之中,其基本理念可追溯至羅馬共和國時代的政治哲學。

  國家因公共利益而生,“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因此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被理解為信托人與受信托人之間的關系。受信托人具有獨立于信托人的“人格”和財產,但當其受托管理信托人的財產之后,便應嚴格區分自己的財產與信托人的財產,避免利益沖突,將受托財產的收益完整無損地歸于信托人名下。為了保障信托目的的完滿實現,防止利益沖突,要求受托人披露和公示財產,分清自己的和自己受托管理的財產,就十分必要了。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在中國必不可少,甚至是中國政治制度所蘊含的題中應有之義。在筆者看來,中國的人大制度不僅是一項政治制度,還是一項財產制度。憲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分別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城市土地,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既然全國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應代表人民管理這些財產。“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對“全民所有”的財產有直接控制和使用之權力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國企管理人員,很容易將全民財富及其增值部分轉化為自己的私人財產。這種風險的存在使得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在中國尤其不可或缺。試問:哪一位財產所有者連自己的財產被什么人以什么方式使用、增值多少、又被誰轉入了自己的名下都無權知道?在自己的財產由他人代管的情況下,“信托”這一法律概念有助于我們理解其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最近,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發生的一些事情再次激起了人們對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的關注熱情。首先是澳門立法會在去年12月進行的一次一般性討論上,修改財產申報制度、將申報信息予以公示的提案獲得全票支持;二是香港特首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乘坐私人游艇以及在深圳租住豪宅,近日接受立法會質詢,其間淚流滿面,公開認錯。

  實際上,與澳門最近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改革相比,臺灣早在1993年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更為激進。該法案不僅要求一定級別以上的政府官員、公立學校校長、少將以上軍官、選舉產生的鄉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等定期披露和公示自己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還要求“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府官、立法委員、省市議員和省市長將其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生活、 職業必需以外之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柜)股票,委托給政府承認的信托業機構代為管理處分,交易受托人(即信托機構)應依法代替公職人員向相關政府部門申報。這種強制信托規則旨在防止不易被覺察的利益輸送,但卻有侵犯官員及其家屬之財產權和隱私權的嫌疑。

  根據透明國際最新發布的腐敗印象指數(又稱“清廉指數”)報告,在182個被評估和排名的國家和地區中,香港得分為8.4,排名第12位,高于英、美、德、法等歐美主要國家;臺灣得分6.1,列第32位;澳門得分5.1,排名第46;中國內地得分3.6,與羅馬尼亞并列第75位。

  內地官員在下臺之前個個清正廉明,落馬后其腐敗事跡又每每讓人觸目驚心,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明顯:政府采取包括實名制在內的各種措施將平民百姓盡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同時又以保密制度和物理性的隔絕將自己深藏在“隱私”之中。

  這種下明上暗的做法與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主權在民、政府必須接受人民監督的制度背道而馳。

  改革如海中修船。由于船已航行于遠洋,盡管有諸多機械故障、電路失靈,卻不能拆掉重造。惟有一次一件、輪流漸次地修修補補。但是,要使這艘船能夠順利到岸,這種修補卻不能中途停頓。

  此外,改革必然會打破固有的利益平衡,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尤其改革到了需要觸動官員利益的時候,便會遭遇重重阻礙。

  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法能否出臺,是檢驗官員們是否以人民利益為重的一塊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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